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討薪農民工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
3月17日下午,我在朋友圈看到這則消息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七年前我曾經公開撰文批評公捕公判的做法,并放入我出版的隨筆集《法律的側面》。本以為隨著法治的推進和人權保障的加強,這些年公捕公判已經消失了,現在居然有法院大張旗鼓地公審公判,而且對象是討薪的農民工!我馬上寫了一條微博,全文如下:
我當然反對以過激的方式討薪,但在惡意欠薪已經入刑的情況下,當地政府為什么讓討薪行為發生呢?就不能及時督促給農民工支付工資,讓他們根本就不需要討呢?以公判大會的形式打擊非法討薪,怎么沒見你們如此嚴厲打擊惡意欠薪呢?法治中國的口號下還出現這種公判大會,本身是對法治的巨大嘲諷!失分!
在短時間內,該微博被轉發1300多次,閱讀量達18萬,有一位法官在帖子后評論說:作為一個基層法院人,雖然覺得閬中法院對違法維權進行適當懲處于法有據,但還是同意吳教授的質疑,同時亦反對對他們的這種公判。只想說閬中法院的領導們在處理這案子的時候可能在發燒頭暈。
但遺憾的是,上述微博馬上被屏蔽。我后來又發了一條微博普法:
1988年6月,兩高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指出: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是違法的,必須堅決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2003年,最高法公布《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明確規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
該文在被轉發近五百次后,再次被屏蔽。但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網上對法院公判討薪民工的做法,又豈是刪帖能夠掩蓋的?該事件迅速成為輿情事件。對此,閬中市委宣傳部3月18日下午表示,關于宣判方式問題,閬中古城是國家5A級旅游景區,南津關景區堵門事件嚴重影響了旅游形象,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閬中市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引發網友較多質疑。南充市、閬中市對此十分重視,有關部門已啟動調查問責程序,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公布結果。
以下是我在2009年3月寫的舊文一篇:《又見公捕公判》
大約 20 年前,時念初中的我曾親歷過一次在市中心大操場進行的公判大會,被判刑者胸前的木牌、荷槍實彈的公安武警,以及圍觀的人潮人海,讓我記憶猶新。 2009 年 3 月底,當湖南郴州市召開由 6 萬多名群眾參加的公捕公判大會的新聞由媒體披露時,那熟悉的場面又浮現在我腦海中。據報道,這種公捕公判大會最近分別在浙江、山東、湖北、陜西、重慶等地舉行。
發動群眾參與的公開性懲罰運動,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即使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文革”狂熱下的公開批斗,也曾經讓一代人心有余悸。 1979 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于逮捕、審判的司法程序,并在 1996 年的修訂中加以完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走上了一個新臺階。但這種有著歷史傳統的公捕、公判大會,卻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如影隨形,揮之不去。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判決之前,即使被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應當是無罪之人,享有程序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任何對其施加的有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都是不恰當的,也是不合法的。正因為此,警方對于在公開場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戴上頭套的做法,才被媒體贊譽為尊重人權的表現。在廣場上對召開公捕大會,雖然能起到震懾潛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但對于被捕者而言,卻不但會招致難以挽回的名譽損害,而且還可能影響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逮捕,只是追訴機關認為其有罪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對其作出的實體裁判,如果以公捕的方式進行,無疑從社會評價上宣告了其有罪。采取“公捕”的決策者是否考慮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現實中,都不必然會被定罪,我們有權對一個可能的無辜者如此處置么?
有人或許認為,對于被確定有罪的被告人集中召開公判大會應當沒有上述風險,而且也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原則。但是,公開審判的原則是為了保障被告人不受到秘密的追訴,防止法官搞暗箱操作,使審判程序透明。根據《人民法庭試行規則》,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群眾公開,即“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公民旁聽”,除了合議庭的評議秘密進行外,允許公民旁聽案件的審理和宣告判決。二是對社會公開,“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新聞記者采訪”,人民法院應將決定交付審判的案件,事先張貼公告,允許新聞記者的采訪和報道,將案情和審理情況公諸于眾。公開審判并不等于可以召開公判大會,前者是在法庭的空間范圍內,是可控的法庭規則,后者是在法庭外的一種刑事治罪活動,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且,這種帶有宣揚“治安政績”的刑事治罪活動,可能會因為地方行政機關的介入,而影響法院裁判的中立。
如果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那么在刑法嚴父的眼神中,每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自己的孩子。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無論對于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也規定:“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在該國管轄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行為。”我國作為上述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應當把尊重人格尊嚴的做法體現在司法程序的立法和實踐中。
或許某些地方政府、公安、司法機關舉行公捕公判大會的出發點,是為了通過這種群眾參與的方式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并對更多的社會民眾進行法制教育,但采取的方式不但于法無據,而且有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有悖法治的精神和原則。為一時一刻之社會效果,忽視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之要義,或許得不償失。
公捕公判,是司法權的恣意,本以為羞辱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卻打了法院的臉。七年過去了,是我的觀點沒有過時,還是法治沒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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