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意見》包括六大部分共21條,涵蓋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提高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科技水平、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格局等五個方面的要求,編織出了一個“立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網。
《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中國日益成為一個高流動性、高風險性的社會,這對國家的治理能力造成了挑戰,需要科學的防范機制和有效的應對機制。針對這一變化,《意見》要求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建設和提高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科技水平。《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措施,其總體特征可概括為:科學布局、強化重點、城鄉兼顧、信息技術。《意見》特別強調,要加強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加強對公交車站、地鐵站、機場、火車站、碼頭、口岸、高鐵沿線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完善幼兒園、學校、金融機構、商業場所、醫院等重點場所安全防范機制,強化重點場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這些規定顯然是吸取了近年來一些暴力恐怖襲擊和個人極端事件的教訓,體現出了非常明確的政策指向性。
《意見》最引人矚目之處,就是以“信息化”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增強國家認證能力的舉措。對于現代工業國家而言,認證能力是“國家基礎能力的基礎”,而人、財、物、行、事則是認證所需要的五種基本社會事實。在此方面,西方國家已經摸索出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美國的社會保障號碼和瑞典的全國個人識別碼,涵蓋姓名、性別、出生狀況、住所編碼、地址、婚姻、健康、職業、納稅區、稅收、教育和犯罪等資料。這些國家通過各種全國數據庫形成了高度整合的認證機制,實現了對自然人和法人在上述五個方面的全面認知,從而指導政策實踐(詳見歐樹軍著作《國家基礎能力的基礎》)。
《意見》提出的增強國家認證能力的舉措,包括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統一共享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立健全相關方面的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等等。這些舉措既考慮了本國國情,又借鑒了外國經驗,對于增強我國的認證能力而言意義重大,而強大的國家認證能力正是切實有效的社會治安防控網的基礎。
但我們在借鑒西方國家的成熟經驗的同時,還應當看到其不足。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方面,西方國家采取了一條“去政治化”的“技術化治理”路線。例如,英國通過“鋼圈”(Ring of Steel)計劃,建立了一個以倫敦為中心的安保和監控系統,據統計,英國的人口數量僅占全球人口總數的1%,但監控攝像機數量卻占全球20%。美國更是通過一系列法律把國家監控合法化,發展出了一種被耶魯法學院教授巴爾金(Jack M. Balkin)稱為“全面監控型國家”(National Surveillance State)的治理模式,并被爆出棱鏡丑聞。究其原因,是因為西方國家缺乏真正的“群眾路線”,人民只是一盤散沙般的“治理對象”,而不是獨立自主的政治主體,所以才日益淪為福柯擔心的“規訓社會”或奧威爾筆下的“老大哥”。中國要避免成為下一個規訓社會,還必須把治理技術與群眾路線相結合。
雖然《意見》的最后兩條表示,要充分發揮社會協同作用并積極擴大公眾參與,但從整體來看,《意見》從總體上并未超越維穩體系的基本特色,即依靠科層化的正式國家機構來進行治安管控。《意見》雖然提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但又強調通過物質獎勵的方式發動群眾。在市場經濟社會,依靠物質獎勵發動群眾的做法似乎無可厚非,也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然而在一個日益富足的社會,如果沒有形成關注社會公共利益的風尚,形成分散的公眾個體之間相互支持的機制,要用多少人民幣才能讓個人在面對風險的時候站出來呢?我們在現實中所看到的見義勇為行為,基本都是出于見義勇為者的公德心和對自己的嚴格要求。僅僅對他們進行事后的獎勵,只是表明行政機關的一種肯定態度,但并不足以在社會成員之間形成團結的氛圍。而要培養社會團結氛圍,并不能僅僅依靠“功利主義”。這就需要在吸取國內外的“治理經驗”的同時,尋找行之有效的“政治經驗”。
在這方面,中國革命和新中國的歷史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遺產。例如,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成為了社會治理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典范。新時期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應當珍視新中國的政治遺產,充分利用現有的黨組織和群眾組織,重建新的群眾工作形式,這不但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等具體工作息息相關,而且還決定著有別于西方模式的“中國道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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