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8日,中國紀監報發表了一篇《切實強化權力運行監督 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文章,第一次提出了“非組織政治活動”的概念。
文章指出,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中國紀檢監察報上就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發文。文章提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活動,教育干警充分認識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徹底肅清周永康嚴重違紀違法對法院工作造成的惡劣影響,引導干警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堅決做到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文章沒有就“非組織政治活動”進行闡述,也沒有說明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這一范疇。
《北京支部生活》在2010年第5期的《不準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一文也曾涉及這一概念,具體解釋為 “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生活制度,串通、合謀、拉幫結伙;有的為達到個人或小集團的某種目的,違背組織或者正常的組織程序,或串通一氣,或撥弄是非、挑撥離間,或散布不實情況,詆毀黨組織及其領導人,或私下進行其他違反黨的組織原則的活動,這些都屬于在黨內搞非法組織活動的行為。”
也許是怕大家看不懂。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最高法在報告中提及非組織政治活動,說明兩點:“一、這個政治活動是非法的;二、這個政治活動不符合正式的組織程序和要求,搞得像四人幫,搞小的利益集體,試圖獲取權力,影響公眾的政治態度。”莊德水這樣認為:“非組織政治活動,可能參與人有政治野心,想要超越組織的程序和監督。”他說:“根據黨章,黨組織是黨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重要平臺,參與政治活動必須要依靠組織,在組織的監管程序里進行,不能脫離組織,不能與組織要求、規定相違背,不能把個人意志凌駕于組織規定之上”。
著名黨建專家、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提出,在以往的研究中,并未接觸過“非組織政治活動”一詞。非組織活動是黨建中的慣用語,非組織政治活動還是第一次聽說。他分析“政治活動涉及政治方針、政治方向,非組織政治活動應該是指和黨組織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馳的,甚至違反黨的方針、路線、政策的政治活動,有反黨、背叛黨的宗旨的基本屬性”。
顯然,“非組織政治活動”這個概念連法律專家們都沒有搞明白
筆者認為,這個所謂的“非組織政治活動”無論是從概念上還是內容上都值得商榷,不排除是一個錯誤的提法。
非組織活動是黨紀所不允許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三條: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它指的是脫離組織,私下形成團體,破壞黨內團結,干擾正常的組織活動。指的是在黨內搞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行為。比如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某些黨員處于私憤或為了某種利益,私下活動,串聯一些人攻擊某人。或者為了拉選票結幫拉伙,破壞正常的黨內秩序。這些都屬于非組織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非組織政治活動遠比非組織要嚴重。應當指不是組織內的政治活動,私底下搞政治活動或政治圖謀。組織是為了完成特定目標而形成的集體,每個組織都有自己的行為規范、價值標準,組織由此做出的決策和行動,就是組織行為。凡是代表組織意志,所發生的行為叫組織行為,組織中的某個或某些成員違背組織意志所發生的行為叫非組織行為。在這個詞語中,非是判斷詞,與是對立。組織和政治都是名詞,而活動是動詞。這里反對的是“非組織政治活動”,把判斷詞改變就成了“是組織政治活動”。這個組織可以是黨,也可以是非正式團體。
非正式團體是以某種關系歸屬或人為組織在一起所形成的組合或者是團體。正式團體指制度和正式文件明文規定的,有固定編制、明確的綱領和指導思想、有權利義務和職責分工的社會團體。
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文聯、科協、僑聯、作協、法學會、對外友協等都屬于正式團體,而科技攻關小組、學習對子、筆友會、扶貧小組、老人照顧會、活動中心、黑幫、流氓集團、貪污集團、盜竊團伙、販毒販人團伙、邪惡的道會門等,以及同鄉會、同學會、戰友會、文學沙龍等都屬于非正式團體。
非正式團體往往在“領頭人物”的策動下自愿結合的,他們觀點相近,義氣相投,情緒共振,感情融洽,行動一致,協調配合,心靈契合比較緊。是一種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
中國古代有“朋黨”政治,現代政治中有以人為核心的依附、有“線”和“圈”子、有家族血統構成的關系網,有幾個人形成的山頭、有利益宗派、有主流派和非主流派等,其實都是一種具有關系性質的非正式團體。
毛澤東有言“黨外有黨,黨內有派,歷來如此”。這個黨內的派其實就是黨內的非正式團體。
“人是社會的動物”,這是馬克思的一句話。政治從來不會鐵板一塊,包括政黨在內。
黨的紀律外罰條令是在黨組織下講到“非組織”,這個組織就是黨。而最高法院院長是對干警而言的,這個組織指的是什么?是黨還是把最高法院作為一個組織而言?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非組織政治活動禁止,是否有組織的政治活動可以開展?因為非正式團體也是組織。禁止非組織政治活動,是否包括組織中的個人也不能有政治活動?這樣的結果等于排除了組織中的每個人不能有個人政治意見,這樣的話黨如何接受各方面的意見與時俱進?是否只有組織可以決定,而個人不得有意見?
政治是參與國家事務,給國家定方向,確定國家活動的形式、任務和內容”。既是一種科學,也是一種藝術。黨作為政治團體需要發揮黨員的主觀能動性。
如果把政府定義為一個組織的話,所有包括社會非正常團體反對和不與政府保持一致的活動都在禁止之列。如此而言,各階級各階層如何博弈自己的利益訴求?
“非組織政治活動”這個提法不如“非黨內正式團體政治活動”,因為在黨內,黨委、支部、黨小組都屬于正式團體,而其它形成的團伙都屬于非正式團體。
“組織”這個概念沒有區分是正式組織還是非正式組織,容易誤會成只要是有組織的黨內政治活動就不在禁止之列。
僅僅孤立地抓住控制個人或黨內非正式團體的行為是不夠的,作為黨組織應當研究和重視各種非正式團體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影響。放任不行,武斷取締顯然做不到。只能加經引導,幫助非正式團體培養良好的團體規范,使之與正式團體的目標一致。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如此才能增強組織的依附和凝聚力。
當然,對邪惡的非正式團體必須消滅在萌芽狀態,不能讓其形成氣候。這是一種政治藝術,是保持黨內團結的必須。
筆者這篇文章有點咬文嚼字。因為第一眼看到“非組織政治行為”時,錯誤的以為可以有組織的政治行為,與批評中的黨內團伙有點文不對題。
其實周強關于“非組織政治活動”一說的中心思想是與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批判周永康、薄熙來等人搞圈子搞分裂。20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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