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國有企業不但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以及“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基本政策已明確,關鍵是細則”等一系列重要指導思想,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等重要論斷,根據我國目前經濟形勢和未來中長期周期變化,特別是當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特提出如下指導原則。
1、過渡階段總路線原則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要作為建立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的實踐平臺,探索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實現方式的實踐平臺,而不是私有化改革的過渡平臺,更不是經濟危機時期的一種技術性手段平臺。也就是說,混改是社會主義初級過渡階段的總路線,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是共產黨執政經濟基礎的“龍脈”。它們是改革的基礎項,是“根服務器”,規定著其他改革的時間表,規定著其他一切改革的根本內容及其解決方式。
2、體制安全原則 體制安全是進行混改必須堅持的第一原則。體制安全是我國最大的安全。混改的核心是生產關系的變革,生產關系的變革的核心是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的變革。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是個“綱”,是社會主義國民經濟的“龍脈”。
3、經濟自主性原則混改必須以經濟自主性為原則,這是由目前資本主義長波周期背景下國內外復雜斗爭形勢所決定的。經濟自主性是政治自主性和外交自主性的前提。經濟自主性,包含兩個層面,即制度安全和經濟安全,其顯性表現在國家經濟主權。經濟自主性的加強,有利于增強我國外交主動性,有利于增強我國經濟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主導作用,有利于增強我國在二十一世紀上半葉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重建中掌握主動權。這是實現“中國夢”的必要保證。經濟自主性,相當于武功“金罩鐵布衫”,有了這個神器,我國經濟則“進可攻、退可守”。實現經濟自主性,在于一是加強黨對生產關系的絕對駕馭,二是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的“龍脈”的建立。
4、中央國有資本主導原則: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以中央國有資本為主導,而不是以民營資本或跨國資本為主導。二者之間是主次關系而不是平行關系。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國有資本被主導、被并購、被蠶食。以中央國有資本為主導,決定了混改的節奏、進度和方向,決定了基本經濟制度的性質。
5、有機合成原則反對兩個割裂:
(1)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不能被割裂。故意割裂的目的,就是為了掩蓋過去國企改革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真相,搞“障眼法”,迷惑黨和人民,實現新的“國有資本流失”,妄圖以“國有資本流失”取代“國有資產流失” 。
(2)地方國有企業改革和中央國有企業改革不能割裂開來。混改的目的,是探索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有效實現形式,形成調控有力、運行有序、均衡發展的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而不是將中央和地方國企改革割裂開來,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各自為政,自行其是,各自為戰。如此,將難以建立以區域范圍經濟和產業范圍經濟為核心的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調控有力、運行有序和均衡發展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6、非淡原則 由于國情不同、國體不同、社會制度不同、政權性質不同,國有企業的政治功能、經濟功能、文化功能及社會功能不同,因此混改不能照搬照抄淡馬錫模式。淡馬錫模式本質上只是公司投資經營管理模式,而不是體制運行方式(事實上,中央企業“國家投資公司”就是與“淡馬錫控股有限公司”類似的投資經營管理模式)。淡馬錫模式作為一個城市國家的公司投資經營管理模式,既解決不了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也解決不了市場經濟和黨的建設的關系等一系列問題,更解決不了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問題。因此是不可取的。
7、非分類原則功能分類是人為割裂經濟大循環體系,導致體制運行方式不暢,出現腦梗阻,其結果是削弱了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對抑制通脹、抑制產能過剩的功能,導致社會主義體制運行方式發生偏癱。功能分類原則在哲學上犯了形而上學主義錯誤。
現在有人主張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將企業分為三類進行改革,即壟斷類、一般競爭類和公益類。
對于壟斷類企業,我們說,壟斷和一般競爭都是競爭的表現形式。壟斷具有相對性,在國內表現為壟斷,在國際上則可能表現為一般競爭。如果人為拆分壟斷,無異于自廢武功,將導致國有壟斷企業難以參與國際分工、進而退出國際產業競爭格局。壟斷是帝國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企業的主要表現形態,是經濟規律,是不以國家機器和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資本主義國家反壟斷是抑制市場中的社會主義成分,社會主義國家反壟斷是光大市場中的資本主義成分。社會主義壟斷和資本主義壟斷具有深層次的本質區別,不可盲目不加區分的反壟斷。社會主義壟斷有利于在國際市場上“用拳頭打人”。
對于公益類企業,從社會功能看,其表現為民生性;從經濟功能看,其表現為產業鏈上游,對構建產業范圍經濟、抑制通脹、提升產業競爭力具有基礎性和決定性作用。因此,對中央企業分類界定是不可取的。
8、非職業經理人制度原則 職業經理人制度安排不符合國情,在政治和經濟管理實踐上是有害的。這是因為,從關系上看,職業經理人是不隸屬于黨、政、國企和全民的第三方,與所服務的企業是雇傭關系,這就決定了其注重短期效益的必然性(某種意義上比承包制效果還差);從市場上看,職業經理人可能來自海歸、也可能來自民營,也可能來自黨政和企業內部。從后者選擇職業經理人等于原地踏步,沒有任何討論意義。如果選擇海歸,則水土不服,難以管理好企業;從政治風險角度看,政治上更有害,因為在路徑選擇上很難保證海歸是否從屬于西方政治利益集團,社會職業經理人是否從屬于民族資本集團。在政治訴求上,無論西方政治利益集團還是民族資本集團,都以摧毀國有經濟及其上層建筑為己任。因此,職業經理人制度實不可取的。
9、非員工持股原則 國有資產屬于全體人民所有。既不是一部分人所有,更不是具體企業員工所有。目前的各地混改方案中,員工持股計劃甚囂塵上。員工持股計劃,違反了我國《憲法》第六、第七和第十二條,因此是違憲的。
目前各部委和地方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版本很多,但上述九項原則應成為各版本的“最大公約數”。離開這一最大公約數,改革就會發生方向性錯誤,甚至有可能“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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