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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濟中:周秀云案被官方媒體回避的重要問題

賀濟中 · 2015-02-02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周秀云是資本主義私有化制度下的殉葬品。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wěn)定,為實現(xiàn)“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堅持黨的領導就是站在黨的立場上維護黨的利益,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

  “他們(共產黨)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因為“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黨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站在黨的立場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上。

  2014年12月13日在山西太原的警察殺害農民工周秀云的慘案發(fā)生后,有關方面站在不同的立場上有不同的表現(xiàn)。

  一、 太原市政府

  據(jù)新華網(wǎng)2015年01月16日刊登一篇《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fā)》的文章報道:“2014年12月25日,案件經(jīng)媒體曝光后,有媒體報道,此案是因施工單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資,王奎林是想進入工地詢問工資情況遭保安阻攔而引發(fā)。為此,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調查組,對‘討薪’問題進行調查核實。……2014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決定先行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王文軍立案偵查,并分別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確認龍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協(xié)勤參與毆打和辱罵王友志等人,對郭鐵偉、任海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機關表示,此案社會高度關注,政法機關一定嚴格依法辦案,對違法犯罪人員一定依法懲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嚴肅追究問責,絕不姑息遷就,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體現(xiàn)法律公平正義。”

  從這篇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太原市政府最后的表示是迫于“此案社會高度關注”的情況下為了掩人耳目的措詞。如果太原市政府真的象報道中所說的那樣能夠“嚴格依法辦案,對違法犯罪人員一定依法懲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嚴肅追究問責,絕不姑息遷就,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體現(xiàn)法律公平正義。”為什么在12月13日周秀云被害后于“2014年12月25日,案件經(jīng)媒體曝光后”才“組成調查組,對‘討薪’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為什么太原市檢察機關在‘12·13’案件發(fā)生當晚,接到公安機關報告后,該市小店區(qū)檢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專案組。”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到“2014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迫于輿論壓力的情況下才決定先行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王文軍立案偵查,并分別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和逮捕”?

  請問:如果殺人犯只是一個沒有任何背景的普通老百姓,公安機關會在接到報案后于案件發(fā)生兩個星期才陸續(xù)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嗎?

  太原市政府有關方面和新聞媒體在報道還回避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始終沒有提到過周秀云等農民工在“龍瑞苑”工地干活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調查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為了趕工期,由木工班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計劃工期為20天,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間,已預付工資1.3萬元。從2014年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

  媒體報道的“同時承諾”是書面承諾還是口頭承諾?前面報道工資結算時是簽字認可,后面的承諾應該是口頭承諾吧?

  因為工期短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是勞動關系客觀存在,當“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后,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jīng)終止。

  按照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08年6月30日發(fā)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按規(guī)定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用先前支付的1.3萬元加再次支付的6000元,一共只支付1.9萬元給民工,“剩余工資2.711萬元”是總工資的58.8%,占了大頭沒付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及時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這一點是無論怎么狡辯也改變不了“欠薪”的客觀事實。

  既然用人單位欠了周秀云等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提出“討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可是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不但不追究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的違法行為,反而認為:“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請問:勞資雙方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簽訂,怎么偏偏要簽訂一個拖欠工資的協(xié)定?既然事前有支付的時間約定,為什么政府和媒體不出示雙方簽訂約定的書面證據(jù)?就算簽署了書面協(xié)議,這也是違法的協(xié)議或者是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格式合同,勞動者也有可能是在被用人單位誘騙或者威脅的情況下簽訂的,隨時反悔是合法的行徑,太原市政府為什么不依照山西省的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支持這些農民工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據(jù)報道:“13日事發(fā)當天上午,(工頭)周理品還又給了王友志6000元,為的是能讓工人先買好返程車票。”如果民工們都買好了返程車票,上車時間已到,資方仍不發(fā)工資怎么辦?誰能保證資本家守信?社會上拖欠工資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的案例多得很,為什么工頭周理品的一句承諾,調查組就把這句話奉若致寶,并把這句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承諾當作否定農民工討薪的依據(jù)?甚至連“拖欠農民工工資”2.711元這一客觀事實都全部否定,說“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這不睜著眼睛說瞎話嗎?這里面是否有什么貓膩?

  有這么一個故事,古時候有一個人欠了人家的錢,他知道債主要來要債,便在家門口寫上“明天來”,債主以為明天來就可以拿到錢,便放棄了今天要債的目的。第二天去的時候,欠錢人的門上仍然寫著“明天來”……這樣明天復明天,何時是還錢之日?調查組不依法辦案卻聽信工頭虛假的承諾,把空洞的口頭承諾當作法律依據(jù),這是為什么?

  在這一事件中,明明是用人單位先違法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當勞動者清醒后提出討薪是合法的舉動,因為他們所要索討的是自己的血汗錢而不是其他款項糾紛。專項調查組本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調查組不但不這樣做反而否定欠薪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只能證明調查組的成員是帶著嚴重偏見,不是站在黨的立場和勞動人民的立場上依法行政而是站在違法者的立場上維護強者的利益欺侮弱勢勞動人民。

  請問調查組的成員們:快年關了,如果政府拖欠你們的工資不發(fā),你們會不會有人發(fā)牢騷?不要說拖欠你們的工資不發(fā),如果單位不發(fā)年終獎金,你們會怎么樣?人應該有良知,要將心比心,不能把農民工不當作人看,農民工也是人,也許你們的祖宗就是農民過來的。

  二、警察

  據(jù)媒體報道:“太原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記錄顯示,報警時間為2014年12月13日16時19分,一男子報警稱:山西大醫(yī)院南門對面山西四建門口,因戴安全帽問題被打,不需要120。”

  “17時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軍帶隊到達現(xiàn)場”。當警察到現(xiàn)場時,不作任何調查,偏聽用人單位的報警電話,就“欲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回派出所詢問時,王友志、周秀云進行阻攔。王文軍給王友志戴上手銬并推上警車時,周秀云抱住王文軍大腿抓撓撕扯,王文軍拽住周秀云頭發(fā)將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隨后,民警將周秀云抬起與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帶回龍城派出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警察來到現(xiàn)場應該首先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不應該偏聽一方的意見。如果王文軍們能按警察法規(guī)定的“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當聽到農民工提出討薪后,就應該立刻找到單位負責人或者聯(lián)系勞動部位共同前來處理這事,可是王文軍們沒有這樣做。從太原市政府機關和警察在這一慘案中的言行來看,山西塌方式的腐敗形成了山西的政府官員欺壓老百姓已經(jīng)成了一種習慣,人民政府變成了舊中國的官府,所以老百姓對官府有了反抗意識。

  據(jù)《焦點訪談》報道:警察在了解了基本的報案原因后,讓保安小馬來到現(xiàn)場指認。小馬指認一個叫李康的大個子打了他。警察讓李康把身份證拿出來,李康不配合:“他兩個打的。我看你態(tài)度不好。”警察說:“對待犯罪嫌疑人還要態(tài)度好?”李康說“我沒有動手,我哪里犯法了?”警察對他說:“欠收拾。把身份證拿出來。”

  從這一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太原的警察是怎么執(zhí)法的。警察來到現(xiàn)場,只聽單方面的指認就動手抓人,這是哪一條法律規(guī)定的?當李康不配合,說警察“態(tài)度不好”,警察說“對待犯罪嫌疑人還要態(tài)度好?”這是警察辦案的作風嗎?“犯罪嫌疑人”不是由個別警察說了就算的,如果由個別警察的好惡來判定誰是犯罪嫌疑人,那警察不就成了黑大頭嗎?“犯罪嫌疑人”的斷定必須要有犯罪事實依據(jù),對“犯罪嫌疑人”抓捕必須要批準才行。當李康辯護自己沒有犯法時,警察就對他說:“欠收拾”,怎么啦?太原的警察豈不成了黑社會?

  視頻中顯示:當王志友父子和李康表現(xiàn)出不配合警方行為時,其中一名警察揮手掃中了王奎林的面部。此時,警方的執(zhí)法視頻中斷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jīng)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jīng)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王文軍們在當場有沒有仔細地盤問、檢查?“欲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回派出所詢問”時王奎林和李康是“被指控有犯罪行為”還是“現(xiàn)場有作案嫌疑”?是“有作案身份不明”還是“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從媒體報道的事實來看,王奎林和李康并沒有下列情形之一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為什么要帶回派出所詢問?就算是要帶人回派出所詢問,矛盾是雙方的,為什么只帶農民工不帶保安一起回派出所?

  王友志工友嚷:“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王文軍則喊:“把執(zhí)法儀始終打開,所有人都錄上,你們是怎么打警察的!”既然這樣,警方現(xiàn)在就應該公布農民工打警察的視頻,以解除人們的疑惑。

  從后來發(fā)生的事情可以證明,王文軍們帶農民工回派出所詢問是假,報復毆打和殺害農民工是真。

  據(jù)媒體報道:“回到派出所后,王文軍未經(jīng)請示,個人決定對王友志等4人辦理留置手續(xù),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間,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軍、郭鐵偉及協(xié)勤任海波等人毆打。

  據(jù)報道:“在倒地的時候,周秀云試圖反抗,但很快被王文軍踩住頭發(fā),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時,是下午17點19分,天空還亮著,到17點41分,天已經(jīng)黑了,路燈亮起,在長達23分鐘的時間里,王文軍一直踩著周秀云的頭發(fā)沒有離開原地,而周秀云則始終直挺挺躺在地上,幾乎一動不動。

  冬天的傍晚,氣溫很低,周秀云一直躺在冰冷的地面上,沒有人去關心她的生死。在這23分鐘里,警察已經(jīng)控制了局勢,完全可以把人帶回派出所,可是,警察沒有這樣做。如果周秀云此時生命體征出現(xiàn)了問題,路對面就是醫(yī)院,警察也沒有去做。”

  “18時20分許,因發(fā)現(xiàn)周秀云身體異常,王文軍安排人撥打120急救電話。18時33分許,120急救人員趕到龍城派出所。19時19分許,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榮軍醫(yī)院急診科搶救,檢查結果為救前呼吸心跳驟停。19時50分許,周秀云搶救無效被宣告臨床死亡。”

  在這期間,據(jù)網(wǎng)絡報道說王文軍不但不搶救生命垂危的周秀云,還惡毒地誣周秀云是“裝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毛澤東同志說:“對廣大人民群眾是保護還是鎮(zhèn)壓,是共產黨同國民黨的根本區(qū)別,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根本區(qū)別,是無產階級專政同資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區(qū)別。”打人的警察還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警察嗎?這同國民黨的警察有什么區(qū)別?

  美國是資本主義國家,在美國,白人警察可以任意殺害黑人布朗和馬丁,不受法律制裁。在社會主義中國難道也象資本主義國家的警察一樣可以任意殺害任何一個農民工?

  社會主義國家的警察是人民警察,應該站在勞動人民群眾的立場上保護勞動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站在資產階級立場上保護官僚資本集團的利益。

  三、用人單位的立場

  據(jù)新新華網(wǎng)報道:記者從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了解到,經(jīng)相關部門調查,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qū)“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qū)。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fā)生沖突。

  王奎林隨后給其父親王友志打電話,其母親周秀云隨其父親及其他10余名工友從東門進入工地穿行到北門現(xiàn)場。工地保安隊長也趕至現(xiàn)場。雙方在現(xiàn)場發(fā)生肢體沖突,局面混亂,保安隊長撥打110報警。

  太原市政府和新華網(wǎng)在這里沒有提民工提出討薪一事,不知道是故意隱瞞還是遺漏?央視在報道這一案件時時說了“在關于戴不戴安全帽的激烈爭辯中,王奎林的父親王友志提出了穿越工地是去要工錢的說法:‘他施工不施工,只要是這里面的工人都可以進。要錢又可不下工地,是去辦公室的。有了錢你讓我在這,我都不在這。’”

  按報道王友志的“進去要錢的,……有了錢你讓我在這,我都不在這”的話印證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jīng)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王志友和他的工友們是不會提出穿越工地去要工錢的說法,從這一點可以證明沒戴安全帽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托詞,真正的目的是不讓農民工進去“討薪”。

  當守門的保安人員聽到王友志這句話后,本應該及時向上級匯報情況,請求工地領導出面解決問題。這本來是一次非常明顯的勞資糾紛,資方完全可以出面協(xié)調解決。新華網(wǎng)和央視報道都是說“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這樣,資方完全可以出面來調停這一糾紛。就算工人們不理解,也可以出面商量。要不付清工人的工資就沒事了。資方的領導一直沒有出面,不知道保安隊長有沒有請求過資方領導還是資方領導交代保安隊長報警,報警的結果是把一次簡單的勞資糾紛演變成了一次治安事件,最后釀成為殺人慘案。

  連《焦點訪談》都說:“按理說,警察到了,一場糾紛應該就此結束,可是,更加意想不到的沖突發(fā)生了。”警察到來后不是公正地處理問題,而是帶著官僚主義的習氣和嚴重的偏見,所以“警察到了,更意想不到的沖突發(fā)生了”。為什么要報警處理?難道這就是因為山西塌方式腐敗養(yǎng)成的習慣?資方在與勞動者發(fā)生勞資糾紛時,不是由工會出面調解,也不是由勞動管理部門來處理,而是習慣了報警求助。當出現(xiàn)勞資糾紛后由資方報警當作治安事件來處理,這是國民黨時期官僚資本勾結的一種特殊手段,想不到這種手段被移植到共產黨內部來了。資本家知道山西的警方一定會不問青紅皀白鎮(zhèn)壓勞動者,維護資方的利益,山西的各類官商勾結腐敗案件證明了這一點。

  用人單位是站在資方的立場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資方的言辭和太原市政府的表態(tài)(包括新華網(wǎng)、央視的報道)都是習慣性地以服從資方的利益為出發(fā)點,站在資方的立場上認識和處理問題,導致慘案的發(fā)生。

  《焦點訪談》在報道時有很多假設:“如果回到派出所,警察文明執(zhí)法、秉公辦案,當事人配合警方說明情況,事態(tài)仍不至于惡化。遺憾的是,雙方都已失去了理智。”

  “在事發(fā)過程中,不管是哪個環(huán)節(jié),如果各方能有效溝通,依法行事,都不會出現(xiàn)這樣的結果。如果工人進入工地時能遵守規(guī)定,如果糾紛發(fā)生時雙方能多些冷靜理智,如果警察在現(xiàn)場時能文明審慎處理,在派出所時能依法依規(guī)辦案,都可以避免悲劇發(fā)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執(zhí)法,這一事件是一個深刻的警示。”

  這么多的假設中唯獨遺漏了一種最重要的也是根本性的假設,那就是如果資本家能夠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慘案就不會發(fā)生。這樣就可以延伸到:如果太原市黨和政府的領導能夠清正廉潔,這樣的犯罪就不會出現(xiàn)。如果中國改革開放后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工人就不會被拖欠工資,政府就不會這么腐敗,民心就不會這么渙散。因為私有化,黨群關系,政群關系,警民關系緊張,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缺失,為了個人的利益,導致犯罪率的飚升。周秀云被殺慘案是資本主義私有化制度造成的,周秀云以及所有因為資本利益而受到傷害的人都是資本主義私有化制度下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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