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討薪血案“與討薪無關(guān)”與“安全帽”有關(guān)?——評焦點訪談《不該發(fā)生的非正常死亡》
工地都全面放假了,太原“龍瑞苑”建筑工地的資方仍然拖欠著主要的農(nóng)民工血汗錢、農(nóng)民工仍滯留在工地10多天討要工錢,資方又與保安授意,以“安全帽”為幌子刁難農(nóng)民工進入項目辦公室問工資的事,繼而動用警察的力量對農(nóng)民工施壓,以致釀成最后的血案,這是鐵證如山的事實,央視以強勢宣傳工具用一句“與討薪無關(guān)”的宣判,欲蓋彌彰,也是徒勞無效的,討薪血案必須追究資方的法律責任。
焦點訪談給出的另一個話題,敬一丹針對農(nóng)民工一連用了三個“不配合”,即討薪血案是農(nóng)民工不配合警察執(zhí)法挑起的,這就是本文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我82歲了,經(jīng)過了舊社會、解放后和改革后的三個歷史時期。舊社會雖然只有15歲,卻知道大家都害怕警察,我也是最最怕警察的,看見警察就躲得遠遠的;解放后,我卻變成了一個最不怕警察的人,不但不怕警察,還把警察當親人,愛警察。這并不是因為年青力壯了,而是因為經(jīng)常耳聞目睹警察對壞人狠,對好人、對老百姓總是笑臉相迎,助困扶危,處理群眾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總是先讓雙方安靜下來,然后就是聽取雙方呈述,在弄清事實、明辨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chǔ)上,婉言相勸,化解矛盾,促使雙方重歸于好。警察成了公平和正義的化身。那時的警察雖不多,治安卻是風清氣正,黃賭毒絕跡,東南西北,不管走到哪里,人們都是親如一家,被譽為“人民衛(wèi)士”的光榮稱號的人民警察,那更是“人民警]察愛人民,人民警察人民愛”、“有困難找民警”蔚然成風。1985我在陜西咸陽出差,因問路被人索要高額“問路費”受到挾持,我當機立斷直奔警察崗?fù)ぃ瑨冻终咦芬欢温房次业姆较蚴菎復(fù)ぃ屯V棺窊舳芸炀拖Я恕>靻柮髑闆r后提醒我“現(xiàn)在不是以前了,出門要小心啊!”時過境遷,事情都在發(fā)生巨變,警察負有國家專政工具的職能,也在變化,與我腦海中曾經(jīng)記憶的警察形象差多了。但我說一句:現(xiàn)在大多數(shù)警察還是人民警察,其中近幾年為國為民光榮犧牲的警察烈士英雄們,在我離開世界之前是永遠不會忘記向你們致以敬禮的。
話說回來,討薪血案事件發(fā)生之始,農(nóng)民工并沒有什么輸理的地方,保安是根本不用報警的,對保安的作為,將另文闡述,還是回到敬一丹評說的三個“不配合”上來。我看了視頻,保安報警后,農(nóng)民工們并不反感,也在盼望警察的到來,能夠在警察的介入后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但誰知警察到來之后,警察只聽保安的片面之言,就要求保安指認打人兇手,保安指到誰,警察就要求誰拿出身份證,被拒絕了。這就是敬一丹所謂的第一個“不配合執(zhí)法”。這是在執(zhí)什么法呀,有這樣執(zhí)法的嗎?
按執(zhí)法程序,警察執(zhí)法要求被執(zhí)法者拿出身份證件之前,首先要向被執(zhí)法者出示警察的身份證件,有的還要敬個禮。不敬禮也就算了,為什么不拿出警察證呢?假警察的事件屢屢發(fā)生,誰知你是不是真警察呢?因此農(nóng)民工拒絕出示身價證,并不算多大的錯。敬一丹女士,如果你在街上突然遇到警察要你拿出身份證,你會產(chǎn)生什么心態(tài),你會很配合地拿出來嗎?大學生孫志剛不就是給警察拿不出身份證,押到派出所活活被打死的嗎?直到現(xiàn)在為止,我還沒有看到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即使有這樣的規(guī)定,也是內(nèi)部的規(guī)定。李克強總理不是說過“法不授權(quán)不可為,法無禁止即可行”嗎?如果法律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那就是警察違法了,“法無授權(quán)不可為”啊!如果法律真有這樣的規(guī)定,像我這樣擔心丟失,除了要用身份證辦手續(xù),一般是不帶身份證上街的人就要大禍頭了。如果某天遇到警察要我拿出身份證,我又拿不出來,那豈不是要以不配合警察執(zhí)法論處?那怎么得了呀!我想了又想,唯一的對策就是時刻把注意力集中,遠遠地看到警察就遠遠地躲開,以防萬一。
當李康拒絕拿出身份證之后,警察就以犯罪嫌疑人論處,要給他戴上手銬,又受到李康和農(nóng)民們的強烈反對,這就是敬一丹所謂的第二個“不配合”。
警察執(zhí)法、檢察官的批捕和起訴、法官判決都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難道處在高位的敬一丹女士不知道這一法制理念,警察更不是法盲,怎么就忘了呢?李康不交出身份證,就立即定性為“犯罪嫌疑人”,強行戴手銬。請問李康的犯罪事實在哪里,是什么?現(xiàn)在的稱謂是只要還沒有經(jīng)法院判決的犯罪分子都改稱“犯罪嫌疑人”。定為“犯罪嫌疑人”也是要有證據(jù)的,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就隨意隨口給人定個“犯罪嫌疑人”,那就任何人都是“犯罪嫌疑人”了。制造討薪血案的警察們,你們只憑保安報警的一句話,被打的保安傷勢如何,你看了一眼嗎?李康打了人,保安打李康沒有?問都沒問一聲,就定性為“犯罪嫌疑人”,就要戴手銬。手銬是那么隨便戴的嗎?好戴不好取啊!那么,農(nóng)民工也有人喊警察打人,而且是真的打了人的,有視頻作證,敬一丹也不否認,為何不把警察也定性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銬也抓起來?難道警察就可以打人,就可以法外開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敬一丹你怎么給全國人民解釋?討薪血案的警察們是在執(zhí)法還是違法?說違法,那太輕了,那是在瘋狂地破壞“依法治國”!
敬一丹還有第三個“不配合”,即血案死者周秀云的丈夫李友志阻止警察給李康戴手銬,因李友志不配合,警察就給他定性為妨礙警務(wù)執(zhí)法罪,戴上手銬,并強制推進警車,周秀云眼看丈夫遭此險情,明知到了派出所沒有好果子吃,故無權(quán)無勢的人們都害怕進派出所,于是就坐在車門口阻止警車的開動,然后就是與警察撕扯在一起,敬一丹說“警察一個突然的動作,周秀云就直挺挺地倒在地上”就沒有下文了,一個什么動作?敬一丹為什么不說,這就是第三個所謂“不配合”,終于釀成了又一個;轟動全國的“討薪血案”。然而,警察此次執(zhí)法并沒有“功成身退”到此為止,把一干“犯罪嫌疑人”押到派出所后接著繼續(xù)上演了。我想那里也是有錄像的,央視的記者為什么不也調(diào)出來給全國觀眾展示,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對于第三個“不配合”追根求源是怎么來的,大家都是看得很清楚的,今天就不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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