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些人高喊要依法治國?因為200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中央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國務院,地方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地方政府,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享有出資人權益。政府在占有了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和自然資源后,進行了私有化轉軌,我們下面從管理學角度分析一下這個過程。
在分析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國有資產的來歷.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憲法中確立了以"國家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為國家經濟的主體形式.其后經過30年的發展,發展了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積累了一批國家經營的優質資產.當時這種國家經營的方式是通過部 司 局三級管理結構按照行業分類進行管理.按照現在的分類辦法,當時是沿用行政形式,采用大企業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國家計劃方式.但企業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國家只是行使管理權.
改革以后,將"全民所有制"企業改為"國家所有制",模糊了企業的產權關系,由于國家控制的銀行和稅收政策向私有和外資企業傾斜,國有企業經營困難,又開始實行廠長負責制,為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有利條件.以后又實行"減員增效",讓大量職工下崗,直接剝奪了職工對企業經營的監管權利,讓"全民所有"徹底成為一句空話.再接下來,地方政府通過拍賣 改制等手段,將所管理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資產變賣.中央管理的企業通過上市流通,也變相出賣企業資產,而其所得,都成為政府和企業管理層的的各種開支,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國有資產其實是在毛澤東執政時期執行國家經營政策時全體公民的集體積累,它的所有權是全體中國公民,無論中央國企還是地方國企,它的出資人是全體中國公民.而在<國有企業資產法>中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這部法律使用所謂的"代表"學說,模糊資產的所有權,剝奪了全體公民的正當權益.
我們再看一下國家的概念,國家的三要素是:政權 國土和人民."國家所有"本身就是一個模糊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土地資源為國家所有,后面還加一條解釋,即全民所有. 在國家體系中,國民交稅,政權機構用于保證國土的安全和人民的自由. 那么全體公民的正當權益是什么?包括全體公民作為出資人的知情權,包括資本再投資的決定權,也包括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權,就是分紅的權利.
我們最后看一下<國有企業資產法>將全民所有制改為國務院出資人和地方政府出資人并享有出資人的權益的危害:
第一,它使政府職責不清.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 政府的行政機關既然有了作為出資人和享有出資人權益的權力,那么權力和資本就結合到一起.政府的監管權力就受到制約,其監管職能就受到質疑.現實中礦難頻繁,環境污染嚴重,員工的權益得不到保護,所有這些,就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無視環境保護法和勞動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的結果.
第二,它使國民的收入大為減少,也導致目前內需不足.2007年<福布斯>有一個報道,講中國的稅務負擔在全球排名是第三大高,我國的政府發言人立即出來否認說福布斯的稅負計算方法有片面性,只是理論稅負,中國實際宏觀稅負只有25%左右.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不去探討,只是在這里提出兩點看法.第一個看法:福布斯只是從稅務負擔上進行理論計算,還有一塊沒有考慮,就是國有企業屬于全民所有,它應該給全體公民分紅,而實際上卻成為中央和地方上的財政收入,成為政府的各種支出.如果算上這一塊,中國的稅負指數還高;第二個看法:政府實際稅務征收較低,只是各級政府給所謂的外資實際是全部內資的各種關系優惠政策,逃避稅務,而形成種種腐敗.最近近曝光的一例,就是河北的地方稅務所長到北京體檢,召妓吸毒,企業老板隨行買單,這種情況非常普遍.
第三,它使國家機構臃腫,人員眾多,效率低下.<企業國有資產法>將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代表企業的出資人和享有出資人的權益法律化,將全民所有制企業收入都變為政府大樓 公務車 招待費費用和出國旅游費用的行為合法化,全體公民對國有企業失去出資人資格,而無法將企業收益轉化為民眾的教育 醫療 住房福利,反而養活大量政府行政人員.有報道說18個公民養一個官.
第四,它使國有資產缺失民眾監管,由政府的一把手說了算,更益造成資產流失.國有資產流失最早始于將全民企業制企業改為國有企業,把職工排除在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行為之外;第二個就是實行減員增效,將職工趕出企業;第三步,通過法律形式將企業的出資人為國務院和各級政府代表,讓他們享有出資人權益.到此為止,民眾的正當權益被全部剝奪.舉一個例子,是在山東濟寧的一個真實例子.一家電子企業,政府指定企業負責人,企業最初投入大量資金開發新產品,企業這時的帳面效益非常低,然后以經營不下去為由改制,以極低的價格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賣給企業少數負責人,改制以后大量貸款形成虛假繁榮,再讓政府投入大量資金所謂扶持優質企業.人員沒變,政府還投入了大量資金,少數幾個人就占有了企業大部分股權.這樣的實例比比皆是.
第五,它使中央更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地方政府可以享有國有企業出資人的權益.而各地區政府從近期利益出發,對于關呼國家長遠利益的科技創新更會漠視,更會關心近期有效益的房地產等賣土地行為.這樣的例子很多,很多地方政府把一些關系國家安全的和長遠利益的企業資產賣掉,把錢投入到房地產等近期收益的項目上,形成賣地財政,這對國家的長治久安形成威脅.而利益集團則綁架政府,使中央政府決策騎虎難下.
第六,它使公務員和其它勞動者收入失衡.不算公務員的灰色收入,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形成巨大的收入差距,公務員收入是企業職工收入的2-5倍,而下崗職工的待遇更差,是社會不穩定因素.既然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人權益,那么企業管理人的待遇就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確定,而全體公民就缺失對企業領導的監管,那么企業管理人只要"搞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負責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地做下去,企業負責人的高薪就不受民眾的監管,也不受法律的約束.那么胡金濤總書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就成為一句空話.
第七,加劇地區間的發展不平衡,使地區矛盾加劇.具有關媒體報道,北京申請奧運會后,在2001年至2008年間在北京投資1萬5千億,其中奧運會場館建設數百億,與奧運會有關的市政建設投資數千億.上海也不失時機地提出"學習北京奧運會,建設上海世博會"的口號.上海從江澤民執政時就享受中央的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也產生了像寶鋼一樣的上市企業.這種行為都是由于政府機構享有國有資產的利益,就作出大量投資形象工程的決策.現在的現實是東西部地區差距很大,其中最大的一個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實行分稅政策,也就是說,中央企業的收益歸中央財政,地方國企收入歸地方財政的政策.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將這種政策法律化,導致東西部地區差距還會拉大,西部民眾生活不下去,重慶要打擊的犯罪團伙將不是一萬人.
第八.它將抑制民眾的創業能力.社會中有一種現象是"馬太效應",就是有者愈有,貧者愈貧,另一個解釋就是說能力是用進廢退.現在發展起來的企業,都是政府通過資金和政策扶植起來的.由于政府接受了全體公民的"全民所有制"的企業資產,而那些在企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工作下崗者,想再創業較難,下崗以后生活都很困難,這些人對社會的貢獻卻是非常大的.黨的"十七"大提出增加城鄉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現在大部分人并沒有可增加收入的財產,再將屬于全體民眾財產的國有企業讓政府機構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人的權益,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就是一句空話.
第九.它將使政府和企業行為失去規范.首先是企業,假如國有企業的股東是全體民眾,那么它就要向全體民眾分紅,即便這些資金由政府機關使用,它也有在化民眾的錢的意識.現在是國有企業獨自做大,不向其出資人分紅,獨自享有高額壟斷利潤.國有企業在將股份賣掉后,賣股份的錢就留在企業中使用,把賣股份的錢還作為利潤,這些行為不可思議.再說政府,把國有企業股份低價賣給大股東,讓少量資金(大非)獲取較大利益,國家的財政暫時有較大的寬余,將來呢?
總之,現在國有企業也賣的差不多了,剩下的一些國有資產在明年5月1日前也快賣完了.現在出臺一部<企業國有資產法>將前面的行為合法化,無可奈何,無語又不甘心,還要再說一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對國家機構提出職責,也賦予相應的職權,但是沒有給予政府機構享有利益的權利. "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出資人是全體國民, 全體國民賦予政府機構相應的責任和權利.政府機構應該負有經營責任,而政府機構不應該享有出資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國有資產流失保駕護航,為利益集團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綦談怪論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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