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磊: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關鍵是依憲改革(節選)
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成為焦點和熱門話題,但各界對如何進一步深化改革認識還不太一致,取消國有企業、非公資本控股國有企業等多種論調甚囂塵上,部分企業打著深化改革的旗號,低價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嚴重損害了國有資產權益。這些論調和做法明顯與憲法的精神不符,也不符合我國的改革實踐要求。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面對紛繁復雜的形勢,必須加強憲法的指導和約束,保障國資國企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
一、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必須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關鍵就是要增強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根本途徑是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國有經濟通過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成為國家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引擎,是政府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糾正市場失靈和實現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因此,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弱化國有經濟的論調和行為實質是將國資國企改革引向私有化道路。從東歐、蘇聯的改革實踐看,私有化的結果是少數人攫取了巨額國有資產,普通民眾在私有化浪潮中收獲的只是失業和生活質量直線下降,不僅未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反而成為改革的犧牲者。私有化的結果必然是國有經濟比重和控制力下降,進而削弱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基石,改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甚至動搖黨執政的基礎,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改革的初衷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必須高度警惕私有化傾向,必須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更好地堅持鞏固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必須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屬于全國人民所有,必須由全體人民共同享有,絕不是少數人的資產,不能僅為少數人占有和控制。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決定的,是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基礎,也是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前提。應認真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部署,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為國有資本收益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標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
當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還存在國有股權轉讓不規范、不公開、不透明,國有股權價值低估,國有股東權益未得到妥善維護,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改革侵占國有資產等情況,國有資產面臨較大的流失風險,國有資本權益也受到侵害。東歐、蘇聯國有企業改革未能切實保護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大規模流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國家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
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必須將保證國有資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牟取暴利的機會。必須將國有企業改革置于陽光下,嚴格產權轉讓程序,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此外,還應當加強國家各種監督力量的協同配合力度,加大對國有企業改革的監督,也要充分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力量,為國有企業改革保駕護航,更好地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作者單位:國務院國資委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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