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會聚這里專談憲法,就因為所有法律的根本是憲法。由于是這樣,依法治國的根本就是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依法治國。在進入正題之前,我還是想說說揮之不去的執法或者司法方面的幾個實例。這個現實很殘酷,所以我沒法忘卻,并總想告之于人。我在網上發的《依法治國的主體是誰,對象又是誰?》現在還能搜索到的,開頭就是這樣講的:
由于看見了習近平同志召開的文藝工作座談會的報道,很受振奮,我對四中全會就報有希望了。等到四中全會開幕了,一直聽不見動靜,會議閉幕公報發表了,自然要好好聽了。聽了一遍又一遍,不光是“依法治國”,還有“依憲治國”和“依德治國”。法律也好,憲法也好,同屬于法的范疇,卻單提一句是什么意思?德治和法治并用了,是什么意思?對于“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的學習、理解和消化在我心里開始了。
這次全會能把“依法治國”作為專題提出來,是個了不起的舉動。“依法治國”能上黨的最高會議來研究決定,說明黨中央是發了狠心的。黨中央的工作那么繁忙、千頭萬緒、時不我待,就能放下一切工作,唯獨把這樣的議題拿上來,專門開次全體中委的會議,足見這屆中央領導的重視程度了!
提出“依法治國”是個進步。法治比權治和人治強,當權人不能介入或干預法律的執行。司法、執法可以單獨辦案,只要是違法犯罪了,不管當事人是什么職位,多大權限,都要接受法律的裁判。
依法治國要“依憲治國”。這個更好啊!憲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在憲法的規定之內產生的,法律是不能違背憲法的,它該是保證和落實憲法的。如果法律中有跟憲法相矛盾的和抵觸的,就該廢止。
中央能提出依法治國就等于正視了社會的濫象,承認了再任其下去不行了。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而不是文過飾非。對頭!
既然最高領導人可以無視憲法和法律干預法院裁判,自然上行下效,各級領導干部干預法院裁判的事情就屢見不鮮了。逐步演變,法律的天平也失衡了。到市場經濟的交易原則被廣泛應用后,執法人員甚至執法機關也追求經濟效益了,法律就不那么神圣了。舊社會的“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就成了現實了。至于后來的“大蓋帽兩頭翹,吃完了被告吃原告”就不僅僅是公檢法了,其他所有執法單位和人員也都染指了。正因為這樣,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因涉嫌殺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兩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證據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然而就在前幾天,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
1984年,由于當事人的誤認和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年僅23歲、剛當上父親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誤判為強奸犯。5月3日,被執行槍決. 隨后的6月,真兇落網,并主動交待了犯罪經過。這驚動了有關部門。之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復查,如今回顧26年前的洗冤實錄,仍讓人心情復雜……
大學畢業生楊波濤被指在2001年的商丘市區內,制造了一起強奸殺人碎尸案。十年來,商丘市中院判決了他兩次死緩和一次無期,三次判決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銷并發回重審。直到2013年年8月,商丘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獲得商丘市中院裁定準許。2014年2月12日,父親楊為華抱著走出看守所的楊波濤老淚縱橫。在媒體的報道中,楊波濤似乎清白了。然而,在法律程序上,他仍舊是待罪之身。商丘市警方只是為他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并未正式釋放他。這也是他一度拒絕出看守所的原因。此案在十年里歷經4次補充偵查,3次發回重審,“不能給我定罪,為什么就不還我清白?”2月12日,走出看守所后,楊波濤將在看守所里使用的被褥全部燒掉。楊波濤收到的商丘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取保候審決定書》稱,“我局正在偵查(此欄空白)案,犯罪嫌疑人楊波濤不能在法定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4年2月11日起算。”2月12日,楊波濤在家人的簇擁中走出看守所大門。
在楊波濤的上訪材料中,他描述了被商丘市梁園區公安分局時任局長劉玉舟等人刑訊逼供的細節:他十幾個晝夜不能睡覺,被拳打腳踢、強灌屎尿、揉捏睪丸,胡須、腋毛和陰毛全被拔光……大學畢業生的身份,并沒有在十年內給他帶來優待,卻一直促使他竭盡全力試圖跟上時代。為了鍛煉右腦,他堅持用左手寫字;為了開發記憶力,他每晚看完《新聞聯播》,都會按播出順序復述每一條新聞。他在舊稿紙上用左手默寫這些新聞,維系自己對世界的美好想象。
26年前,因涉命案被警方審查,楊文彩后死在趙村鄉派出所。警方認定其畏罪自殺。但家屬懷疑他遭受刑訊逼供。(新京報記者劉剛)
已死亡的楊文彩的家屬對警方的查證行為提出質疑,他們還懷疑,楊文彩可能因刑訊逼供致死。
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被羈押在河南漯河第二看守所(簡稱漯河二看)的何成功,檢舉同監所的吳松濤,系26年前一命案的真兇。
該命案發生在1988年初,河南洛寧縣趙村鄉(現趙村鎮)南趙村,20歲高三女生張麗(化名)在趙村小學宿舍被人奸殺。
而這起命案當年已由洛寧警方結案。嫌疑人楊文彩在派出所審訊后死亡。警方認定,楊系“畏罪上吊自殺”。
楊文彩的家屬認為,楊是被刑訊逼供致死,為此多年上訪、控告。何成功的檢舉,讓楊的家屬看到希望。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后,法院判其死刑,5天后執行。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今年10月30日來自內蒙古政法委、公安廳和高院的消息稱,“4、9”殺人案最快本月啟動重審程序。(2014年11月1日《新京報》)
呼格吉勒圖被執行9年后,也就是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被捕的,10月30日他被拉著指認作案地點,這才認定他是真兇。但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又上訪9年,才獲得“啟動重審程序”的消息。可見這樣的法官還有臉拿國家給他的俸祿嗎?靠人民來供養卻干著草菅人命、喪盡天良的勾當,還有臉活在世上嗎?
上述這幾起命案的冤、錯程度到了不堪入目、不忍閱讀的份上了。至于其他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冤案、錯案多去了。于是產生了上訪潮和上訪大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追訪、截訪,錯上加錯。
如果說當年提出“依法治國”是對“四人幫”的矯正,是對“文革”的抗衡,那么現在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對前期的“維穩”的矯正。據說耗費了比軍費還多的經費搞維穩,怎么不僅沒看出穩來,所謂的群體事件和惡性事件反倒還多了?
因為咱們這次座談會是專門討論《憲法》的。下面就說說違反憲法的問題。
《現代漢語詞典》對“憲法”詞條的解釋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據。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和階級專政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為人所用。工具是由人做的,在使用的過程中又會被人修改的。只要人覺得工具不太受使的時候總是要修理修理的。所以,工具限制不了使用它的人。如果說人若接受它的限制,也是一個時期的,而不是永恒的。咱們國家的憲法已經制定3部了。1954年的憲法是首部憲法,1975年的憲法是第二部。文革被宣布結束后,在1982年又制定了第三部憲法。而這部被認為很好很有效力的憲法也在后來被修改了多次。1988年4月12日修改一次,1993年3月29日修改第二次,1999年3月15日修改第三次,2004年3月14日修改第四次。這就表明憲法限制不了人,具體說,憲法限制不了權力。對于極權者來說,憲法沒那么神圣,愿意遵守就遵守,不愿意遵守就可以不遵守。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是如來佛給他制作而戴上的,他不能自己隨便不戴,也不能隨便改變這個緊箍咒的。而憲法卻不是,所以最高統治者違反憲法是沒人追究的。尤其是體積小能量大的超級騙子可以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為所欲為。有人誣蔑毛主席獨裁,而實際上他才真的獨裁。毛主席的好多決策是順應民意的,是從群眾中來再到群眾中去的。大躍進是的,人民公社也是的。人民公社的興起是從河南一個縣修建喳岈山水庫由來的,一個鄉干不起,3個鄉聯合了,才修成的。于是覺得有了辦大社的需要。毛主席肯定了七里營公社后,就掀起了公社化運動。而真正的獨裁者是說了不做、做了不說,自己可以大興爭論,達到目的后就提出不爭論了。錯了是別人的,他自己不準許有人說搞錯了的。他覺得違反憲法了也是有辦法的,那就按他的意愿修改憲法。這樣的結果,憲法只能是限制人民的,限制老百姓的。
那么按他的意愿制定的,后來修改了不止一次的這部82憲法就真的執行了嗎?我看沒有,或者沒有全部執行。
下面就具體說說:
就是按照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現行憲法來看,在序言里還說:“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那怎么還不準許提階級斗爭啊?而是只講“維穩”和“和諧”。請問社會穩定了嗎?人與人的關系和諧了嗎?
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被斗爭了嗎?反倒是進行斗爭的人被稱為“愛國賊”了。為什么?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沒有剝削,是公有制為主體。現在究竟是什么主義?往下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這樣的國體還存在嗎?是誰破壞了社會主義制度?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現在咱們國家的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嗎?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現在還是嗎?用這個標準來衡量,搞“特色”之后還是社會主義嗎?所以,我很贊成依法治國,首要的就是還原“本色”,即科學社會主義。這也是檢驗以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是否說到做到的尺度。習近平上任后有一系列講話是很得人心的。如果能真正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把黨和國家乃至軍隊治理好了,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成為人民領袖是不無可能的。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現在在國有經濟還有幾何?私有化經過兩個“36條”,又經過進一步深化,民營企業和私人(包括外資)經濟已經占到80%了,國營經濟還是主導力量嗎?說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做到了嗎?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是誰造成的?
沒有修正的原憲法的規定是:
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而修正后專門列了一條: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農村人民公社是很好的基層政權,是政社合一的由社員當家做主的經濟體和政體。實行的好好的,在農業學大寨的口號下,農業發展蓬蓬勃勃,蒸蒸日上。中國農村出個大寨典型是個奇跡,農民當中出個陳永貴是個奇跡。陳永貴能到中央當國家副總理更是個奇跡。然而,有人就因為他不跟著走,就讓他回家種地。為了跟毛主席對著干,就用小崗對抗大寨。實行所謂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回到單干的老路。終于解散了人民公社,實現了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分散生產的復辟。嚴重地破壞了農業的生產力,造成了難以解決的“三農”問題。更嚴重的是阻礙了農業的水利化、機械化,使農業現代化成為泡影。走到現在無路可走了,又想起來土地流轉,搞農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了。既然已經認識到了單干不能發展農業,為什么不正視現實還走集體化道路?
現在看,從萬里在安徽提出搞大包干開始就違反憲法了,但是當時的最高掌權人并未追究他違反憲法的罪行,反而給予了肯定,并且強行推廣。那么這個極權者不也一樣違反憲法了嗎?從這個角度來看,修正主義的改革就是從違憲開始的,是非法的。為了解脫違憲的罪名,就把原來的條款修改了。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據我所知,農村走集體化道路的農村是得不到國家銀行貸款的。河北白沙村想貸款還得求個體戶、私人老板給擔保。原因是集體經濟的財產不能抵押。所以,現在國家是不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發展的。就連到白沙村參觀的高級領導給題詞時,秘書都提示他回避“集體經濟”四個字,改成“共同富裕 和諧白沙”。足見大趨勢是個什么情形了?
原憲法第7條里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也專門列為一條 :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既然還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為啥讓私人開采和利用啊?山西的煤老板開采的小煤礦、小煤窯,是不是國家資源啊?是誰給的政策允許他們這個權利?如果不是私人開采追求“短、平、快”,用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利益,能造成礦難頻發、嚴重污染,而且基本上廢棄了礦山,無法再開發的后果嗎?這一切該由誰來負責,是不是提出“先開發、后治理”的那個人啊?
原來專門列為第八條的: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修正后列在第九條里了,現在看,這一條也沒落實。
原憲法里的第十五條 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修正為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按照修正人的意愿修正完了,就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了。在修正之前,是誰擾亂了原有的經濟秩序啊?怎么就不追究了啊?這就是說擾亂或不是擾亂,是看當事人是誰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是空話嗎?他把社會經濟秩序擾亂完了就不準別人擾亂了,他跟別人爭論完了就提倡“不爭論”了。這是不講道理的!他發明的“硬道理”就不是話。道理有“是”和“不是”或“有”和“沒有”之分,沒有“軟”和“硬”之分。說的有道理,就是道理,這個道理就成立;說的沒道理,就不是道理,這個道理就不成立。如果硬說是道理,那就是強詞奪理。我對這個獨家發明的所謂“硬道理”向來是嗤之以鼻的。所以我勸官員們以后講話或寫文章不要再用“硬道理”了。如果用的話,就表明自己理屈詞窮了,只好說自己說的是“硬道理”。
對現在的社會制度怎么定性或定義?事實上早就不是計劃經濟而是市場經濟了。就是冠以“社會主義”的帽子,也是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都變了,還說是社會主義?豈不是“養漢娘們”硬說自己是良家婦女嗎?我主張追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人,那么誰是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禍首?現在還有沒有人繼續這么干?兩個“36條”強制推行,現在竟然又搞了個重點領域投融資的“39條”,深入全面推行私有化。這個歷史責任已經記在他們的賬戶上了,誰也逃不脫的,遲早有被究竟的時候。
農村的改革是這樣開始的,城市呢?改革之初叫“放開搞活”,放開是放開了,但是并沒有搞活,而是把國有企業搞散了、搞垮了、搞死了。沒放開之前,所有的企業都能開出工資,都能養活職工的,無論大、中、小企業,也無論國營的,還是集體的乃至小集體的,都能就業,而不下崗。企業也不用變賣的。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這條沒有變,可是執行了嗎?現在叛國的人還少嗎?是誰帶頭叛國的?過去有個“里通外國”的罪行,現在還提嗎?里通外國的都得嚴懲,乃至極刑。開放以來都不提了,所以叛國的也不追究了。為什么?自己都叛國了,他怎么能懲治叛國者啊?于是,漢奸、賣國賊都結伙成幫了,并且趾高氣揚了。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還存在,并且一個字未改。可是現在有這個自由嗎?別的不說, 進步網站一個接一個,一次接一次遭到查封,還談言論自由?東方紅網被查封一次,經過交涉解禁了,又遭到再次查封,到現在也未解禁,是言論自由嗎?其原因就是他們發表了批D文章,而且主張恢復懲辦漢奸、賣國賊,就遭到了封禁,究竟是不是違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條也是原來的,就是把原來第41條里的“禁止……”內容歸列到這第三十七條了。依照這條規定,逮捕那四個人,是不是違法的?天安門前和廣場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搜查公民身體,是不是違法的?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已經歸列到第三十七條)
原來的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修正為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條執行的怎么樣?我不多說了,就看“維穩”和“截訪”的決策的出臺,就看浩浩蕩蕩的上訪大軍就明白了。如果國家的各機關和各級政府都認真落實了這一條,真地執行了這一個條款,誰還到北京上訪啊?從四面八方千里迢迢到首都來!他們不愿意就地解決問題和訴求嗎?
大前年我去林縣(現在叫林州了)看紅旗渠,一進林縣城就看見墻上的大字標語“堅決打擊鬧訪者!” 這就是認為上訪是無理取鬧。上訪是有成本的啊!誰肯不惜代價跟政府無理取鬧啊?如果當地能解決的問題,誰還上市上省乃至北京?有冤假錯案得不到公正判決,老百姓的正當訴求得不到答復,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味地追和截,結果必然是維而不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這條說得更具體了。可是結果怎么樣啊?自從“朱老狠”推行“減員增效”的決策后,就搞“下崗”而沒有“上崗”,讓下崗工人和職工被迫“買斷”,就是跟原單位斷了關系,把他們推向勞務市場,淪為打工者,這難道不是對公民勞動權的剝奪而是保護嗎?據說現在80%的勞動力成了被雇傭的商品。國家和企業的主人淪為被剝削的奴隸,有人還把這個人群統計為再就業,荒唐不啊?如果這么說,那些被譽為“性服務的工作者”也是就業者了?竟然有人提出要給她們發證,以便她們安心上崗執業,不受干預或打擊。這樣的社會比萬惡的舊社會還花花,難道也是“與時俱進”和“創新”的碩果嗎?所以,我十分贊成現在提出“依法治國”的決策,不治理不行了啊!
依法治國根本在于是依憲治國,要治國就從治理違憲行為開始,追究其違憲責任,震懾違憲企圖。國家各級領導人都不敢和不再違憲了,才能保證依法治國的順利進行。那么主要治理什么呢?
依法治國首先是治理各級政府和政府的行政執法機關。保證他們依法執政。要依法治黨、依法治軍、依法治吏(現在把干部隊伍都稱官員了,也就是歷史上說的吏部管理的官吏了),而不是治民。尤其是貪腐方面犯罪的沒有一個是普通百姓,沒有一個是平民。
腐敗是表象,內里是變質了。“放開搞活”以來,就開始變質了。所以我說懲治腐敗不單單是經濟犯罪方面的腐敗,還有政治上的腐敗、組織上的腐敗。沒有政治上的腐敗不會有組織上的腐敗,沒有組織上的腐敗就沒有經濟犯罪的腐敗。就是有貪腐犯罪也是個別人的行為。
政治上的腐敗就是顛覆了我們黨的宗旨、信仰、路線和執政基礎,破壞了黨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與血肉關系。所以習近平提出大搞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教育誰?當然是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干部。這就是治吏而不是治民。
習近平提出照鏡子,就是讓當官的自我檢視有沒有污點,有沒有毛病?之后洗洗澡把污點洗掉,有毛病的就治治病。說得很溫和,但實質是對官員隊伍的不信任了,發現你要變壞了,讓你趁輕理療或治療。
組織上的腐敗,就是放棄了毛主席培養革命接班人的五項標準,搞“任人唯親”的“不換思想就換人”的“欽點”來制定接班人。一個只是軍委主席的人就可以立總書記和國家主席,當發現其不聽他指揮不甘當傀儡的時候,就可以將其廢掉再另立個新的。新的還那樣,就再廢再立。這才叫嚴重違反黨紀和違反憲法的行為,可是卻未得到黨紀和法律的制裁。于是也上行下效了。于是就拉幫結伙、搞權錢交易。于是歷史上也被嚴懲和打擊的“封官鬻爵”就興起了。
由于市場經濟的交易原則被廣泛運用,這個“看不見的手”就開始搞資源配置了。本來是商場上的交易原則,卻被應用到官場上和一切領域,那官員的腐敗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于是老虎成幫了,大老虎帶出了小老虎,小老虎依附于大老虎,大老虎靠小老虎來供養。這樣,指望大老虎懲治小老虎,豈不是讓爹治理兒子,能行通嗎?習近平同志有雄心有決心要“老虎蒼蠅一起打”就對了!怎么打?就是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像毛主席那樣打一場人民戰爭。所以我說就該用毛澤東思想治理貪腐。現在看,習近平雖然沒明說,實際上已經這么做了。咱們廣大群眾就該響應和支持以習近平為首的黨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決策。我還在不止一個場合不止一次說過,國內外和黨內外的反動勢力也對習近平同志報有希望的,也就是他們還在千方百計尋找和爭奪代理人。咱們就必須來個反爭奪。保證習近平同志不僅有代表人民的意愿,還要給他提供能順利代表的政治環境、組織環境,以保證他的意志兌現。這兩個環境可能不是咱們普通人做得到的,那咱們就給他創造和提供個輿論環境。讓他看見他的決策和作為是大得民心的,好增強自信度。所以,只要咱們看見了一個亮點就予以肯定,大肆宣傳、鼓與呼,也可以放大,警醒廣大人民群眾,喚起他們跟隨新的黨中央的自覺性。如果還沒看清楚的決策和口號,就按照咱們的意愿往好的方向理解,促進或敦促他下決心朝符合人民意愿的方向前進。對于我們還不太贊成的方面,就沉淀沉淀,等待完成發酵過程,就興許轉化為有益的方面來。我承認習近平有難處,就要耐心等待;我也相信習近平同志的智慧,所以還是比以前樂觀多了。
事實究竟會怎么樣發展?現在就是兩條,一個是很好地執行現行憲法,依憲治國,讓現實接受憲法的檢驗,當前就是恢復憲法的權威性,依照憲法檢驗改革的實踐;另一個是認可既成的無序和違憲的現實,繼續擱置憲法于不顧,待到下屆人代會上修改不適應現實需要的老憲法,制定符合現實存在和發展的新憲法。對此,我勸大家拭目以待!
2014年11月30日于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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