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生可參與調查高校腐敗
法制晚報訊(記者 李文姬 實習生 崔明輝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北京師范大學、廈門大學等15所高校章程核準書,這已是第五批出爐的高校章程。去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等6所高校率先出臺章程,截至目前已經有47所大學陸續擁有了自己的“家規”。
據《法制晚報》記者梳理,政校分離、教授治學等去行政化內容在47部高校章程中均有突出呈現。其中,“自主”一詞共提到了553次之多,平均每所高校都提到了10余次。超過九成高校明確了將設立具有紀檢職能的機構,學生可進入,調查處理學校人員違反校紀行為等。
教授治學也得以凸顯,有34所高校提到了這一概念,對學術委員會領導構成都有明確說法,提出了“校長不能擔任學術委員會領導”,進一步強調了去行政化。
專家表示,去行政化是學校在辦學方面進行提高的必然選擇,高校章程中能凸顯反腐的相關內容也是一個進步。關鍵還要看章程規定有多少能得到切實落實,不能讓其成為擺設。
47高校定“家規” 553次強調自主
教育部副部長杜玉波在上海出席2014年省部共建地方高校工作研討會時曾提到,章程就是大學的“憲法”,要推進依法治校,其中一個重要抓手就是章程,“辦事要有章法,高校要有章程”。
去年9月,教育部制定《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劃(2013-2015年)》,明確了各個類型高校章程制定的具體步驟和先后順序安排,要求到2015年年底之前,所有的高校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隨后,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首批出爐。
法晚記者統計,截至目前,教育部共分5批為47所高校核準章程,對校長、學生、教職員工等的責任進行明確。而根據時間表,今年年底前,114所高校將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準工作。
記者注意到,這47部高校章程基本按照教育部指導框架設定,一般都由序言、總則和細則組成。細則基本涵蓋了學校辦學方向、學科門類、領導體制、組織結構、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等。
在已出臺的47部高校章程中,自主辦學、去行政化、反腐等都屬熱門內容。記者發現,“自主”一詞共提到了553次之多,平均每所高校都提到了10余次。其中,東南大學提到次數最多,共有26次。由此可見各高校去行政化、實現政校分離的決心。
針對政府對學校管得過多、過細、過寬等問題, 2010年公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首次明確提出要“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逐步取消學校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改變政府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同時也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涉。高校將有權利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及學校財產等。
北京理工大學宣傳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北京理工大學近日正式發布的章程中提到,學生及教職員工可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為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提供了保障。
超九成提設紀檢機構 學生可參與
除了要去行政化,高校腐敗問題也不容忽視,形同癌癥的腐敗現象早已潛入“象牙塔”。近年來,盡管教育部門嚴查教育腐敗,但高校違紀違法案件仍然易發多發。
顯然,各高校也特別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法晚記者梳理發現,許多高校在章程中提到了建立紀檢部門、推進反腐的相關內容,明確了學校紀委和監察機構的監督責任,將反腐提到了關鍵位置。
在47部高校章程中,除清華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和復旦大學3所高校沒有明確外,超過九成高校提出設立具有紀檢職能的機構,雖然各校設定的機構名稱不一,如學校紀律委員會、學校監察委員會等,但其主要目的均是“劍指高校腐敗”。
值得一提的是,在人員組成上,學生參與力度明顯加大,明確了學生可參與校務,甚至可參與調查處理學校人員違反校紀行為等。東南大學要求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而東北師范大學的監察委員會則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北京工業大學紀委書記馮虹教授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目前高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多數從學校內產生,且按現行管理體制,高校紀委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雙重領導下工作,難以監督校級領導。同時,高校監察部門受到業務知識、人力的限制,面對多個領域的監督難以深入。
此外,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的高校權力制衡機制,高校內部各種權力常交織在一起,行政領導往往同時擔任學術系統、社群系統的重要成員,權力之間缺乏制約,學術權力和民主權力相對弱勢,為腐敗發生提供了便利。隨著高校紀檢監察體制的改革,這樣的情況相信會逐漸有所改善。
章程規定要落地 不能成擺設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如今高校嚴重行政化,導致了行政治校的局面,意味著學校對行政負責,而不是對教育負責。長久以來,導致學校沒有辦學的個性與特色,所以也無法培養創新型人才,“去行政化是學校在辦學方面提高的必然選擇”,能在高校章程中凸顯反腐的相關內容,也是一個進步。熊丙奇說,他更關心的問題是大學章程規定的內容有多少能得到切實落實,如果章程的條款不能落地,就只是擺設。
未來如何把章程落實還是一個未知數。熊丙奇說:“不能行政說了算,要明確黨委常委會、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的角色,以及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表示,目前我國在法制建設方面還不健全,很多管理就變成了部門統治,自由財政權很大,過多地掌握在行政人員手里,高校亦是如此。
程方平還表示,高校章程中的明文規定,只是改革的一個基礎。高校除了要去行政化,還要法制化。而讓學生、教師作為學術主體參與決策是正確的,但是必須要有制度。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做過實驗,讓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來參與學校管理。只要相關的制度制定好了,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文/記者 李文姬 實習生 崔明輝
相關閱讀:中辦:高校必須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作者:新華社記者 發布時間:2014-10-16 來源:新華社
(授權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黨中央確定高等學校全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高等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要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決定了的事情,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分工分頭落實;嚴肅黨內組織生活,反對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兩種傾向。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高等學校貫徹執行本意見中出現的問題。
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領導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重要保證,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現就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1.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2.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3.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二、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
4.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
5. 高等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15至3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干部外,還應有院(系)、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師生員工代表;常委會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進入常委會。不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干部外,還可有院(系)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
6.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7.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參照常委會會議有關規定執行。
8.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9.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高等學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四、完善協調運行機制
10.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必須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要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11.黨委書記和校長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相互信任,加強團結。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及時交流工作情況。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12.學校領導班子應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黨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協調配合。
13.堅持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認真開好民主生活會,正確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落實談心談話制度,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定期相互談心,定期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談心,對在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14.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合理確定學術組織人員構成,制定學術組織章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15.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群眾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群眾團體、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推行高等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學校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等制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
16.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目標要求,選好配強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特別是黨委書記和校長。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和辦學治校能力。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職盡責,正確處理領導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研究的關系,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投入學校管理工作,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
17.加強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完善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完善教職工黨支部和學生黨支部設置形式,創新黨支部活動方式。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大力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
18.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引導師生員工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深入開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教育,進一步深化師生員工對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理解和認同,增強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19.學校黨委要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這一制度情況的檢查,將其作為巡視工作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巡視和考核結果作為學校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黨委決議,或因班子內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20.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通過教育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加強對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工作指導。注意宣傳和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支持高等學校探索創新,不斷提高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水平。
各地區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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