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關于再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日前發布。根據《決定》,納入第二階段清理范圍的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廢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繼續有效。
《決定》的發布,標志著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中央辦公廳牽頭組織實施,前后歷時兩年。通過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臺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進行全面篩查,共梳理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1178件。經過清理,廢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繼續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適時進行修改。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但是要按照檔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文件的存檔、查檔利用等工作,發揮好這些文件的歷史資料價值和資政育人作用。
中央強調,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即時清理作為制定或者修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一個必經環節,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匯編成冊,以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遵守執行。對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處理且適宜公開的繼續有效文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 焦點
規范黨內同志稱呼文件保留
對于清理出來的文件,中央采取了廢止、宣布失效、繼續有效等三種處理方式:
凡文件主要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或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規定涵蓋或替代的,一律廢止。
例如,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關于刑事案件處理程序的規定,與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抵觸。這類文件都在此次被廢止之列。
凡調整對象已消失、文件事實上已不再執行的,文件適用期已過的,有關事項或任務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繼續執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上世紀50年代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黨內監察委員會的規定,由于目前黨內不再設立監察委員會,這些文件事實上已失效。
凡文件內容不存問題,或者雖存在一些問題但不影響繼續執行的,或者目前尚無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廢止時機條件還不成熟的,繼續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關于統一管理黨、政檔案工作的通知》、1965年《中央關于黨內同志之間的稱呼問題的通知》等,雖有一定歷史痕跡,但對當前工作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被保留了下來。據新華社電
【清黨規需“過五關”】
第一關:確定清理范圍。
中央辦公廳會同國家檔案局,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臺的2.3萬多件中央文件進行全面梳理,將其中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1178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納入清理范圍。
第二關:部門審核。
根據“誰起草誰提出清理意見”的原則,中央辦公廳將清理文件分送50多個中央有關部委和單位,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
第三關:集中審核。
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等成立集中審核工作組,對初步清理意見進行研究論證,對清理文件逐件審核,形成擬廢止、宣布失效、繼續有效3個文件目錄。
第四關:征求意見。
中央辦公廳將上述3個文件目錄分送有關部委和單位征求意見,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處理意見。
第五關:審批發布。
中央辦公廳起草清理決定稿,按程序報請中央審批通過,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發布。
釋疑
集中清理為何未涉及“文革”?
首次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臺的2.3萬多件中央文件進行了全面篩查,卻沒涉及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革”期間出臺的文件。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對“文革”期間(1966年5月-1976年10月)發布的中央文件,中央曾經有過專門的處理辦法,即在《中共中央關于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中涉及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處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這些文件凡同新文件矛盾、抵觸的,一律以新文件為準,相關規定自然失效,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不再一一宣布撤銷。
因此,此次清理未將“文革”期間的文件納入清理范圍。據新華視點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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