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的一篇采訪,被冠以《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借以解釋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里說到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第一個原則就是黨的領導之“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
說“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其實也是在打破一直以來由黨內黨外由自由派公知們制造的一種看似將“黨對法的領導權”逼進邏輯死胡同的思維方式,王振民干脆甩開了這樣一種思維定勢,你們給我下了套子,但我卻要踩在套子上面前行。
國家治理權,不是純粹的邏輯推演,而是歷史現實和現實的現實以及未來的現實,所以,我個人亦贊賞這種打破式的思維邏輯,既然自由派公知們布下的“黨大還是法大”的圈套本身就是忽悠大眾的,不妨咱也用另一種干脆將這個圈套踩在腳下的方式也忽悠他們一下下。
不過,我亦以為,關于“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雖然用命名為“偽命題”就看似可以甩得遠遠了,但這不代表這個問題消失了,它依然還存在著,依然會影響一部分人,依然在某個圈子里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也依然需要來做出回答。
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中“堅持黨的領導”原則是這樣講的: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這段話雖然進一步將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講得非常清楚,而且理直氣壯,當仁不讓,但關于黨本身,我覺得仍然有所欠缺,需要更加講明。
即如何保證黨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領導者,可以長久地具有這個領導者的資格,應該做出具體的講明,應該有具體的實施,我以為,那就是要整黨和定期整黨,以及其他一系列旨在保持黨的本色的措施。
首先,黨員犯法,要受到黨章和法律的雙重懲治,這并不是未來的規劃,而是早已實施多年的中國政治和社會情狀,只是四中全會對此實際上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其次,黨是抽像的,但黨員是具體的,即使是黨的最高領導者作為一名黨員也是具體的,依四中全會,中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但沒有規定某個或所有黨員永遠對依法治國有領導權,所以,必須在抽像的黨和具體而黨員之間言明關系,黨領導依法治國,不等于某個黨員可以領導依法治國,黨的長久,也不等于黨員身份可以長久--所以,為此,為了堅持抽象的黨的長久領導,必須對具體的黨員的資質做出更多的限制。
再次,國家對公民的直接管理用的是憲法法律,而黨對黨員的直接管理用的是黨章,國家作為是一種極其復雜的利益群體的存在,可以不帶有任何政治色彩,而黨是作為一種帶有鮮明政治色彩的群體的存在,不可能離開政治色彩,如果黨失去了它最起碼的政治色彩,也就失去了黨的本質,也就失去了作為執政黨的資格,也就喪失了依法治國領導者的資格,所以,必須拿出更有效的辦法使黨可以長青地保持政治屬性和政治本色。
再再次,除了黨章,定期的制度性的整理黨務和整治黨員素質,即整黨和周期性的整黨,歷史經驗證明,是使黨可以保持其政治屬性和政治本色的最有效辦法,也是可以使黨長期保持依法治國領導者的資格。
整黨,和制度性地定期整黨,就是本文寫作的核心。
再再再次,黨員,是否需要作為一個個體的永久身份,我覺得到現在中國的具體情境下,這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以前的觀念是,加入中國共產黨的人數越多越好,但現在中國共產黨黨員已超過8000萬,其人數甚至超過全世界多個國家人口的數量,但從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實踐看,黨在人數上的急遽增加并沒有帶來黨的品質的迅速提高--從現實的情況看,這種品質可以毫不客氣地說,是在下降中。
所以,未來,我認為應把如何提高黨員的素質作為一個比黨員人數更為重要的目標。
關于此,還有一個建議,即人為地限制中共黨員人數,可通過整黨的一系列手段,限制和裁減黨員的人數,以提高黨員的成色;同時,還可以改變基本上已經既成的“黨員終身制”,定期審查,這亦是對中共現有黨員人數進行有效限制的方法之一,明確廢除一朝入黨,終身黨員的舊制,通過整黨和定期整黨,剔除不合格者,亦可以保持黨員的成色。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大法,執政黨是這個基本大法的掌舵者,它的品質、能力和眼界,關系著這個國家十多億人民的福祇,我們可以也應該從中國既已形成60多年的國家現實,來有效地改進國家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歷史已經證明,這亦是讓這個國家和民族一天天進步的成本最低收獲最大的途徑,但同時,作為憲法的主要領導者和執行者,同樣要制度性的建立起一套在現實的橫向時空里互相約束,和在歷史的縱向時空里互相消長的制度,而且這種制度我認為未來應寫進中共的黨章里:
即整黨,及定期整黨。
至于如何整,和由哪些力量參與來整,則是另一套話題了。
(注:本人非黨員,也與法界無關,純自帶干糧瞎操心,若您覺得說得有道理,請黨員同志們給打賞個五毛)
附文: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
現在市面上有一種看法,說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難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結果,有人就直接把這個主觀的假設當成了客觀的前提,緊接著就拋出這么個問題:到底黨大法大?黨與法產生矛盾,如果聽黨的,法律就得退讓,那依法治國不就成了一句空話?
今天正哥哥帶您聽聽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是怎么說的,為您戳破“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偽命題。
記者:現在有種觀點把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您怎么看?
王振民: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對立起來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本身就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律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加以明確的執政黨的政策,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和基礎。
過去,黨的政策形成以后,一般無需法律化就可以直接執行,這既不利于維護國家法治的權威,也不利于黨的政策的執行。因為黨的政策未經法律化,就沒有法律的約束力。近年來,黨的執政方式的一大轉變就是凡屬重大的政策都要法律化,通過立法機關變成國家的法律。法治正在成為黨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因此,黨的政策與法律本身不應該有矛盾。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在執行黨的相關政策。通過立法程序,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反映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把人民的意志與黨的意志融合在一起,通過法律的載體表達出來,從而實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記者:如何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王振民:任何國家法治的確立都不是在一盤散沙的狀態下隨隨便便建立起來的,而是必須有堅定有力的集中統一領導和部署。法治是人類為了征服自己,由人類自己立法進行自我管理,這遠比征服自然困難得多。特別是約束公共權力,非有高度的覺悟、頑強的毅力和堅強的意志難以成其事。
迄今為止,尚未有法治成功的國家是在群龍無首、四分五裂的狀態下實現法治的。恰恰相反,就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這些國家的法治之所以能夠最終確立,都是自上而下、從官到民表現出對法治執著的追求,付出巨大的努力。在中國這樣擁有13億人口、情況極其復雜的大國建設法治,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堅強統一的領導,要有統一的意志,堅決果斷一體推行。正是基于這樣的情況,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記者:如何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王振民:執政黨要改變對國家的領導方式,善于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來領導國家。黨領導人民立法,黨自己也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自1982年黨的十二大以來確立的一項重要政治原則,載入了憲法、黨章和黨的其他重要文件。現在,中國共產黨帶領人民實行法治,努力把國家引導到法治的軌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黨把自己的權力放到法律法規的籠子里邊,保證不濫用權力,這樣就不會再出現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憲法和黨章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同時要求一切政黨和個人都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黨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這就科學地處理了黨和法律的關系。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
黨的領導決定依法治國成敗,決定中華民族的興衰。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二者必須結合。沒有黨的領導,中國勢必陷于天下大亂;沒有依法治國,中華民族難以跳出歷史周期律的支配,黨的領導也必將大打折扣。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缺一不可,二者必須也是能夠相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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