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發展已經成為一個潮流,不過,在發展過程中,基于混合所有制的本質、國內改革的經驗以及外部的啟示,混合所有制發展應該解決好市場化、主導性、匹配性、自愿性、公開性和規范性等六大問題。
別把 “混合”搞成“賤賣”
混合所有制的發展最為基礎的是不同所有制主體的相互交叉與融合,而實現這種結果的必然過程就是產權的交易。要完成產權的交易,產權的價格確定則是最為核心的工作。不管是過去的國有企業改革,還是國外的國有企業改革,產權及其定價機制始終是一個核心問題,也是最容易遭受詬病的問題。在混合所有制企業形成的過程中,產權定價應該遵循基本的會計準則和市場標準,比如以市定價。如果民營資本以低于凈資產價格引入國有資本,民營企業老板可能被冠以“志在千里”的名聲;但是,如果國有資本以低于凈資產的價格引入其他所有制資本,無疑會被打上“資產賤賣”和“利益輸送”的標簽。比如,一個注冊資本金只有幾千萬元的民營企業獲得具有千億元資產國有企業超過15%的股權,對普通公眾來說可能會對交易定價提出巨大的疑問。混合所有制發展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本功能定位和產權轉化機制,不要把“混合”搞成“賤賣”。
國有資本能否繼續保持主體地位或主導作用
假定一個國有企業引入4個其他所有制資本,5個股東股權均分各20%,那么國有資本股東從100%控股到只有20%的股權,如何發揮國有資本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在重大決策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可能國有資本都不夠資格否決議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本質不是為了削弱國有資本的主導性,而是為了在提供資源配置效率的基礎上夯實國有資本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
不同所有制主體的匹配性和融合性
混合所有制目的是為了資源的有效配置,生產力要素的優化組合,多種資本優勢的充分發揮,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融合發展。應該對產業分布、競爭狀況、功能定位、所有制結構等進行分類管理和引導,對一些“混合”主體進入要注重匹配性和融合性,放寬準入門檻不等于沒有門檻,要注意區分不同行業的屬性、相關性及融合性。不熟悉實際情況的公眾可能無法理解一個以信息產業、資源能源、酒業等為核心業務的大型國有企業與一家裝修公司“混合”的意圖何在,能否發揮混合之后的優勢互補和有效融合,而不是把混合所有制的“混合”搞成“混搭”。
要尊重非公有資本的自愿性
混合所有制更強調雙向性,私人資本可以參與到國有企業和項目之中,國有資本亦可以參與到私人資本及其項目之中,實現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但是,目前如何引入非公有資本、如何協調國有與非公有資本的關系、如何平等對待非公有資本的權益等依然缺乏一個整體框架。政府以及國有企業不應該利用行政力量或者競爭優勢逼迫非公有資本與國有資本“混合”,把“混合”變成“吞并”。
要堅持做到信息公開原則
既然國有資本想引入非公有制資本,或者民營資本想引入國有資本以實現資源配置優化,那么應該秉承公平、公正和公開的信念進行信息披露,一則使得所有相關主體獲得足夠的信息以加強決策,二則有利于相關各方交易成本的降低,三則形成一種公共的監督機制。目前,在信息爆炸的年代,公眾和輿論可以通過不同的信息渠道來獲得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各種交易情況和信息,可以甄別交易的公平性。與其在“黑盒子”里面操作,不如進行信息公開。為此,不要將混合所有制改革變成內幕交易。
發展混合所有制應做好頂層設計
決策層或者相關部門應該對混合所有制發展做好頂層設計、建立制度框架,就重點問題設置基本規范,就關鍵指標設立參考指引。一是做好頂層設計,完善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制度安排,特別是國有資本功能定位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等。二是應該明確哪些行業可以成為“混合”經濟,或者設立“負面清單”說明哪些是不可以“混合”。三是設置不同所有制資本相互“混合”的基本規則及其配套機制,比如平等、公開、匹配性等。四是設立產權及資產轉讓或變更的基本財務規范和指標體系,特別是資產定價機制。最后是強化監管機制建設,側重資本監管和功能監管。所以,應該嚴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一種“混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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