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北大教授賀衛方的質疑:依據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齡及國籍規定外,只有四十七條規定的“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愛國愛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再說,愛國愛港標準何在,誰界定?大難!的微博只想說一句:“行政長官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天經地義,賀衛方其心可誅!”都什么年代了還拿出類似白馬非馬論的說辭來瞎忽悠。
歷史上的典故法律規定了馬不可以過關。但諸子百家中的名家一向以詭辯著稱。過去公孫龍憑著白馬非馬的詭辯說服了門官過了關。但今天我看以賀衛方的道行和德行來忽悠全國人大卻未必能實現。因為他僅能夠說出法律條文里的“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卻沒有足夠的道行和德行理解法律規定“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法律精神。
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公”指的是什么?盡忠職守的“忠”應該忠于誰?職責該守衛的又是什么?難道說法律要求的“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香港特首可以不愛港愛國?如果出一個賣國特首,他能叫“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嗎?其實如若要照賀衛方的邏輯,罵賀衛方是王八蛋也不叫犯法了。因為法律條文里沒具體指出王八蛋是句罵人的話,這僅是個常識。用白馬非馬論甚至可以說殺了賀衛方都不叫殺人。
說作為什么法律人的賀衛方其心可誅,因為他一貫以個人私愿曲解法律意志和法律精神。看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怎么規定的?“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難道這不是愛港愛國的要求。難道這個要求對特首就能有特例?
又如賀衛方在反對重慶打黑時為李莊辯白的一段言論:“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傾向于把無罪的人說成是有罪的,律師則傾向于把有罪的人說成是無罪的,這是律師必須要做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力的抗衡和平衡”。“所以我希望律師界要樹立一個社會的理解,不是說要相信我們是公正的,相信我們在道德上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是大公無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們不要諱言我們跟檢察權力之間是抗衡的,我們甚至要學會容忍一些律師看起來不大好的習慣。比如說,律師在執業中間為客戶保密,律師最難受的事兒是什么?你的客戶跟你說,‘他們只知道我搶銀行的錢,不知道我去年殺了兩個人’,你怎么辦呢?你作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師,是不是要去揭發呢?不,絕對不能揭發,因為揭發會動搖一個律師在國家里存在的根本”。
賀衛方這段話符合法律的精神和意志嗎?不符合。律師辯護權力是法律賦予的權力,而不單純是律師個人的權力。而上面賀衛方這段話顯然把怎樣行使法律完全當成了他個人的意志,個人的私事。在刑事犯罪審判中之所以要建立法官聽取控方與辯方辯論的形式,就是為的法律公正公平的實施。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法律的神圣就是因為其公平公正,而任由個人意志操縱法律就會玷污本來神圣的法律為骯臟的法律。而在賀衛方的言辭里你沒有看到崇高而神圣的法律,他在玩弄法律如自己手中的草芥。講到德就有公德和個人私德之分。賀衛方的主張很顯然是在主張以個人私德踐踏公德。
中國話講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網恢恢,疏而不失。但人為的法律卻很難做到疏而不失。在嚴密的法律總有漏洞。法律應該是對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所以律法的精神是為了實現公道正義。如在刑事訴訟中對于違法者,他很顯然不是違背了法官還是律師的個人意志才被審判。所以無論是執法的法官,還是辯護的律師都沒有權力用個人意志代替法律意志。法官是出于法律意志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而如果出于個人意志就必然是對法律的罔縱,而不是公正的判決。同樣律師也是出于法律意志來為違法者辯護,來維護法律的公正。這就是常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律師和法官辯論的中心就只有兩個一個是認定事實是否正確,第二個適用法律是否得當。
什么使賀衛方之流胡說八道呢?就是一個“錢”字。有句古語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向賀衛方這樣的所謂法律人士就是一心想掙他們客戶的錢財而忘了道義。是什么讓他忠于他的客戶?他的客戶給了他錢而矣。正因為他的客戶給了他錢才行成了法律委托關系。由此他就忘了公道正義,為了客戶的利益,說白了就是為了錢,為了掙錢可以顛倒是非。
由此可見,法律的公平正義首先要人的思想從公道正義出發,通過法律審判形式的程序正義,最終落實法律的結果正義。而人的思想不能從公道正義出發,僅通過追求表面上的程序正義,并不能實現法律的實施的結果正義。出發點不對,心術不正一切皆枉然。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