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昌明:今日香港“竟是誰家之天下”!
——香港豈能有選擇地貫徹《基本法》
據16日《環球時報》報道,香港律師會14日召開特別會議,罷免了愛國會長林新強。
什么原因?因為林在今年6月曾公開支持中央政府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并在接受采訪時講了一句“我覺得共產黨好偉大,因為它將我們的國家帶領到一個新紀元,我好欣賞他們”。
特別會議還強烈要求:林新強必須收回有關支持白皮書的言論,并呼吁律師會發表聲明,捍衛“司法獨立”。
香港自詡是最講“法制”,最講“民主”的地方。僅僅因為同意、支持中央政府的“白皮書”,僅僅因為講了一句贊揚共產黨的話,僅僅因為秉持愛國主義的立場,香港律師會的“會長”就得下臺?
按照香港人一貫標榜的邏輯,任何個人的政治觀點都是應該受到尊重的,任何個人的言論自由都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因此,無論是從法制觀念上講,還是從“言論自由”角度看問題,因為發表了愛國主義言論,因為發表了與某些人不同政治觀點的言論,就要在政治上受到打擊,這不是法西斯專政是什么?這不是近乎白色恐怖的統治又是什么?
記得前年年初發生“孔慶東罵‘狗’事件”——指某些香港人仍存在洋奴意識,就一度引起一場軒然大波。惹得香港政界頭面人物唐某人也出來講話:
“香港人不是狗,我知道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香港人很多都自覺地守法,這是值得尊重的,(這)也表達了香港人的素質。”
言下之意就是說,“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你大陸小孩在地鐵車廂里吃干脆餅,違反了香港的法規,遭受香港市民的指責、圍攻是理所當然的。這是香港人“自覺地守法”的表現,正說明“香港人的素質”高!
如果說,當時一些香港人指責、圍攻大陸游客是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那么,這次香港律師會的動議:讓愛國會長下臺,責令其改變愛國主義觀點又算是什么呢?是維護香港式的“法治”?抑或是維護香港式的“言論自由”?
香港律師會讓愛國會長下臺,其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這就得搞搞清楚:什么是“司法獨立”?
所謂“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或任何個人、團體的干預;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
林新強會長支持中央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白皮書,講了一句贊揚共產黨的話,究竟“干預”了哪一件司法案例?影響了誰的“司法獨立”?
誰都知道,社會上的任何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只要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上,每個人的思想也必定受到社會的影響。要求人們不準有自己的思想與觀點,這是不可想象的。像林新強會長這樣的司法人員,他既是律師同時也是公民,同樣有發表自己的政治觀點的權利和言論自由。林會長只要不去干涉某個具體個案,不去妨礙人家辦案,就根本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問題。
其實,所謂的“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外來干涉;也不是說司法人員就可以僅憑自己的“自由意志”辦事,而不需要任何依憑。相反,他們必須遵循“法”的意志,即“依法辦事”,“只服從法律”。
那么,現今的香港人和香港的司法機關,必須遵循的究竟是誰家的“法”?答曰:
不是1840年以來“英據”時代推行的“大英帝國”的“法”;也不是二戰“日據”時代推行的“大日本帝國”的“法”;更不是“二戰”后英國總督重返香港后實施的英國女皇的“法”!答案只有一個: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也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香港地區專門制訂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離開了這個《基本法》,香港今天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
“法”,是國家主權的產物。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神圣領土,因此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能對香港行使國家主權,也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法律才是唯一有效的“法”。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被英國占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為此,全國人大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如今,香港的一些右派、漢奸,在外來敵對勢力的推動下,不斷地掀起一股又一股反共、反華惡浪。他們逢中必反,煽動歧視大陸同胞的地方民粹主義情緒,不斷制造事端,直至公然鼓吹“港獨”,沖擊軍營,是可忍孰不可忍?
他們選擇性地對待《基本法》,凡對其“有利”的,就無限地擴大;凡對其“不利”的,就拒不遵守。比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可是,《基本法》實施已整整17年有余,香港行政區至今仍未把這一條兌現——制訂出一部“愛國法”(香港司法界難道都是白癡,竟17年搞不出這樣一個“法”?);反之,卻聽任“港獨”反華分子囂張無比地搗亂!
他們享受著《基本法》給予的種種權利,卻不愿承擔《基本法》中規定的義務。比如《基本法》第一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根據這一條,凡是鼓吹“港獨”、制造民族對立,并由此制造政治事件的人員,當屬違法犯罪之列。可是,17年來在香港出現了那么多的此類案件,有幾件得到了處理?遠的不講,僅就近期的“占領中環”事件來說,難道不正是此類性質的政治案件?怎不見香港的有關機構的起訴、立案與審理?
近日看到被許多香港人奉為最為“法制”、最為“公正”、最為“民主”和“自由”的“天堂”——美國,又一次發生警察任意槍殺黑人少年布朗的案件;聯系香港前次發生的沖擊軍營事件中對嚴重違法犯罪分子處理,其結果竟有天壤之別!
如果從“法治”觀念看問題,今天的香港法制,實際上已淪落到“無法無天”的境地!該罰的不罰;不該罰的亂罰(如大陸游客在香港購買奶粉會遭天價罰款!)。鼓吹國家分裂無罪;發表愛國言論遭懲。
筆者不禁要問:今日香港,竟是誰家之天下?
看來,中央有必要收回對香港的“授權”,采取必要的非常措施:對其實行軍事管制,進行堅決的整頓!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