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2009年發表的文章,在5年過去后中國的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國家調查外國組織和政府對中國學術和社科領域的滲透時,將此文重新發表,反壟斷是國際激烈博弈的手段,也是各種勢力影響中國立法最嚴重的地方,希望有關方面能夠重視這些問題。
力拓毀約與中國的反壟斷法的學術問責
中鋁入股力拓的交易以力拓的毀約而告終,在整個事件中,我們看到了世界壟斷巨頭的博弈,如果中鋁入股力拓成功,那么我們將有董事席位,可以了解他們的運作情況,對于中國是非常有利的,但是面對這樣的毀約,我們還要看到另外的問題。
這個另外的問題就是他們的壟斷問題,力拓的毀約的同時,還與必和必拓達成了合資協議,兩拓這樣的合資,直接的結果就是世界壟斷的加強,對于中國所面對的情況,是應當進行反壟斷措施的。
我們記得當初中鋁入股力拓,都需要德國、巴西等國的反壟斷機構批準,而兩拓這樣的緊密合作,我們的反壟斷機構在干什么呢?難道我們只是在危機股價大跌的時候成為可口可樂解套的工具?
為此我們發現我們的反壟斷法是有非常大的問題的,我們把問題歸納一下:
1、 對于境外企業的壟斷如何處罰,我們法律所制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根本無法境外執行,它們通過代理進來,我們也限制不了他們,應當采取世界通行的做法對于他們的產品征收懲罰性的關稅等稅收來完成,但是我們的反壟斷法沒有這方面的依據,要細則補充,比如他們不繳納罰款,我們就可以單獨征收懲罰性關稅。
2、 市場壟斷地位只說明了什么樣可以推定(如三家達到四分之三)是壟斷,但是沒有達到這個標準不等于說沒有壟斷,只是不能直接推定,那么實際執行的依據怎樣確定?
3、 壟斷企業不提供調查的資料,我們只是罰款,但是罰款數額很少,50萬元對于國際壟斷巨頭什么都不算,不能有足夠的壓力,是否可以把不提供調查的證據推定成為壟斷?
4、 對于監管機構不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也不明確,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等等都有權利,權利互相交叉需要協調。而對于境外企業的集中,中國的工商總局不是涉外部門,怎么行使權力?
5、 提起調查和調查過程、程序的規定不足,如何應訴、舉證、抗辯等等沒有規定,案件如何進行審理也有問題,如果是政府依照職權行政處理,應當有聽證的程序,這樣的程序怎樣進行?不服行政裁決進行訴訟,這樣的訴訟由什么法院管轄?審理的程序和依據對于非專業的法官怎樣允許專業鑒定機構的介入?等等問題說明實際操作層面上的問題都缺乏。
6、 對于國內企業和國際企業,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有不同的標準,體現國民待遇。
只有我們發揮了《反壟斷法》的威力,西方的壟斷巨頭才會有所收斂,如果我們對于兩拓的壟斷征收懲罰性的關稅作為反壟斷措施,他們就不會那樣的囂張,因為澳大利亞的鐵礦石到中國有運輸的成本優勢,如果這樣的優勢被我們的反壟斷稅所征收,必將改變世界的格局。而對于現貨交易,我們也可以征收非優惠的關稅,讓大家都走到國家控制的軌道上來。
而這里我們發現《反壟斷法》有這樣多的問題,我們的專家都干什么去了?我們對于行政職能部門的問責,責任就是追到公開的專家決策上,而我們的專家一齊發生這樣低級的失誤,我們就很難對于行政決策者進行問責,而對于我們的專家,難道就沒有問責了嗎?
從來我們的權力和責任應當是統一的,對于這些專家,需要的更是如此,沒有水平就不要充當專家,因為這個專家是具有很大的利益的,將來可以宣傳自己是中國《反壟斷法》的權威人士,從而收取大量的律師費、咨詢費等等,但是你專家犯了錯誤,就沒有問責、沒有懲罰嗎?
更有甚者,中國的很多專家都得到過外國各類組織的資助,到各國進行考察,如果犯了低級錯誤,讓曾經給他支持的外國組織、機構等等在中國立法上獲得了利益,那么對于這樣的專家意見,我們難道不應當更深入的審查一下他犯錯誤的背景嗎?
我們在文革中爛扣間諜特務的帽子,給了所有文人一致抵制對于這些專家的非法行為的審查,但是矯枉過正不能是長期的政策,在中國融入全球的情況下,西方各種機構的勢力也是在向中國滲透,這根弦是不能放棄的。
我們還有就是現在的抄襲等等學術腐敗下,好像不抄襲的專家就是好專家,我們的對于專家的要求實際上是大幅度的降低,而對于專家的假冒和不懂裝懂,一定要把它也放到學術腐敗上來抓,沒有水平的,就不能讓他心存僥幸的妄稱專家。
所以在力拓毀約事件后,我們要想一下我們的反壟斷法,如果我們有此大棒的壓力,境外壟斷巨頭也不會這樣的猖獗,而對于我們所制定的《反壟斷法》如此之多的問題,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專家們應當被社會監督和問責,這樣才能使假專家不能冒充專家,有間諜嫌疑的也有所顧忌,將來制訂其他中國的重要法律時,就不會這樣的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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