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國家,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表明,我們黨的宗教工作方針政策是正確的。同時,我們在宗教問題上也面臨艱巨、復雜、長期的任務,既要堅持已有的理論、政策和工作,還要與時俱進,使之適應新的形勢、新的情況、新的挑戰。
我國宗教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我國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道教是我國土生土長的宗教,最初作為道學產生于春秋時期,是一種哲學、政治學學問,在東漢演變為宗教,至明清后主要分正一派和全真派,常住宮觀的道士約2.5萬人。佛教在西漢哀帝時期傳入,后演變為漢傳、藏傳和南傳三大流派,現有出家僧尼約20萬人。道教和佛教在家信仰者人數眾多,很難統計。伊斯蘭教從唐代開始傳入,現有信眾約2100萬人、宗教教職人員約4萬人。原始基督教產生于中東,后傳入羅馬帝國并成為國教,1054年分裂為以羅馬為中心的西方教會和以君士坦丁堡(今伊斯坦布爾)為中心的東正教;16世紀隨著歐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宗教改革,從西方教會中又分裂出新教,即今天我們所稱的基督教,而之前的西方教會則被稱為天主教?,F在我國天主教信徒約550多萬人,基督教信徒約2300萬人。此外還有東正教等屬于民族性、區域性的宗教以及媽祖、關公等民間信仰。新中國成立初期,周恩來總理說,我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如何搞清現在信教群眾人數?有人建議人口普查時加上“宗教信仰”一項,這是不恰當的。其理由是:對于國家來說,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我國許多人宗教信仰會發生變化;把我們的公民都分別冠上由國家認定的“宗教”身份,政治上也不利。實踐表明,用科學調查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從歷史上看,我國宗教具有3個特點,我認為,這也是我們今天做宗教工作的傳統優勢。
一是國家與宗教的關系上,國家政權高于宗教,總體上沒有出現過西方那樣的政教合一或政教相爭的局面,比如中世紀歐洲天主教廣泛影響甚至主導各國政治那樣的情況。中國歷史上長期以儒學為意識形態主體,儒學是以社會關系處理為中心的政治學、哲學學問,不是宗教,所以能對各種宗教(包括外來宗教)總的來說持開放、包容的態度。中國歷史上雖然也有宗教膨脹、干預政治的事情發生,但總體上是宗教必須接受國家的管轄,不得違背國家的法規,否則國家就會予以嚴厲處置,如歷史上“三武一宗”(南北朝時期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五代時期后周世宗柴榮)滅佛事件。滅佛固然有統治者個人原因,但根本原因是佛教的過度發展影響到國家的財稅、兵源。中國各宗教自身沒有形成過如同西方天主教那樣大范圍、高度統一的組織體系,內部的聯系大多比較松散,不允許形成能夠與國家相對抗的力量。
二是宗教與宗教的關系上,中國各種不同的宗教信仰,包括外來宗教,受到中國傳統文化影響,都比較寬容,能夠容忍其他宗教及自己內部分支教派存在和發展,相互和平共處,不像有的國家宗教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動輒進行“圣戰”、殺“異教徒”。自魏晉南北朝開始,儒釋道三家一邊在朝廷面前激烈爭奪“首席”位置,一邊又互相汲取、交融。明末清初中國伊斯蘭教學者“以儒詮回”,即用漢語講解伊斯蘭教經典,用儒學傳統思想闡發伊斯蘭教義,獲得成功。
三是我國多數人口不持宗教信仰,信教群眾也比較重視現世人生問題。儒家重視現實社會關系的處理,不講鬼神,不講來世,不講“世界末日”??鬃又v“不語怪力亂神”、“敬鬼神而遠之”、“不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在當時是算很科學、理性的態度。受此影響,中國多數人口雖然多少有一些宗教觀念和迷信,但構不成體系性的宗教信仰。西方有人統計,全世界約61億人,其中宗教信仰者48億人,13億人不信教,其中12億人在中國。在儒家文化精神熏陶下,宗教始終不能成為中國人意識形態的主流,同時自身也具有強烈的現實品格,較少神秘主義,較少狂熱和極端。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
如果說馬克思主義在宗教問題上的貢獻是用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科學闡述了宗教現象的根源和本質;列寧主義的主要貢獻是提出工人階級政黨對于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特別是強調要團結信教群眾同黨一起為共同的政治目標而奮斗;而我們黨的貢獻則是完整提出工人階級政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全面正確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方針和各項政策,并使之法制化。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四句話“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除第一句外,都是我們黨首創的。
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們黨從建黨開始就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雖然在“左”的條件下這項政策也遭到破壞,但黨始終沒有改變這項政策。早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實際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傳的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只有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 而到了毛澤東同志在中共七大報告《論聯合政府》時,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表述已經形成:“根據信教自由的原則,中國解放區容許各派宗教存在。不論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們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給以保護,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們的自由,不許加以強迫或歧視。”新中國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為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共產黨人是唯物論者,不信仰宗教,為什么能夠制定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論而言,馬克思主義認為宗教的產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只有這些宗教賴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本身的消亡才成為可能,而要達到這樣的狀態,需要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而在此之前,如列寧所言,以行政力量消滅宗教的企圖,只能提高人們對宗教的興趣,反而是妨礙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基于這樣的科學認識,我們主張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發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滅宗教,只能承認其存在,對信教群眾從政治上加以團結、引導。就黨的任務和宗旨而言,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當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眾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眾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們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也要尊重他們精神上的信仰宗教的自由權利。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歷史都充分證明,我們同信教群眾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問題上的差異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確方針政策指引下,是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振興中華大目標的。所以,宗教界人士大可不必擔心宗教“被消亡”。這里需要指出,我們講的宗教信仰自由,除了有信教的自由,還有不信教的自由,以及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
有人說,只有信仰宗教的人執政,才會真正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實,近代宗教信仰自由觀念是17世紀宗教戰爭和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與執政者信教不信教并無必然聯系。歷史和現實證明,恰恰在某種宗教占據統治地位的國家或者朝代,往往不能實現人們自主選擇宗教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權利。比如在天主教占統治地位的中世紀歐洲對“異教徒”的迫害、從11世紀到13世紀的“十字軍東征”;奧斯曼帝國打著宗教的旗號進攻歐洲,迫使一些地方歐洲人改信伊斯蘭教;西方國家在對非洲、拉丁美洲殖民過程中一手舉劍,一手舉《圣經》,殺害黑人、印第安人無數。直至現在,美國軍隊在阿富汗、伊拉克大量殺害無辜穆斯林平民,屢屢發生踐踏《古蘭經》、污蔑伊斯蘭先知的事件,哪里有什么信教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一個人是否信仰宗教、信什么宗教是由個人自己決定,是一種自由的狀態,但是包括宗教活動、宗教場所、宗教組織在內的宗教事務卻會影響到社會共同利益,因此必須遵守一定的社會規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作為公民就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不能妨礙正常的社會、工作、生活秩序。當然,更不能利用宗教搞破壞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活動。另一方面,管理也不是自由的、隨意的、個人式的管理,管理必須依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2004年國務院頒發的《宗教事務條例》是迄今宗教事務管理最完整的綜合性法規,之后又相繼出臺7個配套法規,使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成為依法治國方略的一個重要體現。
管理要分層次。一是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政府宗教工作部門要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同時加強對宗教團體、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的引導和監督。二是宗教人士、宗教組織涉及其他社會公共領域的行為,要盡可能納入一般社會管理,由政府各主管部門依照相應法律進行管理,形成分工負責、協調運轉、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三是對宗教內部事務,由愛國宗教組織發揮管理主體作用,吸納教職人員和信徒參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各宗教的教義教規和傳統,完善內部民主管理制度,黨和政府要把幫助宗教團體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我國獨立自主的外交路線在宗教工作中的體現,其實質就是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們之所以要堅持這個原則,一是歷史原因。鴉片戰爭后,西方宗教勢力借著列強的堅船利炮進入中國,并為帝國主義的侵略服務。新中國成立后,宗教界開展了反帝愛國運動,走上了獨立自主自辦的道路。如果我們今天放棄這個原則,就等于忘記了歷史的教訓,就等于為外國插手中國內部事務留下一個很大的缺口。二是現實原因。當前,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的問題日益突出,其目的是操控我國宗教,把宗教變成反對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力量。因此,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這個原則,維護我們黨的領導地位和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宗教自身的原因。天主教、基督教等傳入中國后,長期受到外國宗教組織、傳教士的控制,一切照搬西方。只有擺脫這樣的狀態,擁有近3000萬人的基督教、天主教才能真正成為中國教徒自辦、有尊嚴的事業。我們不僅不反對而且鼓勵、支持我國宗教界與外國宗教界的平等、友好交流往來。但是如果有人想使中國宗教隸屬于外國,或者變成他們搞政治顛覆的工具,那是絕對不允許的。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宗教作為上層建筑的一種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著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同時又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變化而變化。馬克思在談到13世紀至17世紀的各種宗教改革運動時說,這都是“使舊的神學世界觀適應于改變了的經濟條件和新階級的生活方式的反復嘗試”,“隨著每一次社會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們的觀點和觀念也會發生變革,這就是說,人們的宗教觀念也要發生變革”。
就中國來說,歷史上凡是外來宗教,都必然要經歷一個中國化的過程。比如佛教初入中國,經常與儒學發生沖突,態度傲慢,行事偏執,每每有過度發展的趨勢。但經過長期磨合,到了宋代,宗頤禪師賦詩“天生三武禍吾宗,釋子回家塔寺空,應是昔年崇奉日,不能清檢守真風”。那個時候,已經認識到佛教與政府、社會及儒學過不去是沒有前途的。佛教更加主動與中國文化相融合,為了與“孝”觀念符合,中國僧人還創造了類似《父母恩重經》這樣的一批印度佛教所沒有的經典。佛教進入中國,促進了哲學、音韻學、形象藝術、語言文字的發展,現在人們習慣于把佛教作為中國自己傳統的宗教來對待。相反的例子也有,明代利瑪竇在中國傳教,盡力適應中國文化,天主教徒一度發展到幾十萬人,但1704年教廷發布上諭,嚴禁中國教徒祭祖祭孔,康熙起先耐心解釋中國祭祖祭孔并沒有宗教意義,只是崇敬先人先師而已,但教皇斷然拒絕,康熙無可忍耐,遂下令禁止傳教,這一禁就是百余年。今天中國的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態也必然與以往在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宗教適應了歷史上的中國還不夠,還要適應今天的中國,要改變舊時代的政治烙印,從現實生活中吸收新鮮養份。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得好,它就能對社會起積極作用,否則就會起消極作用。
相適應也要分層次。宗教組織、宗教場所、宗教人士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政府依法管理,就基本做到了相適應;更高一層是能夠積極發揮宗教在社會發展和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再高一層,則是能夠挖掘和弘揚教義教規中有利于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內容。目前,我國各大宗教人士努力從自身實際出發,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如佛教提倡“人間佛教”、伊斯蘭教開展“解經”活動、基督教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天主教推進“民主辦教”及“自選自圣”。近年達賴集團極力制造“自焚”不違背佛教教義的謬論,企圖煽動藏區一些人用“自焚”手段向政府施壓。對此,包括藏傳佛教在內的中國佛教界給予遣責,指出自焚及煽動他人自焚完全背離佛教教義,為反分裂斗爭作出特殊貢獻。今天,宗教團體在道德規范、精神慰藉、社會救助、文化保護等方面仍然大有文章可做。我們支持宗教界的這種努力,同時也要注意啟發他們的自覺,不要越俎代庖。
注意解決當前宗教不正常發展和活動混亂問題
現在我國宗教無論在信眾數量上、社會影響力上都呈現上升態勢。一般地說,我們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肯定信教群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積極力量,自然也就為宗教提供了較過去寬松得多的環境,再加上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導致更多人到宗教中尋求精神寄托,這種發展總體上可視為是自然的、正常的。我們的工作目標不是簡單地去壓制這種發展,而是承認當前宗教現象有其內在規律,通過依法加強管理,將其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實現規范化、有序化的管理,從而團結信教群眾同我們共同奮斗。
但是當前普遍出現的宗教過快發展和活動混亂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從境內來說,主要是由一些人出于利益驅動導致宗教過熱。特別要指出的是,有的地方黨政領導者把宗教視為獲取經濟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爭相濫修大佛和寺廟,熱衷大規模宗教活動,有的把寺廟同景區捆綁“上市”,把宗教直接變成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一些共產黨人見到宗教造像就膝蓋發軟,甚至倡言營造“佛都”、“佛國”,是近些年中國社會最為奇怪的現象之一。有的宗教還存在未經合法批準的場所越建越多,規模越建越大,以及一些舊勢力借機抬頭,操控信教群眾的現象。
在我們同宗教界的統一戰線中,也有個唯物主義者和唯心主義者誰領導誰的問題。我們實行和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為這一政策符合宗教現象發展規律,符合人民和國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說我們可以贊成唯心主義,可以在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之間持中立態度,可以放棄在人民特別是青少年中間進行唯物主義、無神論的教育,可以放棄對宗教活動的管理引導和抵御境外滲透的責任。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在人民中“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作為執政黨,應拋掉無所作為的觀念,自覺、主動地把憲法責任承擔起來。治理宗教熱、宗教活動亂象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當前可以很快就做起來的至少包括:不允許有人使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長某種宗教;不允許宗教干預屬于政府的各項職權;運用法律武器,把境外勢力的推波助瀾堅決頂回去;對宗教事務實行有效管理,促進、幫助宗教團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財務制度;在媒體和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等等。這些措施不僅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有利于這一政策貫徹。
現在一些專家學者喜歡講宗教與文化的關系,主要觀點就是宗教是一種文化,既然是文化,就得用文化政策對待之,換句話說,把它納入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我以為這種認識是有偏頗的。宗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人類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創造,或者說構成一種社會文化體系,與社會其他文化形態有著密切關系,也有其特殊貢獻,但不能因此而將宗教與文化特別是今天我們倡導的社會主義文化簡單等同起來。宗教的核心是對超自然力量或神靈的崇拜,這是宗教文化與社會其他文化形態的根本區別。我們今天建設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本質上屬于世俗文化,要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根基,以億萬人民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現實生活為源泉,以外來健康有益文化為補充,也要挖掘宗教文化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要求相符和、與現代文明相適應的積極內容。在這個過程中,要努力使宗教在更深層次上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要求。但不能一般性地倡導和推動宗教文化,更不能把宗教作為核心價值、“普世價值”和社會主義文化的支撐,在文化建設的名義下人為擴大宗教的影響與勢力。
堅決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宗教工作一項重點也是難點任務。天主教有梵蒂岡企圖干涉我國天主教內部事務問題,伊斯蘭教有境外極端、暴力傾向勢力對我國西北地區滲透問題,達賴集團也極力利用藏傳佛教控制境內寺廟、僧人,而西方一些勢力利用基督教的滲透尤為嚴重。
境外滲透有的出于傳教目的,有的則既有宗教目的又是一種政治滲透。有中國學者尖銳指出,1998年美國通過了《國際宗教自由法》,其核心是自我賦予國際宗教事務中的“海外法權”,以此支持他國特別是中國一些人以宗教的名義形成反政府運動的重要部分甚至主導力量,形成國中之國,對他國實行政治滲透乃至顛覆。這種滲透,一是利用外國宗教團體在我國境內非法傳教,物色可用之人出境“深造”,然后派遣回中國傳播“福音”;二是利用外國非政府組織以慈善、教育等名義深入中國內地傳教;三是鼓勵、接納境內外“民運分子”,實行“宗教、維權、民運”三位一體,共謀以上帝的名義推翻中國政治制度;四是針對中國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滲透計劃,包括:“松土工程”,就是拉攏中國基層干部,“松動中國防御西方意識形態滲透大壩的底層土壤”;“金字塔工程”,就是在政府和宗教界人士中培植親西方勢力,“削掉中國社會金字塔塔尖”;“斷橋工程”,就是切斷黨和政府與愛國基督教團體與信教群眾之間的聯系,等等。中國一些“宣教機構”公開與“民運”、“維權”相呼應,更加主動向政府、法律挑釁,一遇整治,則向美國呼救,美國也總是及時為之撐腰打氣,向中國政府施壓。
處理境外滲透,首先黨政要高度重視,部門認識統一,抓得早,決心大,動作快;政策界限明晰,情況掌握清楚,在處置中充分運用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武器;對利用宗教進行顛覆活動、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少數人堅決予以打擊、整治,而對一般受影響的信眾則立足教育、爭取轉化,將其納入合法宗教組織和場所;要始終充分發揮愛國宗教組織和人士的作用。
抵御滲透工作必須注意把握好政策尺度。我們禁止非法傳教,不是一般性地反對宗教,而是反對某些西方勢力企圖把宗教變為反對我們黨和政府的政治力量。抵御滲透不是要求信眾放棄其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其不得接受外國勢力支配和利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對高校進行滲透,不是不聘用信教的外籍教師、不招收信教的留學生(實際上外籍教師和留學生中的大部分人信仰各種宗教),而是要求其宗教活動必須遵守我國法律對外國人在華宗教活動的規定以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不允許利用講臺傳播宗教,不是教學中不能涉及宗教問題,而是要把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貫穿到涉及宗教學的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中。把握好這些政策尺度,我們就能團結更多的人同我們一起抵御滲透,減少不必要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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