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兼職不得超過1個;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較以往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增加了多個方面的內容。專家認為,《意見》的出臺使相關政策法規制度更加周延,進一步筑牢了從嚴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墻”。
中組部部長趙樂際
現職黨政干部不得企業兼任職:堵塞以往漏洞
新規: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凡按規定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解讀
對照中組部2008年下發的文件可以發現,此前的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這對“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官員留下了制度的“縫隙”。“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次下發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堵嚴了“口子”。
黨政干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杜絕一人兼多職
新規: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解讀
《意見》首次對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進行了規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為杜絕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提供了保證。
擬兼職須審批:填補中管干部之外政策空白
新規: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解讀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時,《意見》對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或任職的審批程序、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照中央紀委于2008年下發的文件,不難發現,該文件僅就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作了規范,對其他黨政領導干部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未作規定。
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表示,從審批程序來看,《意見》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將適用范圍從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擴展到了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的所有黨政領導干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進一步從嚴管理,加以規范,填補了此前的又一項政策空白。
兼職期間是否取酬要上報:管理更具體
新規: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解讀
對領導干部在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方面,專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準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干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針對這種情況,《意見》新增加的這些明確要求,將領導干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制度化、規范化。”戴焰軍說。
領導干部兼(任)職限期清理:防止問題反復
新規: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解讀
據介紹,黨中央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并不斷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和規范。“制度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的,不斷發現問題,不斷堵上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辛鳴說。
2004年,中組部下發《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國就曾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余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不過,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辛鳴說,而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本次下發的《意見》再次要求限期清理問題,防止出現反復。
■ 說法
防止公權力變謀私利工具
少數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近年來不時引起輿論關注。人們擔心,這其中有沒有以權謀私、聲望尋租,會不會造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公平正義?!兑庖姟坊貞鐣P切,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哪些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哪些要有嚴格的限制,劃出了制度“紅線”。目的就是要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切斷灰色利益鏈,防止公權力異化成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政領導干部退(離)休后,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是有積極作用的,但必須合規合法。不能用“權力磁場”干擾市場秩序,不能在機關企業兩頭占好處,不能沒有監督和約束?!兑庖姟返膶嵤?,就是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公權私用,更加有利于從嚴管理干部、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改進干部作風形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定好規矩只是開始,關鍵要靠嚴格有效的執行。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退(離)休干部要嚴格遵守紀律規定,主動接受監督,自覺維護干部形象。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嚴格管理,對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限期清理到位。
(仲祖文)
■ 案例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員
浙江桐廬國資公司2011年公開的資料顯示,董事長俞谷為時任桐廬縣財政(地稅)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總經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廬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常務副主任。
該公司12位董事全為政府相關部門領導,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其他10位分別是現任或者時任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衛生局、財政局等部門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廬縣副縣長毛根洪表示,兼職情況確有存在,兼職干部均未在國資公司領取報酬。
溫州20干部兼職高球協會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溫州日報》《溫州晚報》分別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紅廣告,慶祝溫州高爾夫球協會成立。其中,溫州市20多名現職副廳級至副處級領導干部名單和職務赫然在目,并分別擔任主席(會長)、名譽副主席、名譽副會長、副會長等職務,占據協會領導席位的“半壁江山”。擔任協會名譽副主席的溫州市體育局局長說,這件事未經自己的同意,屬于“被擔任”,他還透露,還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樣是“被擔任”的。
綜合新華社、新京報、北京晨報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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