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森嚴、分工明確、弱肉強食……這些涉黑團伙的明顯特征,卻出現在我國部分地區村干部身上。《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采訪發現,在一些經濟相對活躍、位于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地區,個別村干部目無法紀,他們操縱選舉、籠絡打手、強行斂財,搖身成為百姓深惡痛絕的“黑老大”。
村委班子變成家天下
河北省公安廳在今年召開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披露,“據不完全統計,河北省近幾年打掉的涉黑組織頭目中,身份是村支書或村主任的有9名。他們靠拳頭和惡名,采取非法手段操縱選舉、侵吞集體財物、侵害群眾利益,將村委班子變成了自己的家天下”。
8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七里莊原村支書劉會民涉黑案一審宣判,劉會民被判處死刑。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公訴機關指控,自2001年劉會民擔任七里莊村村主任、村支部書記以來,利用非法手段操縱基層選舉,把持基層政權,通過安插村兩委會人員、安排入黨、發放獎勵和補助、為違法犯罪者“平事”、提拔為村干部等手段,先后將多名涉案人員籠絡在身邊,并控制組織成員,使其言聽計從,從而掌控七里莊村的管理權。
警方偵查發現,劉會民以七里莊村村委會為依托,通過職責分工使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系,將七里莊村兩委班子逐步蛻變為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團伙。
在今年保定警方打掉的另一起村干部涉黑案件中,原保定市西五里鋪村主任于建杰先后糾集多人,實施一系列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斂財3000余萬元。現已查明以該名村干部為首的團伙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涉及刑事案件24起,目前已有1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分工明確“紀律”嚴明
據段彥利黑惡團伙成員交待,段彥利通過多種手段向成員灌輸組織紀律,要求十分嚴格。不能亂說話,不經允許不能出去打架惹事,凡事要聽從他的指揮,對不聽話的成員采取訓話、打罵、“開除”等方式進行懲處。成員都當面稱他“利哥”,背后稱他“老大”。
段彥利黑惡團伙是河北省承德市打掉的另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據辦案人員介紹,該組織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組織領導者段彥利為承德市灤平縣陳柵子鄉南山根村原村委會主任。其余成員有的是段彥利的打手,有的兼任其它角色為段彥利效力。成員靳文戰是段彥利的生活秘書,段鳳江、段海軍兼任段彥利的司機和保鏢。這些組織成員長期跟隨段彥利,多次參加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聚眾賭博、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
“段彥利先后利用其開辦的昌利歌廳和牛圈子溝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項目部為幌子,采用發放工資、獎金、零用錢、出資庇護違法犯罪成員等方式,對成員進行控制和管理。這些跟隨段彥利的人雖然無正當工作,但段彥利每月都給他們發工資,對表現好的成員,還經常以發零用錢或其它方式進行獎勵。”一位辦案人員說。
2012年2月,山東省莒南縣法院一審判決莒南縣汀水鎮王家溝村村委會原主任王文光有期徒刑13年。王文光的“發家路線圖”就是一條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之路。1999年,王文光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二年。勞教結束后,他陸續結交了多名“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在莒南縣汀水鎮一帶,逐漸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文光由于講“義氣”、有心計、會處理關系,處于組織最高地位。他通過交談、指示、訓斥等方式,逐漸形成許多不成文規矩。多名被告人供述,“王文光平時要求很嚴”,“不準窩里斗,對上面的‘哥哥’要尊重”,“沒有成文的規定,但都明白的。”
敲詐勒索強行斂財
“跟你們領導說,叫他趕緊找好醫院,早晚要把他的腿打斷,有活兒不給我,他給別人。”王守貴案中的一名證人透露說,因為這名領導把管轄的一個硬化路面工程給了別人,王守貴四處找人傳話要“修理”這名領導,后來該領導不得不請王守貴及其手下吃飯賠禮道歉,并把工程都給了王守貴。
《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了解到,村干部涉黑團伙的斂財方式簡單粗暴卻利潤驚人。
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河北省邯鄲縣兼莊鄉王安堡村原村支書、村委會主任王守貴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早在2003年,王守貴就帶領手下對邯鄲市地鐵滏東市場出口外占道經營的商戶收取“保護費”,后來這一犯罪團伙還以地鐵市場管理處名義在市場西口、東口、南面三個出口外及周邊向商戶強行收取“保護費”,并多次阻撓邯鄲市、邯鄲縣城管人員執法。期間共收取“保護費”15萬余元。
而在劉會民涉黑案中,警方偵查發現,劉會民涉黑團伙對妨礙其利益的村民肆意毆打、拘禁,毀壞村民田地、財物;在某些企業工程建設期間,以組織村民鬧事、阻撓施工、挖溝斷路等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在企業入股退股、承攬企業建設工程。他們先后非法斂財達7000余萬元,并將獲取的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購置犯罪工具、作案后發錢、打人后出資“平事”等,形成了經濟實力雄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為了牟取暴利,涉黑村干部往往還采用暴力手段威脅打擊商業人士。在今年保定警方打掉的保定市新市區沈莊原村主任李杰涉黑團伙中,警方偵查發現,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李杰多次找到保定市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以干擾該公司開發的某居民小區工程開工相威脅,敲詐勒索該房地產公司現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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