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
2013年09月03日06:51 來源:文匯報
日前,就“疑罪從無”的發展進程、現實意義以及未來要求,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以及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湯嘯天。
文匯報:“疑罪”一般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
何家弘:從近年來曝出的一系列冤假錯案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一套“疑罪”的基本模式:從偵查方法上來說,這些案子采取由供到證的方式,先把嫌疑人抓起來套取口供,再通過口供去尋找犯罪證據,而偵查理應由證到供。雖然我國法律一直重申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無供不入案”、“重口供、輕證據”一直是主流思想,因為由供到證更省事。
其次,偵查人員普遍存在先入為主、片面取證的問題。他們先分析誰有可能作案,而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確實有矛盾,有作案動機,于是就認定其一定有問題。證據一般包括罪重、有罪證據和罪輕、無罪證據,法律規定“全面搜集證據”,可我對大量的刑事案件做了8年的實證研究后發現,有的公安機關根本不把無罪、罪輕證據送到檢察院。很多指紋,不是嫌疑人的就不用了。
文匯報:“疑罪從無”這個原則并不是首次提出,可為何這一原則一直沒得到很好貫徹?
何家弘:過去,我們采取“疑罪從輕”、“留有余地”的形式,該判死刑的最后判成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這主要受“限期破案”的影響。我國強調“重大案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這不符合案件偵破的規律,即使在偵查科技水平更高的美國也有很多懸案,不能總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文匯報:“疑罪從無”的重申體現了我國司法改革的哪些進步?又會帶來哪些問題?
何家弘:過去總是講“嚴打”、怕“錯放”。可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早在200多年前就說過“寧可錯放十人,也不要錯判一人”。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也表示“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從于英生案的最終結果來看,“疑罪從無”得到了較好的貫徹,這體現了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進步。
湯嘯天: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應當說,持有此類判決書的當事人也有可能是犯罪者,人民法院采用宣告無罪的方式將其釋放,可以避免出現為追查案件而侵害人權,使問題更加復雜化的局面,是符合實事求是原則的。
“疑罪從無”與“疑罪從有”、“疑罪從寬”或者“疑罪從掛”(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長期關押不予釋放)原則相比顯然是先進的。但在具體案件的操作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例如,被害人一方不能理解“疑罪從無”的正確性,甚至指責法院故意放縱壞人。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后,被害人親屬往往會非常不滿,解釋安撫工作將很難做。
“疑罪從無”確實有可能“錯放真兇”,畢竟真兇沒找到,被告人也可能存在殺人動機或者殺人的某種條件??勺屑毸伎迹?ldquo;疑罪從無”可能是錯放,“疑罪從輕”是錯判,錯放只會造成放走真兇這一個錯誤,而錯判會造成無辜者被冤枉、真兇逍遙法外這樣兩個錯誤。兩害相較擇其輕,從社會整體利益考量“疑罪從無”的代價要更小一些。
文匯報:為了避免“錯放真兇”的出現,我們應該朝哪些方向努力?
何家弘:“疑罪從無”的全稱應該是“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在冤假錯案中,辦案人員存在主觀故意制造冤案的情況不多,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于辦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證據搜集不足造成的。我國的犯罪偵查學在上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起步,1983年才開始招收研究生。很多刑警根本沒有接受過專業知識的教育。在命案調查中,往往是省、市級公安局指導,縣、區一級負責偵查,這些偵查人員的專業能力有限。今后,我們應該繼續提高犯罪偵查學水平,加大對刑警的培訓力度。
湯嘯天: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疑案的判決中,往往存在定罪的證據不足,徹底排除嫌疑的證據也不充分的局面。由此出現的“兩難”是:依據并不充分的證據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不服;宣告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被害人親屬不滿。而造成“兩難”境地的關鍵是,核心證據的缺失或者已經獲得的證據有瑕疵。特別是現場物證等核心證據“失之不可再得”,一旦在核心證據的發現、固定、提取上錯過了時機,證據便會“蒸發”。因此,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必須要求偵查人員付出更大更細致的努力,案發后盡最大可能迅速、完整地獲取核心證據。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非法取得的言詞供述、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也就是說,檢察、審判機關都不得采納非法獲取的證據,如刑訊逼供,即便有口供也不能使用。
假如一起案件最終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說明該案件的刑偵工作是不成功的。所以說,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一要強化偵查人員的責任心,二要公檢法三機關更好地分工負責、互相制約,嚴禁刑訊逼供,以免最后無奈地“疑罪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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