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了中組部、國資委的指導意見,首次對國企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并明確了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表現形式。
新中國成立伊始,受列寧理論的影響,我國曾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企業“一長制”,但時間并不長。這段期間出現的廠長威信不足、不能與民主管理有效結合等問題,引發在國營企業領導體制這個問題上是實行“一長制”還是黨委負責制的爭論。20世紀90年代末國企改革時,部分企業又開始將管理制度改為一長制。
目前國企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情況如何?政治核心作用應當如何界定?有學者認為,在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黨組織并非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中心和權力中心,很難有效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而如果董事會、總經理、黨組織三者關系處理不好,將導致權責不清,降低決策效率。
2013年3月17日,鐵路總公司掛牌,盛光祖(右四)等新領導班子成員合影。
首次明確國企黨組織參與決策程序
按照最近下發的指導意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即領導層架構、參與決策的領域和程序。
在領導層架構方面,《意見》延續了此前雙向交叉任職的規定,即黨組織的主要領導成員要參與經營層面的運作,作為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等也可以進入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層。
《意見》還明確,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的情形共分為3類,一是干部的選拔、考核;二是企業的經營方針和重大改革重組問題;三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此外還包括關系到職工群眾重大切身利益的措施。
《意見》值得關注的地方在于,它首次統一和明確了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程序問題。意見規定,在做出重大決策前,黨委或黨組應首先開會,然后由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與董事會和經理層的非黨委成員溝通;在開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的時候,參加的黨委成員要充分表達黨委的意見;黨委成員在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后,要向黨委反饋決策結果;如果黨委發現有不符合國企責任的行為,要向上一級黨委報告。
按照國企黨組織的發展現狀,中共中央出臺該《意見》有其針對性。四川省某電力企業人士表示,黨組織作為國企的政治核心,“參與重大決策,一直在強調,但參與的內容、形式、方法、途徑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雖然各企業黨組織制定了參與決策的制度,但“宣傳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原則性要求多,綱領性要求少”,而且與《公司法》、《企業法》等法律文件相比,“顯得蒼白無力”。
黨組織在國有企業內的地位被一些學者視作重大的政治問題,但即使在中央企業中,該問題也還沒有規范統一的模式。根據中國兵器工業集團課題組2013年3月的一份報告,在117家中央企業中,建立規范董事會的有51家,其中19家存在黨組,32家存在黨委。而他們為解決上述矛盾,產生了各種模式,如神華集團,對分別應由黨組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進行了區分,黨組決定的主要是政治領導、干部管理等問題。中國電子科技集團規定,董事會和總經理決策事項中凡同時屬于黨組管理權限內的,應首先經黨組審議或審定。
國企領導體制仍需破解權責不清難題
自1978年開啟改革大幕以來,隨著中央政策的變化,國有企業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也幾經變化。1980年代初,國有企業領導體制從“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向“廠長(經理)負責制”轉換,但隨之而來的黨組織弱化、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無法落實等問題,引起了中共中央注意。于是,“廠長(經理)負責制下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地位”的提法貫穿了上世紀80年代末到21世紀初期的近20年時間。
進入新世紀,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國有企業黨組織要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8月,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會議提出,要適應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確保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結構。
雖然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經過了多次調整,不過,在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黨組織權限如何,尤其是參與重大決策的程序如何,中共中央此前的文件并沒有給出答案。此次下發的《意見》邁出了實質性一步,試圖加強黨組織在企業決策中的影響力。
然而,《意見》可能起到的實際效果,業內人士和學者有各自看法。在國企系統某官員看來,《意見》還沒有解決董事會、總經理和黨組織的權責明晰問題,存在決策主體之間的沖突。
該官員表示,黨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多數委員的意見就是黨委意見,即集體決策、集體負責;董事會是集體決策、個人負責,董事個人可以保留意見。“董事對董事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決策,要付連帶責任,除非表達了明確的反對意見。這樣一來,如果(參與黨組織的)董事根據黨委的決議,在董事會上發表了意見,那么最后的責任誰來負?”
此外,該官員認為,決策效率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難題。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決策前黨組織先行開會,然后召開董事會,會不會降低決策效率?黨組織和董事會可不可以同時開會“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探索的問題。”
此外,國有企業黨組織按照上級黨組織或者中共中央的方針參與決策,是否有損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地位?這些問題都有待解答。
中國的黨委制與蘇聯的一長制
一長制,一般指某企事業單位中的全體人員,完全只服從一位領導者的意志的管理制度。實行一長制的企業由國家委任一個首長(主任、廠長、經理、 總經理以至部長)領導,他單獨領導該機關或企業并對其狀況和活動向國家負責。但從另一個角度說,領導者必須對他受委托的工作負全部責任。
1918年,列寧首先提出一長制,到1920年,蘇聯已經有一半左右的機關實現了一長制管理。蘇聯軍隊中也實行一長制,指揮官全權管理并負責行政、黨政和戰斗事務。
新中國成立伊始,中共中央受列寧經典理論的影響,及根據地建設經驗的啟示,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企業“一長制”。1956年中共“八大”召開,正式宣布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取代“一長制”,成為我國國營企業領導體制的新選擇。但這一段時間并不長。到20世紀90年代末的國企改革時,部分企業又開始將管理制度改為一長制。在歷次的政治運動中,“一長制”都不斷地遭到打擊和批判。
上世紀50年代左右,東北地區因解放早、民主改革和生產改革基本完成,加上有蘇聯專家的具體幫助,最早建立起“一長制”的領導體制,其他地區則因條件尚不成熟或認識上的偏差,在國營企業領導體制這個問題上出現了是實行“一長制”還是黨委負責制的爭論。后經中共中央的認真分析和考察,認為“一長制”是符合現代工業大生產符合中國經濟建設需要的,遂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繼續推行。
企業“一長制”在全國推行的過程取得了一定效果。如強調落實生產責任制,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不斷明確和細化;企業內黨、政、工、團明確分工,關系進一步理順;行政方面的力量加強,企業管理制度不斷得到完善。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根據地方上的反映,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廠長等領導干部文化、業務水平低,在廠內威信不足;“一長制”不能與民主管理有效結合,使群眾參與企業管理和建設的熱情降低;“一長制”與黨委領導時常產生矛盾,出現廠長“獨斷專行”、黨委“形同虛設”等不良現象。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