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事件是一個老式的“階級斗爭”案例
2012-07-11
四川什邡事件,就其本質而言,體現的是資本時代的社會困境——階級斗爭尖銳化。資本社會的階級矛盾核心和實質,往往表現為“經濟繁榮與多數(本地)人無關”,而由經濟發展帶來的 生態和環境“惡果與多數(本地)人有關”,本地人往往成為資本投資項目的反對派。一些自由派人士往往把一切重大事件,都硬性塞進“官民對立”的單一框架中間去敘述,這個觀察框架 有著不小的遺漏。
什邡事件作為一個孤立的案例,體現了“資本主導經濟發展進程”中間的關鍵問題:對于各種利益相關者無法進行合理補償。在中國改開搞年代以來,資本主導下的發展,最常見的問題是極 端壓低“勞工成本”和“環保成本”,山西、福建等地礦業公司的污水池潰口帶來很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而普通民眾受損之后卻往往難于得到起碼的補償。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各種人群的利 益,在資本主導的利益分配中間得不到合理補償,由此引發各利益相關群體的反對,這種由于經濟利益不均衡引發的政治博弈,乃是老式階級斗爭的標準形態。
由于城市建筑裝修行業的繁榮,老家蘄春縣山區的花崗巖資源,具有了開采價值,這些資源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間,十多位福建資本家先后獲得開采權。對于資本家而言,可以從開采和經營活 動中間獲得源源不斷的利潤;而對于當地政府而言,招商引資的成功和本地資源的開采,意味著本縣GDP數字的增加和稅收數字的上升,官員們可以從這種“經濟發展”過程中間獲得間接的收 益。但對于當地農民而言,要想從這種經營活動中間取得收益就相對困難,唯一的獲利方式是進廠打工,其工資所得也往往按照農村市場用工水平被壓到最低點,而且有限的打工機會也僅僅 對那些家有青壯年勞動力的家庭開放,更何況打工收益并不可觀。因此,當地民眾多數感到自己是“外在于”花崗石開采業的“繁榮”,在本地資源耗竭的經濟發展機會中間是受到排斥和不 公正對待的,這種“外在于”經濟繁榮進程的“受排斥”感受,往往成為民眾有組織反抗活動的出發點,2009年就發生過一起當地農民堵塞工廠大門要求停產的“群體性事件”。
無獨有偶,今天4月中旬,我參加一次去武漢市郊區的旅游——黃陂錦里溝,在那里目睹了一次標準的“階級斗爭”故事——錦里溝的老板雇傭黑社會毆打當地的農民“討債糾察隊”。我問了 一個農民,據他說是老板拖欠本地農民的建筑款等諸多費用,結果導致農民聯合起來催討債務,這種聯合討債行為得不到行政和法律支持,最終只好組織“農民糾察隊”去妨礙老板的經營活 動;而老板則擁有行政支持和法律優勢,選擇雇傭黑社會打人的方式,驅逐農民糾察隊。這個農民還告訴我,這種武力沖突至少已經發生過三次了。而導游小姐則持有一種說法,認為農民糾 察隊之所以周末前來鬧事,就是因為周末來人多影響大,故意這么干的。
不管真實的原因是什么,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每一處本地資源開發力度大的地方,都潛在地造就一支因無法受益從而心懷怨念的反對派,而反對派能否組織起反抗活動來,端視“組織資 源”積累過程,在何時突破組織群體活動所需的最低限度。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組織活動中間的信息成本,使得群體性的反抗事件易于組織起來。在中國特色社會中間, 真正的原汁原味的階級斗爭——工人組織起來跟資本家對抗——的事例很少,富士康的“十三連跳”在很大程度上說明工人對于“內部抗爭”的消極選擇,但是,外部抗爭卻相對發達。本文 所記述的三個案例,都是“外部抗爭”事例,所謂外部抗爭是指“資本經營過程的外部受害人”的有組織抗爭活動。這可能與內部抗爭受制于資本經營體制的強大組織資源壓制,難于組織起 來,最近僅僅因為有組織內部抗爭的苗頭的艾興峰(英博金龍泉公司員工)就被強制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間有些條款規定公司管理層可以任意地解雇人 (譬如散布公司的負面消息就可以解雇),而外部抗爭則在相當程度上不受資本經營組織內部的“組織資源優勢”限制。
在反抗資本經營的外部抗爭中間,政府的介入程度,往往與資本大小緊密相關。大資本往往具有較高的談判能力,從而就有更強的政府動員能力,有一個政治學概念叫做“捕獲政府”就是指 這種情況,而中小資本就相形見拙了。在本文的三個案例中間,蘄春縣的福建商人不僅沒有找到武警撐腰,甚至連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到現場“做群眾工作”都不太賣力;而錦里溝的老板就很 大,按照當地農民的說法就是政府和公檢法都“搞得掂”,所以,雇傭黑社會暴力解決問題的意愿很強烈;而什邡事件中間涉及的資方——宏達集團——據說要投資上百億,所以在項目受到 反對時能夠方便地動員武警力量予以平息。一般而言,資本越大,對于政府的談判能力就越強,動用政府的鎮壓力量來平息反對派的有組織反抗就越是有力,內部抗爭或者外部抗爭失敗的可 能性就越大。這一次什邡事件中間,本地民眾的有組織力量很弱,原本不可能導致“取消項目”的結果,因為這一群體性事件引發外部媒體的廣泛報道,特別是網絡輿論的強勢介入,極大地 加強了外部抗爭的力量和影響,最終使得當地政府決策停止項目投資。
一般而言,在大資本和政府的緊密合作之下,無論是內部抗爭還是外部抗爭都是不可能成功的,這是地域性的組織資源對比和力量對比決定的。這一次什邡事件之后,當地政府竟然終止了鉬 銅項目,顯然,這不是什邡本地力量對比的博弈結果,而是外部力量通過網絡和媒體廣泛介入使然。換言之,這一次本地的小規模抗爭竟然超越大資本和本地政府的強烈支持,是因為“外部 串聯改變了本地力量對比”的結果。
特色社會中間,政府鎮壓各種政治抗爭活動,往往采取政治活動刑事化處理的手法。這個方法由來已久,1979年胡耀邦擔任中央兩案領導小組組長之后,對于文革期間有組織的群眾政治活動 的“秋后算賬”,并沒有使用政治罪名,而是扣上各種刑事罪名,予以鎮壓,這種把政治事件進行刑事化處理的智慧,姑且稱之為“胡耀邦轉換”。文革期間群眾政治組織的領袖,多數是被 胡耀邦領導下的兩案領導小組以各種刑事罪名抓進監獄的,其中用得最多的罪名是所謂的“打砸搶”。此后三十余年來,對于群眾中間的有組織政治活動的鎮壓,莫不扣上各種刑事罪名,其 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罪名就是“打砸搶”,已經成為官場發言人的本能和信手拈來的“妙筆”。1989年的學潮被鄧小平定性為動亂和暴亂,著名的“四?二六社論”就說學生游行是“打砸搶”, 這次什邡事件也一樣被官方新聞稿寫成“打砸搶”。“胡耀邦轉換”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的政治智慧的精髓,這個智慧的每一次運用,都是動用鎮壓機器的前奏。
什邡官方新聞稿的說法是這樣描述的:“部分群眾……于7月1日晚到什邡市委和附近廣場聚集,經當地干部宣傳疏導,聚集群眾散去。7月2日9時左右,部分群眾再次到什邡市委、市政府聚集 ,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立即與群眾進行對話,耐心宣傳解釋,但一些閑雜人員煽動少數群眾,并帶頭強行沖擊警戒線,沖進市委大門、損毀公共財物,向現場執勤民警和工作人員投擲花盆 、磚頭、石塊等雜物。雖經公安機關反復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但仍有一些不法人員不聽勸阻,繼續實施打砸行為,并迅速向周邊公共場所擴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圍觀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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