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1年4月28和29日,連續兩天,《人民日報》設計一個《尋找工人文化宮(上下)》的欄目,發表了《普遍缺人缺錢缺文化,生存日益艱難工人文化宮很糾結》、《為生存發展,各顯神通、不乏探索憧憬工人文化宮找出路》兩篇記者報導和《不妨分類改類》一篇言論。
《尋找工人文化宮(上)》的引文是:“‘五一’國際勞動節將至。昔日,城市里載歌載舞的主題歡慶,如今,漸漸被娛樂休閑、商家促銷所取代。……它反映了時代主題的發展變遷,勞動者內涵、外延的拓展,……曾經的弄潮兒,也可能變成今天的落寞者。與勞動節、勞動者密切相關的文化宮,即是一例。過去,各地文化宮,風光無限,……現在,……它們日漸邊緣、沒落,……是否該退出歷史舞臺。”所以,《人民日報》要《尋找工人文化宮》!不過,《人民日報》沒有說明:時代主題發生了什么發展變遷?勞動節、勞動者的內涵、外延發生了什么拓展?等等。
“尋找(上)”,三個部分:“缺人:門可羅雀,數量銳減”、“缺錢,經費緊張,多靠收租”、“缺文化,活動少,面目全非”。
《人民日報》這三篇文章,集中反映了工人文化宮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性質和定位不明確。他們說道:“工人文化宮、工人俱樂部,之所以很‘糾結’,根本原因在于自身的性質和定位不明確。”“工人文化宮的迷失,更因為其在市場經濟中對自身定位的矛盾與搖擺。”“現在對于工人文化宮最大的問題是定位不清晰、身份不確定,頂了個事業單位的殼子,做著企業的事情,猶猶豫豫,左右尷尬”。“許多文化宮負責人反映,機制、體制不順,定位和功能不明,是制約工人文化宮發展的根本原因。”
第二個:經費沒來源。他們說:“各地工人文化宮的最終產權在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政府幾乎沒有投入;工人文化宮被定性為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他們必須在市場上找飯吃;工人文化宮‘斷奶’走向市場,但又缺乏經營人才,難以適應激烈的競爭。”“體制改革后,人員工資、各項開支都要文化宮自己掙。沒辦法啊,我們也要生活。”“工人文化宮目前大都屬于差額撥款或者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但又得自負盈虧。……它也不能像企業一樣貸款融資,資金十分短缺。”“由于沒有享受到政府部門給予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在撥款、稅費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大部分文化宮經費緊張,經營變得越來越困難。”
被逼得沒有辦法,大部分工人文化宮都把房子租出去,派別的用處,開商場、酒店、游戲廳、停車場、旅行社、珠寶商城、風味小吃,甚至什么“水療會所”。早已無文化可言,名不符實。
然而,工人文化宮倒真還有優勢:當年,“工人老大哥”,黨、政府都把城市的中心地區、最繁華、交通最便利之區給文化宮,面積也不小。它們的招牌題詞大多是劉伯承、陳毅元帥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所書寫,有的房屋還是當地的“保護性建筑”,更不說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是毛主席題的,建筑是原來的太廟,保護之嚴,天下少有,迄今殿堂內不能點明火,柱子上一根釘子子都不能釘。
兩篇報導,記者采訪的,無論是文化宮的工作人員,或是當年參加過文化宮活動的會員群眾,都說:“以前憑著工會會員證就可以在文化宮參加各種免費的文化娛樂。”“文化宮人來人往,電影場場爆滿,唱卡拉OK,參加培訓。……現在什么都沒有了,……很懷念。”
許多城市,工人文化宮門前公交車都專設個站,站名就是“工人文化宮”。這次有人說:“在一些地方,有建議把車站改名,后來征求市民的建議時,大家紛紛反對。”報導說:“很多人從小在這里看電影、看演出,都有一種工人文化宮情結。”結論是:“這種情結與糾結,正成為當前工人文化宮生存現狀的真實寫照。”
在“五一”節前夕,讀這些報導,作者作為一個曾經親手創辦過上海市工人文化宮,又任職過全國總工會宣教部工作的老工會工作者,更感慨無已!
工人文化宮的性質和定位怎么變得不明確了呢?工人文化宮的經費怎么會沒有來源了呢?
作者注意到,《人民日報》在反映工人文化宮這些“糾結”時,完全沒有提到《工會法》、《工會章程》,以至《憲法》的有關規定;更沒有提到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有關社會主義、工人階級和工會的理論和指導思想;也沒有提到我國工人文化宮發生和發展的歷史。《人民日報》只是從“體制改革以后”所形成的現狀說事;并且用“時代主題的發展變遷,……曾經的弄潮兒,也可能變成今天的落寞者”這種達爾文主義,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規律來作根據進行“尋找”,那當然,只能迷失方向,弄不清楚了!
不,情況不應該是這樣。今天,工人文化宮之所以陷入絕境,還是體制改革的錯誤指導造成的,是嚴肅的是非問題。
下面,讓我們看事實。
二
關于工人文化宮的性質和定位。
《中國工會百科全書》稱:“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工會為職工群眾及其家屬提供文化娛樂活動的中心場所和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陣地。”
對于工人文化宮性質定位最好的概括莫過于1950年陳毅市長為上海市工人文化宮的題詞:“工人的學校和樂園”。陳毅同志這個題詞體現了中國黨、國家、工會和廣大群眾對工人文化宮、 俱樂部性質的共識。
從根本上說,工人文化宮、工人俱樂部是中國共產黨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建立、產生的。
中國最早的工人俱樂部是1922年4月9日建立的長辛店工人俱樂部。在工人運動早期,工人俱樂部是黨用來傳播革命文化、宣傳馬列主義、教育和組織工人進行革命斗爭的組織形式。它為建立工人階級自己的戰斗組織——工會,從思想上、組織上作了準備。
蘇聯十月革命勝利以后,列寧把社會主義社會的工會定性為“它是一所學校,是學習管理的學校、是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是共產主義的學校。”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就是工會這所大學校中的一個教育陣地。
中國革命勝利、新中國成立,工會為工人階級建設工人文化宮、俱樂部,首先也是向蘇聯學習的。蘇聯在十月革命勝利、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建立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工廠的車間還有小型的叫做“紅角”的文化活動場地,供職工開展業余文化娛樂活動。
在列寧、斯大林時代的蘇聯,是很重視在建設社會主義、并向共產主義前進的過程中人的全面發展的。我國建國初期,全國總工會請蘇聯工會專家來給中國工會干部講蘇聯工會理論經驗,在介紹組織工人階級開展業余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和文化宮、俱樂部工作時,都講到要努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逐步實現消滅工農、城鄉和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本質差別。社會主義不僅要幫助工人階級努力學習文化、科學、技術知識,按照專業分工,不斷提高本職的物質生產能力;并且要為工人階級創造條件,利用業余娛樂時間,學習文化、藝術、體育知識和能力。使廣大工人階級群眾既能生產物質財富,又能創造精神財富;既能造出工、農業產品;又會唱歌、跳舞、演戲,繪畫,……等等;既能當生產者,又能當管理者,成為全面發展的人。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就是培養這樣的全面發展的人的重要陣地。
我國的《工會法》、包括現行的、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就明確規定“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這部《工會法》,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行政法室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編寫了逐條“釋義”。第三十一條的“釋義”有“工會要充分運用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等文化設施,廣泛組織職工開展文化體育活動,使職工群眾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之后,得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和休息,以消除疲勞,恢復體力,陶冶性情,煥發精神,得到美的享受。還要通過舉辦多種類型的報告會、演講會、學習班、座談會、講座和展覽,努力提高職工的科學知識、文化技能和體育、美育水平。為此,工會要職極創造條件,使職工群眾在業余時間有可能參加各種文化娛樂活動。”
看吧,以上情況,充分說明,無論是黨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指導上或是國家法律上,對于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的性質定位,都是如此明確。現在,實際生活里怎么會出現工人文化宮性質定位不明確的危機了呢?
十分明顯,實際是在所謂“體制改革”過程中,工會,包括政府、以至黨組織把這些忘了、丟了,背棄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違背了國家法律!
我還要講一講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期間,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的實際狀況和作用。
在那些年代中,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確實是工人階級文化娛樂的美好地方;但它遠不只是娛樂休息的地方,更重要的確實成了工人階級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職工們到文化宮來不僅看電影、看演出、休息。大多數是參加一種或幾種有組織的文化、藝術學習創作,各方面的文化藝術專家都到文化宮來給職工們輔導教授。各地文化宮的有組織活動,有:文藝創作,戲劇、電影、電視劇創作,音樂舞蹈,曲藝、攝影,美術,書法,集郵,棋類等活動。戲劇中又有京劇、越劇、豫劇、淮劇、川劇等各地方戲,曲藝又有相聲、二人轉、評書、故事、快板、單弦、大鼓、評彈、滑稽等等。美術又有國畫、油畫、版畫、漫畫、宣傳畫,等等。總之,內容非常豐富,不勝枚舉。從這些積極分子中涌現了許多人才,創作了許多作品。作家蔣子龍、胡萬春,聲樂家于淑珍、關牧村等都是工人出身。上海青年工人宗福先創作了話劇《于無聲處》,調到北京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演出,轟動全國,一時間四十幾個話劇團同時演這個戲,為平反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門事件發揮了積極作用。上海工人文化宮工人文工團的一些同志,后來調到上海電影制片廠,成為專業電影工作者。
1982年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開展的振興中華讀書活動,首先就是由上海市總工會在上海市工人文化宮開展起來的。幾年間,職工中就有三千萬人參加,后來從職工發展到青年學生、婦女、機關、軍隊等全社會。使廣大人民群眾政治思想覺悟、文化科學技術知識大大提高;涌現了許多人才。他們當中有的攻讀《資本論》,寫出了闡述《資本論》原理的通俗讀本;有的研究中國古代思想史,在全國性的學術會議上發表得到了學術界注目的論文;有的鉆研魯迅著作,寫出了論述《魯迅與工人》的文章,并對魯訊著作的注釋進行了廣泛搜集和綜合整理。
讀書活動中,職工還創造了演講活動這個方式來介紹、交流各自的學習心得。職工們自己寫、自己講,思想深刻,語言生動,受到聽眾的歡迎,出現了廣泛的熱潮。
總而言之,從新中國誕生,體制改革以前的全國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確實發揮了學習共產主義學校的作用,對中國工人階級隊伍的建設,作出了偉大的貢獻。
《人民日報》這次反映的“工人文化宮很糾結,生存日益艱難,有些已經名存實亡,是否應該退出歷史舞臺”這個形勢,完全是體制改革中搞什么市場經濟、商業運作這種錯誤指導造成的,必須從原則上予以糾正。
三
工人文化宮現在“缺錢:經費緊張,多靠收租”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工人文化宮并不是沒有經費來源。
工人文化宮、俱樂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工會經費負責供給的。
讓我們看一看《工會法》。
《工會法》“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的“釋義”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2%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范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等項,并強調,應堅持……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二是:“……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而不應擠占工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的這些規定和釋義說明:像城市工人文化宮這樣的重要職工經常活動經費,是由2%工會經費中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保證開支的;并且縣以上各級工會收到這40%的工會經費,只能用于“職工活動經費”,其他開支,包括應由同級地方政府承擔的、包括“職工活動陣地建設(文化宮、俱樂部的建設費用)都不許擠占。這就是說:文化宮、俱樂部的日常職工活動經費,是《工會法》剛性規定由2%工會經費保證開支的,體制改革要文化宮自收自支,各項開支要文化宮自己掙 ,是沒有根據的,違反現行《工會法》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工會法》“第四十五條”的“釋義”說:“各級人民政府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是我國的一貫政策。”“釋義”引證了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文件,說明這些文件都“對政府為工會提供必要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如:1、縣級以上各級工會……所舉辦的工人文化宮、俱樂部、體育館、業余學校……等事業單位,所需房屋及設施,由各級政府或部門逐步解決。……”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工會法》第四十五條 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要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又規定“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現在,不僅許多文化宮、俱樂部老舊破損,無錢修理,并且被迫拿文化宮、俱樂部的土地、建筑去從事所謂商業的經營,租賃、承包等等,使文化宮、俱樂部的所有權出現了混亂。這是違背《工會法》的。
令人奇怪的是,現行《工會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的決定》修正的。當時,如此鄭重其事地修正了這樣的《工會法》。把工會要充分運用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等文化設施,廣泛組織職工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規定得如此明確。把工會的經費和財產規定得如此明確和嚴格。結果,看來誰也沒有遵守、執行!并且,看來首先是工會自己不遵守、不執行!是誰在體制改革中要文化宮實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自負盈虧;人員工資、各項開支要文化宮自己掙 ;要求文化宮在市場上自己找飯吃,讓文化宮“斷奶”走向市場?《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來源的五項,完全沒有改變,實際都由工會收入了,為什么不給文化宮撥付了?為什么文化宮的開支沒有經費了呢?
既然工會的經費來源沒有變,工人文化宮的上級機關——各地縣以上工會機關收入經費卻不給工人文化宮撥款,而要文化宮自負盈虧,自己找飯吃,弄得文化宮缺錢、缺人、缺文化,使文化宮陷入到是否要退出歷史舞臺的危機,那首先是工會自己違反《工會法》。當然,政府執行《工會法》,讓企業、事業、機關把工會經費繳給了工會,工會卻沒有依法使用,政府監察、審計部門不向工會追究,政府也失職了。至于各級負有對工會進行領導的黨組織對于工會如此違法視而不見,不聞不問,黨組織也失職了。
四
集中起來說:
(一)工人文化宮的性質和定位是“工人的學校和樂園”,是社會主義國家工會共產主義學校的一個重要陣地。既是工人階級群眾業余文化、休息、娛樂的場所;又是工人階級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文化、科學、技術、藝術知識的課堂。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到體制改革之前,全國工人文化宮、俱樂部進行了非常出色的工作,取得了偉大的勝利,對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建設和中國工人階級隊伍的建設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二)工人文化宮的經費來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是有可靠、嚴格的保證的。體制改革,把工人文化宮“斷奶”,是錯誤的,違反國家法律的。更必須及時徹底糾正過來。
最后,還需要強調指出:
《中國工會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都申明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現在,讓我們看看《憲法》對工人階級、工會以及工人文化宮,有什么原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聯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憲法》的這些莊嚴、明確規定,使我們看到工人文化宮陷入的困境,最根本之點是違背了《憲法》,并且是違背《憲法》關于:社會主義生產資料所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國家對公民從事文學、藝術研究的幫助等的一個方面。
為此,建議中華全國總工會、《人民日報》向中共中央反映,希望黨和國家都要嚴肅對待《憲法》,嚴格執行《憲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一)普遍缺人缺錢缺文化,生存日益艱難工人文化宮 很糾結(尋找工人文化宮(上))
http://news.163.com/11/0428/04/72N05MLV00014AED.html
(二)為生存發展,各顯神通,不乏探索憧憬工人文化宮 找出路(尋找工人文化宮(下))
http://news.163.com/11/0429/05/72PKRLC7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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