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秦曉們投案自首
近日來,關于世紀驚天大案秦曉的滔天罪行已經昭然若揭。無論如何,他想百般抵賴,想負隅頑抗,想再抓住最后一根稻草,已經完全不可能的了。無論是好人也罷,罪人也罷,識時務者為進杰。進,是進步的意思,不是俊美的意思。目前的唯一出路,是秦曉們應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最重要的是,要保住項脖上那顆搖搖欲墜的腦袋不掉下來。
有的人自鳴得意,以為有了政治靠山,有了糖衣炮彈,就可以為所欲為,所向無敵。大錯特錯!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陳希同、陳良宇,不可謂政治靠山不強硬,不可謂手上的金彈銀彈不充足、不厲害,照樣是兵敗如山倒。特別是那個陳良宇,中紀委負責人找他談話時,依然是那樣的專橫跋扈,依然故我地“死豬不怕開水燙”的熊樣子。9個政治局常委,一表決,6:3通過制裁陳良宇方案,陳大人也乖乖地束手就擒。因為他有不老實的表現,法官判決就嚴厲一些,罰款由無到有。念他主動積極地退臟,揭發了紀檢部門不曾掌握的消息,揭發了同黨的罪行,才將其免于一死。
不屑說,秦曉大概是個七品芝麻官,與“兩陳”有著天壤之別,只不過是金彈銀彈充足一些而已。秦曉是個金融行業的職業經理人,應當懂得“信托責任”這個詞匯吧?你辜負了國家、企業與股民的信托責任,暫時沒有得以追究,你得逞了;你又將貪財、瀆職的信托責任委加于政治靠山,你又得逞了。不過,警告你,你可得小心點。某些豬朋狗友,某些政治靠山,他可以擔保你一時一事,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擔保你一生一世!
俗話說,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風水輪流轉。昔時王謝門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清代有個大貪官叫和珅,當過二十多年宰相,權傾朝野,專橫跋扈到極點。其政治靠山是乾隆皇帝,倚仗手中的權力與政治靠山,長期植黨營私,大肆貪污受賄,家財高達白銀十億兩,相當于當時清政府二十年財政總收入。嘉慶皇帝才不吃他那一套,一俟乾隆帝駕崩,即責令其自殺,家財全部充公。目前,吾天朝HT僅5至10年一輪換,眼下又快到輪換的時候了。官府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而法律和天理是千古不朽的。好好惦量惦量吧!孰重孰輕?錢財永遠是身外之物,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唯一出路,秦曉們只有主動地投案自首,認真承認錯誤,揭發同伙的各種黑幕與罪行,積極地退臟,努力挽回經濟損失,給國家和股民一個交待,一個道歉。如果你們害怕靠不住,害怕會招來殺身之禍,那么,我建議你向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同志投案自首,因為薄熙來同志是最正派最可靠的人選之一。從重慶市“唱紅打黑”運動的巨大勝利中,我們看到了中國的未來與希望,他有能力挽救犯錯誤的人,能夠與錯誤路線作斗爭。那個文強及其黑幫們,其后臺不可謂不硬,手段不可謂不黑,金彈與銀彈不可謂不少,即使如此,仍然敗在正統派反腐領導人的手上。
某種意義上說,秦曉們也是改割開方的受害者,是錯誤的改開路線方針引導許多職業經理人走向邪路,走向不歸之路,秦曉們只是其中之一。問題在下面,根子在上面。重要的問題,秦曉們在于千萬不要與太子黨沆瀣一氣,千萬不要當他們的炮灰與狗腿子。他們沒有一個是靠得住的。搞得不好,會當他們的替罪羊,或者被他們利用,或者被殺人滅口,所有的黑鍋由你背,所有的罪責由你扛,那樣的話,真正是遺臭萬年了!當然,哪怕你加入了太子黨,你的身份不是太子,等于是白白加入了!
君不見,中國的刑法像個橡皮筋,有的貪污受賄幾十萬元,就被拉去槍斃、打毒針了。有的貪污受賄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于幾多億元,也沒有拉去槍斃、打毒針。關鍵在于,是否立功受獎,是否投案自首,是否揭發其他同黨的罪行,是否積極退臟與完全退臟。
關于秦曉的原罪,網上已經披露得很多了。主要的是涉嫌瀆職罪,至于侵占罪、哄搶罪、私分罪、截留罪、破壞國有財產罪、商業賄賂罪、貪污受賄罪、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罪、擾亂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罪等罪名,需要秦曉們坦白交待,應當竹筒倒豆子和盤托出,不得隱瞞任何細節與污點。
物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四)違反本法規定與企業進行交易的;(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此法還建議,國有金融企業除了適合以上規定以外,另外需要根據國家金融企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專項規定執行。
另外,刑法中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洗錢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集資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貪污受賄罪,瀆職罪……等等。大家可以根據以上罪名,對于秦曉們進行辯證論述。秦曉們也可以對照檢查,到底是否犯罪,或者犯了什么罪行。
天作孽,猶可恕;人作孽,不可活。善善惡惡總有報,渾渾噩噩終蹉跎。
再說一遍,紙是包不住火的。從中央與地方官方網站到各個民間網站,已經形成揭發、聲討秦曉們大肆賤賣國有資產罪行的熱潮,現在,主動地投案自首還來得及。否則,后悔就晚了!
相關鏈接:文章
超級小百姓-敢不敢抓秦曉,可以檢驗中國是否決心反腐到底
張宏良:“博源模式”的巨大災難-簡評閑言和司馬南的三篇文章
忽然驚濤-最牛的“原罪共同體”是這樣煉成的
閑言:秦曉的蹊蹺
閑言:秦曉的恐懼
張宏良評《秦曉們的恐懼》
愚悻:為摧毀“錢權共同體”信殊死之戰
寒江釣雪-試論“秦曉現象”產生的社會根源及危害
云淡水暖-請教招商局原董事長秦曉:把國有股低價賣了算什么“現代性”?
XP-過河的卒子不回頭—秦曉們就剩下生死相搏了
柳頤衡-香港《縱橫》雜志:《評秦曉們的普世價值觀》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