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而健全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有效實施將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這些現實的或者潛在的負面影響。
自1985年人類首次試種成功轉基因作物以來,世界轉基因農作物種植總面積已占到世界總耕地面積的2%,轉基因生物已達120種左右,其中主要的4種是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目前已有超過25種轉基因作物上市。在我國,目前也出現了轉基因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種轉基因作物。近日,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有關報告中提出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立法涉及的糧食轉基因管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爭取2011年將糧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環保部正組織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正為啟動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準備工作,商務部建議結合糧食法起草加強對轉基因立法問題的研究。
《北京科技報》:為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原因是什么?
于文軒:轉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在科學上尚沒有明確的定論。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應當僅考慮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應當關注其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經濟系統,特別是食品安所產生的不利影響。科學而健全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有效實施將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這些現實的或者潛在的負面影響。
《北京科技報》:我國目前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有哪些?現在的相關法律存在哪些問題?
于文軒: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包括:2009年《食品安全法》、2001年《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以及您提到的2007年《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等。
以標識制度為例,在標注方法方面,《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要求對3類產品實行強制標識。這3類產品是: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加工制成,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但是,該管理辦法對于何為“直接加工品”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該管理辦法還將強制標識要求僅限于“直接加工品”,對于“間接加工品”則沒有規定需要標注,這有可能為經過深加工的轉基因農產品提供潛在的銷售途徑。
在標識范圍方面,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只有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中的產品才適用該制度。第一批目錄涉及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等5類17種產品,但這17種產品的覆蓋范圍顯然過窄。例如,目錄規定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需要標識,但食用調和油、豆腐、豆漿、豆奶粉、腐乳等卻未包含在內,而這些產品中也有可能混入轉基因成分。又如,我國農村地區普遍食用棉籽油,而我國生產的棉花又大多是轉基因抗蟲棉。該目錄僅對棉花種子進行標識,對棉籽油卻只字未提。
《北京科技報》: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具體應當從哪些方面入手?
于文軒:首先,應抓緊時間制定綜合性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轉基因食品安全幾乎涉及轉基因技術研發應用的所有方面,科學的綜合性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是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綜合性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進展緩慢。
其次,應完善轉基因技術活動管理立法。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狹義農業即種植業領域。進一步立法應著重補充其他領域的轉基因生物技術活動管理立法。轉基因技術活動管理立法根據情況可以制定為單獨的法規,也可以制定為行政規章,或者在專項立法中作出詳細規定。
再次,應適時制定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在內容上,該專門立法應包括對食品原料提供、食品生產、食品運輸、食品銷售等環節的規定,并特別重視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完善,就標識范圍、可追蹤性、獨特識別碼標識閾值、標識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
其四,應適時制定轉基因生物損害賠償立法。我國目前尚未制定轉基因生物損害賠償專項立法,相關領域的生物安全管理專項立法和相關立法中也未作明確規定。損害賠償和糾紛處理方面的立法可以單獨制定為法規,也可以視情況在綜合性轉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其他立法中作出規定。立法過程中可以借鑒《卡塔赫納生物技術安全議定書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的相關內容,并充分考慮我國解決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現實需要。
《北京科技報》:立法能否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
于文軒:立法是解決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但單純的立法努力顯然遠遠不夠。強有力的政策支持、技術支撐、法律實施,以及良好的公眾意識和充分的公眾參與等因素,都是有效解決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必不可少的條件。
《北京科技報》:據了解,對待轉基因食品的態度,歐洲是嚴格限制,美國則是寬松管理,而我國主要是借鑒美國的做法,為什么?
于文軒:對于轉基因食品,歐盟國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主張在現代生物技術相關活動有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不可逆轉危害時,即使科學上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危害必然發生,也應采取必要預防措施。美國與此不同,堅持實質等同原則,認為除非能夠證明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性,否則即認定其與傳統食品在實質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風險性。我國轉基因生物技術蓬勃發展,現代生物技術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使得我國在轉基因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如歐盟國家嚴格。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