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齡:趙東民案判決中的三大硬傷
10月17日 ,趙東明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細覽判決書,發現有如下三點硬傷:
一、 無視案由確系省總工會的不作為引起:
該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及情況說明證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省建五公司等10多個單位的退休人員近150人,在劉高智、張興財的帶領下到省總工會集體上訪,遞交了他們所謂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反映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差距問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限期答復。”
誰都知道,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距是客觀存在的,這是極不合理的。至今也沒有哪個部門哪個領導敢認定合理。《公開信》把工人們受到的這種不合理待遇向總工會反映,不是強行要求總工會消除這種差距(總工會無此權力),只不過要求總工會站在工人利益立場向國家向政府為工人說一句話!
如果總工會認為這種差距合理,認為工人的要求是無理。那好,你們作為代表工人的社會組織,也按工人的退休待遇拿養老金好了。估計真要這樣,你們一定會比工人“鬧”得更厲害。
如果總工會認為這種差距不合理,你就有責任有義務為工人說句話,肯定這種差距的不合理!如今,你們拿著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薪資卻把工人利益丟到了腦后。不是不作為又是什么呢?你們的不作為就是造成工人群訪的根本原因。
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完全回避了引發此案的案由。這是硬傷之一。
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卻沒有及時向派出所報案
公安派出所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為省總工會的機關干部們,不會不知道這一點連小百姓都知道的普通常識吧:凡是發生了擾亂社會秩序的現象,就要及時向派出所報案,請派出所出面維持秩序。讓派出所來了解掌握現場。在機關先后兩天“社會秩序遭到嚴重擾亂”的情況下,總工會幾十個干部怎么就沒有一個想到報案呢!
唯一的理由是“擾亂社會秩序”不存在!
這個“不存在”,我們也可以從兩次上訪持續的時間得到證明。在這兩次上訪中,工人的要求并沒有得到具體答復,可是,在沒有派出所到場施壓的情況下,他們都在總工會下班以前自動退出了。真要來“擾亂”,有可能如此輕易“撤兵”嗎!
沒有派出所的現場勘察記錄為證,這是第二個硬傷。
三、有不具法律效用的“人證”而沒有物證
本案的關鍵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則構成犯罪,不是,則不構成犯罪。無論行為人是個人還是群體,無論行為是無組織的還是有組織的,只要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不構成犯罪!
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必須由證據說話!證據有“人證”和“物證”。一般說來,物證的價值更重于人證。因為,“人證”都有可能受到人的主觀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益關系人提供的“人證”,受主觀影響更大,所以,一般都不能當作有效證據。
此案判決書中羅列的16份證人證言,前六位是退休工人,都是說的自己參加上訪的過程,沒有提出任何“擾亂社會秩序”的證據,倒是提供了“趙東民和張興財給我們講上訪的注意事項,讓我們不要亂喊、亂跑、亂說”的證據。連亂喊亂說亂跑都不行,可見趙東明根本就沒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分析起來,既然是趙東民為首,大家都聽他的。亂喊亂說亂跑的現象也就不可能出現。即有,也只能是個別的。
第七個證人是王豐闐(系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值班員),他只證明了趙東明在這里租了兩次教室開會。會議并非密謀策劃暴亂或是打砸搶,肯定不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也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無關。
我們再來看看,證明趙東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都是一些什么人?接下來的7人分別是
1、王安朝(系陜西省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
2、張仲茜(系陜西省總工會副主席)
3、陳軍(陜西省總工會后勤部部長)
4、馮勇(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副主任)
5、王俊明(陜西省總工會組織部部長)
5、王春雷(陜西省總工會援助中心主任)
7、梁小民(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室主任)
大家都看清楚了吧。七個人都是清一色的“長”字輩,連一個普通工作人員都沒有站出來作證!
還有兩個炊事員的證言是“大會議室開水供不上,(領導)要求我們停止做飯,用大鍋燒水,給會議室供開水”。停止做飯的原因是“要用大鍋燒開水”,而不是因為上訪工人的“擾亂”以至做不成飯。
最后兩個門衛的證言是“他們要找工會領導,我們也攔不住,就允許他們一大群人進了辦公大樓,兩次都有上百人。幾次大規模上訪時,機關都很亂,我們也管不下”。
他們證實了工人們不是砸門闖卡而是經過“允許”進入總工會的。至于機關里面具體的“很亂”,他們應該無權證明,因為他們履行職責之處僅限于大門口。
現在我們完全弄清楚了,趙東明在省總工會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就是由總工會七個領導干部的“組合拳”證“實”的。這7個與總工會利益緊密相關的“長”,出于維護其所謂“正常秩序”的目的所作出證言,應該說,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用。誰能擔保其間沒帶有個人的主觀傾向!誰又能擔保他們沒有串通作“組合證”!因為這些證據都不是由公安部門及時在現場隔開證人單獨取得的。
所以,本人建議趙東明的上訴律師在上訴辯護中干脆就以這7個人的證言是否具有法律效用為突破口!
究竟誰能證明趙東明嚴重擾亂了總工會的“社會秩序”?只能是現場提取的物證了。如今的普通手機都可以錄音錄象,60來人的總工會,為什么就沒有一個人拍錄出半點“擾亂”的現場呢?
退一萬步講,從6月15到25,其間有整整十天時間,既要告趙東民“擾亂社會秩序”,為什么不安裝錄相抓現場呢?
還有,前面已經說過,為什么不及時報案,讓派出所來抓現場?
拿不出“現場”,這是第三道硬傷,最大的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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