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依法立即釋放趙東民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檢察院公訴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被告人趙東民已經被羈押13個月另27天,從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起算,也有8個月時間,無論是否報經有關機構批準,都已大大超期羈押。現在,我提請有關當局注意下列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發布)八、期間和辦案期限 第33條:
“……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事居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法【2003】163號【頒布時間】2003-11-12):
“三、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凡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充分發揮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四、……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凡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條件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拘、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決定不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或者在審判階段建議補充偵查并經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機關;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2003年11月25日發布)明確,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前7日制發《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通知辦案部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督促其依法及時辦結案件。
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涉嫌案件、逮捕時間、期限屆滿時間、是否已經延長辦案期限等內容。案件承辦人接到提示后,應當檢查案件的辦理情況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嚴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如果需要延長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規定強調,為了準確掌握情況,監所檢察部門應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情況實行一人一卡登記制度。案卡應當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訴訟階段的變更、羈押起止時間以及變更情況等。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每月底向檢察長報告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上述相關法規,我提醒有關機關注意:現在對趙東民超期羈押早已非法,已經造成嚴重后果。
并敦促新城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必須停止非法行為,立即釋放趙東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同時提請上級有關部門嚴格監督,責令新城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遵法守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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