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也夫《代價論》涉嫌學術作偽和剽襲
郭曉
汪暉被指抄襲事件至今余波未息。近幾個月來,涌現出一位特別堅定的反抄襲斗士:鄭也夫教授。鄭教授連續撰寫文章、接受訪問,強調要反對抄襲,尤其可貴的是,鄭教授表白自己特別有資格反對抄襲,因為鄭教授自己的學術寫作完全合乎規范、不存在抄襲問題。鄭也夫在《南方都市報》連發兩篇文章《汪暉事件,不必拉扯時代》和《“汪暉門”言論點評》,都斬釘截鐵宣告自己合乎規范。
但是,后來大概因為自己的《代價論》被指也有“抄襲”,鄭也夫在《新京報》上又發表題為《汪暉門:建立剽竊標準的契機》的文章,提出“‘汪暉門’的爭吵何以如此混亂?”的問題,認為“標準不清”毫無疑問是“第一要因,即真正的‘原’因”。接著,他給出了“與國際接軌”的兩條標準,“引文必須打引號或放在上下空行、左邊縮格的獨立段落中,引文或改寫的資料均必須標明出處。”并且說:
……對引文無引號的追究可以從寬。而對引用卻不給出處不能寬容,且應嚴格實行。一個出處的標明,不能覆蓋你在文章的不同頁面、段落里的多次引用;有間隔的N次引用就必須N次標明出處。
那么,鄭也夫的學術寫作合乎他自己提出的這些標準嗎?我們不妨來看看鄭也夫的學術著作《代價論》(三聯書店,1995年版)。
《代價論》全書共20節,各節之間的聯系和層次不明晰,更像是20篇文章的合集。它出版于1995年,當時關于學術規范的討論已在進行,鄭也夫也剛從美國接受教育回國。按理,鄭也夫的這本成名作應該如他所言,在學術規范方面是經得起檢查的。
然而,非常遺憾,根據鄭也夫自己提出的“剽襲標準”,我們很容易在《代價論》中找到大量涉嫌剽襲的證據。《代價論》20篇短文的寫法,多以三五本他人著作為主要基礎,將眾多引用加以連綴,稍加引申擴展而成。按鄭也夫的“剽襲標準”,這些引用不少都涉嫌剽襲,比如有的打了引號沒有注明出處,也有的既沒打引號也沒注明;有的引用雖然打了引號,引用的卻并非原話,而是有隨意的篡改。這里隨機選取第6節、第17節和第20節,姑且分為三種情況,各舉一兩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第一,引用外國學者的話,不僅不注明出處,而且隨意篡改,跡近于偽造。
第二,引用他人對某一學說的介紹,或者轉引他人對某學者論述的引用,而不加說明。
第三,引用他人觀點作為自己的重要觀點,而不加說明。
一、引用外國學者的話,不僅不注明出處,而且隨意篡改他人的話,或者“張冠李戴”,分明是A說的話,在鄭也夫那里成了B說的。
例如,《代價論》第139—140頁:
凱恩斯說:“假如人性不喜歡碰運氣,而僅靠冷靜盤算,恐怕不會有多少投資。”加爾布雷斯說:“一旦人們變得非常有理性,經濟發展似乎就不可能了。”
這兩段引語,鄭也夫都沒有加注以說明具體出處。按照鄭也夫自己的“標準”——“對引用卻不給出處不能寬容,且應嚴格實行”,《代價論》中此種“不能寬容”之處比比皆是。這是個引人好奇的現象,如果鄭也夫教授是一個篇篇論文展開都合“規范”的學者,那么,為什么很多地方分明是引用(如這兩處引用),卻竟然“忘記”注明出處了呢?竟然如此不規范呢?我們且以這兩處引用為例子,來解剖一下“麻雀”。
鄭也夫所引凱恩斯和加爾布雷斯的話,是他自己閱讀這兩位經濟學家的原書時所摘的句子嗎?這兩句中文是鄭也夫自己的翻譯嗎?不是!我們來對比一下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儲玉坤、鐘淦恩、楊思正等譯,張仲禮校,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年)的兩段文字。
1、《代價論》第139頁:
凱恩斯說:“假如人性不喜歡碰運氣,而僅靠冷靜盤算,恐怕不會有多少投資。”
《財富與貧困》第59頁:
……設人性不喜歡碰運氣,或對建設一廠、一鐵路、或一礦或一農場本身(即除了利潤之外)不感興趣,而僅靠冷靜盤算,則恐怕不會有多少投資。(注1)
(注1)摘自凱恩斯著,徐毓枏譯:《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第126-128頁。——譯者
分析:鄭也夫此處引用凱恩斯的話,如系他自己翻譯,則與儲玉坤等人所轉引的徐毓枏譯文相比,只是把“設”改為“假如”,并少了一個“則”字。而且,鄭也夫顯然把“或對建設一廠、一鐵路、或一礦或一農場本身(即除了利潤之外)不感興趣”刪掉,而未用省略號標明。這樣一來,凱恩斯的原意就被篡改了。因為凱恩斯說,世人投資前仆后繼的原因有兩個,一來有人喜歡碰運氣發大財,二來很多人還有創造和建設的熱情,即便不為牟利,為了這創造和建設本身,也是愿意赴湯蹈火的。鄭也夫把凱恩斯的話拿掉一半,不作說明,讓人誤以為凱恩斯說,世人投資不絕皆為“碰運氣”?凱恩斯是萬萬不會認這筆帳的!
2、《代價論》第139—140頁:
加爾布雷斯說:“一旦人們變得非常有理性,經濟發展似乎就不可能了。”
《財富與貧困》第384頁:
加爾布雷斯完全正確。一旦人們變得“非常有理性”,經濟發展就似乎不可能了,因此也不可能發生了。
分析:此處證據確鑿地顯示,鄭也夫當時根本就沒有閱讀過、哪怕查核過加爾布雷斯的相關文字,甚至沒有查核過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的英文原版!因為很顯然,“一旦人們變得‘非常有理性’,經濟發展似乎就不可能了”這句話,其實只是喬治·吉爾德在《財富與貧困》中對加爾布雷斯的評論,其中只有“非常有理性”這幾個字是喬治·吉爾德對加爾布雷斯的引用。也就是說,鄭也夫涉嫌偽造加爾布雷斯根本就沒有說過的話,在這句偽造的引文中,只有“非常有理性”幾個字是加爾布雷斯說的。因此,鄭也夫在此處涉嫌學術作偽。
我們現在也就清楚了,為什么鄭也夫在此處沒有注明所引凱恩斯和加爾布雷斯的話的出處?因為1985年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的中譯本時,顯然還毫無引注的規范意識(這是否八十年代學術規范的時代特點?),把該書的所有注釋全部刪掉了,只有譯者對書中提及的人物和文化常識等的注釋;如果鄭也夫不去查核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的英文原版,根本不可能知道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所引的加爾布雷斯的話究竟引自何處。從這個例子來看,鄭也夫并沒有去查核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的英文原版,因此也不可能知道,喬治·吉爾德這句話究竟出自加爾布雷斯的哪本著作的哪一頁。其實,即使鄭也夫現在翻遍加爾布雷斯的所有著作,恐怕也找不到有這樣一句話吧!
而《代價論》第17節“風險與保障”(第136-143頁),從上面所引兩段引文之后兩段開始,連續有七處引文注明出自喬治·吉爾德《財富與貧困》一書。因此,我們不妨進一步推斷,鄭也夫是否因為無法告訴讀者加爾布雷斯的話(事實上是喬治·吉爾德的)的出處,雖然他可以注明凱恩斯的話的出處,但是覺得不好意思,或者“想裝淵博”又怕露了馬腳,所以索性都不做注釋了呢?
二、引用他人對某一學說的介紹,或者轉引他人對某一學者論述的引用,而不加說明。
知道了鄭也夫引用西學研究文獻的這一邏輯,再來按鄭也夫的“標準”來找《代價論》中的所謂“抄襲”,就再容易不過。
隨便舉一例,如,《代價論》163頁討論西方經濟學中的拉弗曲線,引用了休謨的《關于稅收》:
近代哲人休謨1756年在其《關于稅收》一文中已經考慮到這一問題:
過高的稅像極端的貧困一樣通過制造失望而摧毀工業,甚至在達到這種程度之前,過高的稅就會提高勞動者和生產者的工資,使所有商品價格上漲。
這一段話未做任何注釋。這段翻譯引自李慶云所譯裘德·溫尼斯基“賦稅、收益和拉弗曲線”一文,收入《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商務印書館,1984年),見第32頁:
過高的稅像極端的貧困一樣通過制造失望而摧毀工業,甚至在達到這種程度之前,過高的稅就會提高勞動者和生產者的工資,使所有商品的價格上漲。
鄭也夫此處的翻譯僅僅比李慶云的翻譯少了一個“的”字。無獨有偶,《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所收的譯文大多也都刪掉了注釋,包括裘德·溫尼斯基“賦稅、收益和拉弗曲線”的譯文。因此,鄭也夫如果不去查閱美國《公共利益》1980年冬季號上的原文,或者查閱休謨《關于稅收》一文原文,很難注明休謨文字的原始出處。而我們看到,接下來鄭也夫引用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中的一段話,就注明了中譯的出處。也就是說,在這些段落的寫作過程中,鄭也夫并非沒有注明出處的意識,而很可能是他并不知道、也沒有去查休謨這段文字的具體出處,而且,他很可能并不愿意僅僅做一個“轉引自裘德·溫尼斯基“賦稅、收益和拉弗曲線”中譯”之類的注釋,所以最終此處沒有注明出處。
沿著這一線索,我們來看《代價論》此節(“20 中庸與極”)有關“拉弗曲線”的介紹與《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所收文章有何關聯。
《代價論》第162頁:
1974年南加州大學的青年經濟學家阿瑟·拉弗(A. Laffer)在華盛頓飯店與白宮助理理查德·切尼共進午餐時,竭力向后者解釋稅收與稅率之間的關系:稅率從零向百分之一百上升,當到達某一點時,經濟活動開始受阻,稅收開始下降。當時切尼迷惑不解,拉弗拿出餐巾在上面草草畫出了日后名聲大作的拉弗曲線。
《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附錄“供給派經濟學興起的簡況”(羅蘭德·伊文思、羅伯特·諾瓦克著,梁小民譯自美國《讀者文摘》1981年7月號,胡代光校),第140頁:
1974年后期……有一次在華盛頓一家飯店進午餐時,拉弗竭力向白宮參謀長助理理查德·切尼(Richard Cheney)解釋稅收與稅率之間的關系。……拉弗解釋道:當稅率從零上升朝向百分之百時,一個傾斜點就被達到了,在那點上經濟活動受到阻礙,而稅收額開始下降。當時切尼感到迷惑不解,于是拉弗就拉出餐巾并在餐巾上面潦草畫出了現在著名的拉弗曲線。
鄭也夫這段話未做任何注釋,只是將梁小民的譯文改動了幾處字詞。其中有兩處改得頗有疑問。一處是“華盛頓一家飯店”改成了“華盛頓飯店”,西方經濟思想史愛好者或可考證這次歷史性會晤究竟在哪家飯店進行,華盛頓的飯店不計其數,是否就在“華盛頓飯店”?另一處是“白宮參謀長助理”改成了“白宮助理”,這一省略是否提升了理查德·切尼的官銜?其余改動則如,將“現在著名”改為“日后名聲大作”,不再一一列舉。這些改動,是否可以視為“故意欺瞞”和“蓄意做假”?
《代價論》第162-163頁接下來一段對“拉弗曲線”原理的具體介紹,亦可參照閱讀《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所收裘德·溫尼斯基“賦稅、收益和拉弗曲線”一文第28至29頁對“拉弗曲線”的解說。鄭也夫此處未加任何注釋,只不過裘德·溫尼斯基的解說順序是從稅率為100%的情況說到稅率為零的情況,而鄭也夫把解說順序倒了過來,從稅率為零的情況說到稅率為100%的情況。以下用評注的方式逐句注出鄭也夫所引用的裘德·溫尼斯基的文字。
該曲線意在說明,當稅收為零時,雖企業生產因免稅獲取了最大化利潤,但政府不可能存在,經濟將處于無政府狀態。(注:裘德·溫尼斯基:“如果稅率為零,人們就能得到他們在貨幣經濟中生產的全部成果。……政府對生產沒有阻礙作用,生產因此能最大化……政府的收益也為零,政府就不可能存在。……經濟處于無政府狀態;”)
當稅率為100%時(即全部收入上繳政府),貨幣經濟中的全部生產將因無利可圖而停止,并為逃稅轉向物物交換的經濟,由于貨幣經濟中斷,雖稅率高達100%,政府的收益卻是零。(注:裘德·溫尼斯基:“當稅率為100%時,貨幣經濟(與主要是為了逃稅而存在的物物交換經濟不同)中的全部生產都停止了。……由于生產中斷,沒有什么可供征100%的稅,因此,政府的收益就等于零。”)
拉弗曲線正是存在于上述兩種情況之間。(注:裘德·溫尼斯基:“拉弗曲線就存在于上述兩種情況之間。”)
當稅率從B點、D點上升時,收益也上升,到達E點時收益達到了頂點。(注:裘德·溫尼斯基:“而通過提高稅率,如從B點提到D點,政府的收益也會增加得同樣多。”“收益和產量在E點為最大。”)
稅率從E點繼續上升便進入陰影區,即投資者因稅率過高積極性受挫,減少了投資,使社會生產下降,從而也使政府的稅收額減少。(注:《代價論》第162頁的“拉弗曲線”圖例沒有標出上半部分的“陰影”。裘德·溫尼斯基:“在E點,……如果提高稅率,產量和收益都會下降。”)
拉弗說:“總是存在產生同樣收益的兩種稅率。”(注:這句話即《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第28頁裘德·溫尼斯基一文(李慶云譯)開頭第一句。但無論是拉弗這句話的原始出處,還是轉引的出處,鄭也夫都未注明。)
比如,在稅率很高的A點和稅率很低的B點上,收益竟可能是一樣的,在稅率較高的C點和稅率較低的B點上,又是一樣的收益。(注:“稅率較高的C點和稅率較低的B點”有誤,應為“稅率較高的C點和稅率較低的D點”。裘德·溫尼斯基:“A點代表一個很高的稅率和很低的產量,B點代表一個很低的稅率和很高的產量,然而兩者為政府提供同等的收益。”“C和D點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拉弗和其伙伴們強調,E點不就是50%(雖然有時可以是),而是一個變動的數字。(注:裘德·溫尼斯基:“E點雖然可以是、但并不就是50%,而是一個可變動的數字。”)
由此可以看出,《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是《代價論》第20節“中庸與極”的核心參考文獻之一,但這一文獻在全節的注釋中只出現了一次(見第165頁)。鄭也夫在第165頁的注釋是“裘德·溫尼斯基:‘賦稅、收益和拉弗曲線’,見《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商務印書館,1984,第31、39頁”,這是鄭也夫看過這本書的證明。按照鄭也夫自己確立的“剽襲標準”——“一個出處的標明,不能覆蓋你在文章的不同頁面、段落里的多次引用;有間隔的N次引用就必須N次標明出處”,以上三處未注明出處的情況,毫無疑問涉嫌剽襲。
三、引用他人觀點作為自己論述的重要觀點,而不加說明。
例如,第6節“競爭與否認沖突”,34-35頁:
競爭與沖突有同有異。競爭大多是平和地在一定規則或規范下進行的。競爭者多是在規則允許下努力發展自己,以適應環境或標準,最終得以生存或勝利。沖突則更劇烈,它是間歇的,有時不講規則,甚至企圖打碎舊規則,從而改變自己的地位或取代另一群體的位置。
此處所在段落及前后兩段沒有給出任何出處。
我在科賽(Coser)《社會沖突的功能》(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孫立平等譯)120頁讀到如下文字:
我們在此必須對沖突與競爭加以區別。在競爭中,可以根據事先確定的標準測量他們的能力并選出優勝者。……但是,在沖突中這種標準并不存在于斗爭雙方之間,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這種標準并不存在。【原書此處注:Cf. Robert Bierstedt, “An Analysis of Social Power”, 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XV(1950),pp.730-38.】
鄭也夫在此節多次引用科賽此書的英文版(鄭也夫譯為“科瑟”),分別見《代價論》37頁及38頁。
鄭也夫《代價論》討論“沖突與競爭的異同”,和科賽討論“沖突與競爭的區別”,對有關“規范”(或譯為“規則”)的討論是一致的。而對“沖突與競爭的異同”的討論,是“競爭與否認沖突”一節的中心論點之一。如果要步步為營地做注,這個地方應該注明。按照鄭也夫自己設立的標準,此處未注涉嫌“抄襲”。
鄭也夫對沖突的理解也有把科賽的意思弄反的地方。鄭也夫認為,沖突的結果是“改變自己的地位或取代另一群體的位置”,而科賽《社會沖突的功能》121頁則特別強調,要將沖突與由于位置差異而產生的利益對立區分開來:
把沖突與由于不同個人或團體各自在特定社會結構中位置的差異而產生的利益對立區分開來是必要的。
科賽認為沖突的重點在于對雙方都想得到的東西的分配,見121頁:
與競賽不同,在沖突中,“成績”——至少部分地——依賴于權力的占有。這樣,假如沖突的雙方都想得到某種既定的東西,此時的分配至少就像由公認的需求標準決定一樣,由各方實際擁有的權力大小決定。【原書此處注:See Reinhold Niebuhr,……】
以上是筆者按照鄭也夫教授提出的“剽襲標準”,粗粗指出《代價論》數處涉嫌“剽襲”的地方,并指出了《代價論》存在涉嫌學術作偽的地方。按照鄭也夫自己的“剽襲標準”,《代價論》毫無疑問涉嫌剽襲,而且大可繼續“挖掘證據”。
筆者尤感興趣的問題是:按照鄭也夫自己確認的“剽襲標準”,他的《代價論》中涉嫌剽襲之處不可謂不多,但是他為什么會如此斬釘截鐵地認為自己的作品沒有剽襲?!為什么將自己陷入賊喊捉賊的境地?!這是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也是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
鄭也夫是自我矛盾的,他的人格是分裂的。也許為了在路人皆知的整人運動中找回自己的一點顏面,也許為了一廂情愿地讓整人運動茍延殘喘,鄭也夫是一頭真正的“鴕鳥”,他根本不敢面對自己經歷過的歷史時代,更不敢面對自己的歷史:讓今天的鄭也夫拍胸脯說沒抄的那些文字,在今天的“規范”看來,很多都成了問題,甚至是致命的問題!鄭也夫在九十年代的學術寫作習慣,完全可以被今天的鄭也夫打成抄襲。
從鄭也夫的《代價論》中,我們可以看出鄭也夫九十年代寫作《代價論》時的引注習慣。這些學術寫作習慣與鄭也夫所宣稱的八十年代、甚至是九十年代的情況完全不同。其表現如下:
其一,鄭也夫在九十年代中期出版的《代價論》中不僅沒有對翻譯文章刪掉注釋的現象表示任何反對或抗議,而且隨波逐流,轉引其他學者的原話,根本沒想到去核對原書,做出補注;有的時候他甚至變本加厲,也許為了與鄰近的引用保持一致,本來已經知道出處的地方,也一并不做注釋。
其二,鄭也夫在引用《現代外國經濟學論文選》第五輯介紹“拉弗曲線”的時候甚至不做注釋。
其三,鄭也夫有時用引號來表示引用他人的原話,但引號內有時并非他人原話,而是自己認為他人應該會說的話。也就是說,他把自己猜度他人應該會說的話打上引號,當做他人的話。
鄭也夫的這些習慣不算是偶然的,也的確與時代有關。比如,八十年代的許多學術著作注釋偏于粗疏,翻譯著作更常常刪去全部注釋;盡管鄭也夫的《代價論》已經是九十年代中期的著作,但也留有八十年代的印記。可笑的是,為了打擊別人,鄭也夫甚至連這個時代差異也不愿意承認,卻忘記自己的著作白紙黑字地放在那里。根據鄭也夫制定的“剽襲標準”,《代價論》存在大量涉嫌剽竊的例證,這里舉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代價論》相當一部分的觀點,是照搬他人而不做說明。——這一情況,即使不根據鄭也夫的“剽襲標準”,我們也可以說它是抄襲無疑!
因此,鄭也夫如果要真誠對待學術剽竊問題,請先從自我做起,解釋一下為什么其言與其文是互相對立的?是九十年代的鄭也夫在剽竊,還是今天的鄭也夫在撒謊?亦或兩者都成立?從邏輯上講,其中總有一項可以成立,請鄭也夫教授自己挑選吧。
最后說說鄭也夫的最新文章。前幾天,鄭也夫教授又在《羊城晚報》上發表題為“解汪暉困局之策”,在簽名發表“就汪暉涉嫌剽竊問題給中國社科院和清華大學的公開信”、要求中國社科院和清華大學組成調查委員會之后,進而提出成立“民間學術甄別機構”來甄別剽竊和反剽竊。
筆者認為這種“踢開黨委鬧革命”的辦法有創意,而且認為可以首先討論甄別剽襲的標準,然后依照這些標準對“民間學術甄別機構”的委員進行“資格審核”,以免鄭也夫所倡導的“民間學術甄別機構”淪為賊喊捉賊、打擊異己的人肆意放縱的地方。
既然鄭也夫對反剽襲不僅有很高的自信(多次聲稱自己沒有問題),而且有很高的覺悟和自覺。本著“待人寬、律己嚴”的原則,假若鄭也夫教授認為上述例子已經足以說明,他根本沒有做到“有間隔的N次引用就必須N次標明出處”,因此涉嫌剽襲和學術作偽,那么,他似乎不必等待“民間學術甄別機構”成立,可以直接去“北京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報到。假若鄭也夫教授一心一意打造一個認同其“剽襲標準”的“民間學術甄別機構”,無暇理會自己的著作與自己的“剽襲標準”之間的自相矛盾,那么筆者建議,這個機構不妨先將鄭也夫教授的《代價論》拿出來“甄別甄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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