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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暉抄襲案:媒體的輿論轟炸與余英時的“文人無行”

直言了 · 2010-06-11 · 來源:烏有之鄉

清華教授抄襲案:媒體別拿名人當炮灰搞輿論轟炸。
直言了,2010-06-10/[原創 2010-06-11 07:54:26] 。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1623038_h.html


老網友轉來光明網首頁推出的報道,要我說看法。如下:

標題:清華教授被指抄襲 學者呼吁成立調查委員會,
來源:記者張弘 刊發時間:2010-06-08 11:04:47 新京報,
連接:http://www.gmw.cn/content/2010-06/08/content_1145561.htm
梗概:03月10日,南京大學學者王彬彬在發文指控清華大學教授汪暉涉嫌抄襲。03月25日 《南方周末》全文刊載。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教授林毓生接受記者采訪,表示清華人文學院應當組織“汪暉涉嫌抄襲調查委員會”調查汪暉被指抄襲事件;該提議得到著名學者余英時的同意和支持。百家講壇主講人易中天聲援林毓生。他們說:“如果清華大學校長、人文學院院長不愿作出任命‘汪暉涉嫌抄襲調查委員會’的決定;顯然得很,他們未能負起責任,他們自己應該下臺。”。

老網應該知道本人的一貫看法:本人堅決反對抄襲剽竊,同時,本人也堅決反對用新聞媒體用輿論轟炸的手段而不是依法辦事和公正公平地處理抄襲剽竊事件。

首先,王彬彬的指控是否成立?附后是相關文字。他把汪暉和李澤厚的關于百年前改良派的性質定義文字做了比較,基本相同,便下結論說汪暉抄襲剽竊了李澤厚的作品。然而,看看李澤厚的作品文字,來自中國官方出版物,即相關定義文字是中國政府官方的文字。如此,那些文字就是公共知識,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使用、且必須保持文字原樣,那就不是抄襲剽竊。否則,按照王彬彬的手段邏輯看,李澤厚那些文字也是抄襲剽竊且是多次抄襲剽竊,甚至報刊媒體(包括光明網自己)許多政治歷史哲學的文章都涉嫌做了同樣文字的抄襲剽竊。

更不要說,中國大陸有個心照不宣或不成文的規矩:社科領域,許多方面論述必須遵照官方說法,否則,輕則不發表、重則惹來麻煩。正因為如此,您看看報刊媒體的社科文章、特別是涉及到政治領域和哲學領域的文章,內容觀點文字等等大體都一樣;如此,整個社科領域絕大部分文章都是抄襲剽竊的。

其次,王彬彬把汪暉和李澤厚的關于康梁譚嚴的分析文字做了比較,論點相同、但文字次序不同,他就下結論說汪暉抄襲剽竊了李澤厚的作品。可是,看看文史資料便可知道,改革開放前,官方對梁啟超等康梁譚嚴的分析論點是蘇聯式的;改革開放后,西方的相關分析論點(特別是比較文學、比較歷史學、比較思想哲學,等等)進入中國學界,而李澤厚的那些文字就是來自西方學界(特別是美國學界),不過文字次序不同。按照王彬彬的邏輯,李澤厚也是抄襲剽竊了。

簡而言之,王彬彬的指控是否成立還是個問題,相關學術行為的審核還沒做,可報刊媒體的報道明顯地和一面倒地已經定論說汪暉抄襲剽竊了。為此,還拿出海外名人學者當炮灰搞輿論轟炸。既然那報道用的是在美國的名人學者當輿論炮灰,那就簡單看看美國如何對待處理學者的抄襲剽竊行為。按照美國政府頒發的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法規規范,大致受理步驟是:

第一步,指控者必須向負責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專門部門提出舉報。單憑新聞報道評論和個人議論、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程序,相關部門就不立案,當然也就不調查和不處理。正如美國聯邦調查局負責人訪華時候所說的:我們不會僅根據新聞評論而立案的。

第二步,相關部門接到指控后,必須立即通知被指控人,請其做出自我申辯。若申辯成立,相關部門就退回指控,并依法審核指控人是否涉嫌誣告;若申辯不成立,相關部門才立案和進入調查處理。

第三步,整個調查結論過程都是獨立的,即人員方式等等跟各方當事人完全無關。定案后和處理前,再次請被指控人做出申辯。申辯成立,就重審定案結論;申辯不成立,就落實處理。

第四步,按照案件性質和法規規定,決定是否向社會公開案情和處理結果。

在整個審辦過程中,所有人員都不得帶有任何利益關系;若指控人屬于同行,則在辦案前必須審核指控人是否利用舉報手段達到正常競爭所未能達到的目的,即必須實行同行回避的原則,違犯此原則的,就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受理或交無利益關系的其他人或其他執法部門做出舉報和做出受理。

就新聞媒體而言,不管案件是否已經成為公共事件、也不管案件是否已經做了處理,都必須做到“觀點平衡”(可按國內稱為“公正客觀”的法規要求理解),即必須發表指控方和被指控方雙方的各自申述;若當事人不愿意或不能發表申述,則必須爭取獲得他們的代理人的申述;若兩者都做不到,就必須向讀者做出明確交代。如果條件允許,那么,新聞報道還必須發表局外人(譬如讀者社會)的反饋及不同見解。如果都做不到這些,那么,就不發新聞報道、更沒有評論。就是說,新聞媒體不是社會審判官,其職責不是調查審判某人某事,而是公正客觀地告訴讀者社會發生了什么事情、幫助讀者社會獲得必要的各方信息。

不管是執行機構還是新聞媒體,都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和平等對待的,即:如果不是涉及到特別重大案情(譬如涉及到國家機密或社會整體安全等),就不會為某個人的案件對當事人提供特殊待遇而專門為他(她)設立一個調查委員會。除了一般法規要求外,如此做法還有個“有案可查”的考慮,即:一視同仁的常設機構,有案可查;而臨時機構辦理完案件就撤銷,以后發現問題要重審、找誰負責?

對比看看,林毓生和余英時是在美國有相當經歷的名人學者,應該對美國如何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規范有起碼的了解。可是,從他們提出的主張看,他們的言行嚴重違犯了美國相關法規和規范做法,似乎他們根本就不具備美國學術行為法規規范的起碼知識。他們的主張言行,讓本人對他們的知識能力和為人品質都感到大跌眼鏡。或許,中國的“文人無行”傳統很厲害,對他們也有深刻影響吧,以至于他們在美國從事學術多年,卻似乎根本沒有美國治理學術行為的基本原則的起碼概念。

借此機會,本人想對在美國有相當經歷的林毓生和余英時兩位名人學者提個問題:美國社會生活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言論自由和民主法制并行。就此,你們是否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譬如,若你們斷定汪暉抄襲剽竊的結論不成立,你們是否為自己的公開無端指控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向汪暉做出公開的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或者,你們想占個國內學者難打跨國官司的便宜,因而自己搞了無端指控后可以逍遙法外、甚至為能夠對同行競爭者白打幾棍而洋洋得意?

至于相關大陸新聞媒體,做法更是讓人覺得大陸社會沒有起碼的法治觀念和社會安全:盡管國家法規和行業規范都規定新聞報道‘公正客觀’,可具體實踐起來,那些新聞機構沒有觀點平衡的起碼概念,記者編輯總好充當社會審判官、權欲膨脹十分旺盛。譬如,看看他們的報道,有沒有被指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辯內容?他們采訪了被指控人嗎?交代了沒有被指控人申辯內容的理由了嗎?全都沒有。那足以說明,記者編輯們把新聞報道當作實施權欲和自己充當社會審判官的輿論工具、想打誰就打誰幾棍子,根本就不是搞新聞業務的樣子。不必多說,他們的行為是違犯中國政府頒布的新聞管理法規和行業機構頒布的新聞業務規范的,而那樣的行為是侵權的、是傷害人的;如此違犯法規和傷害人的媒體行為能夠逍遙法外和“沒治”,那大陸社會還有什么公民權益安全可言呢?

更令人納悶的是,光明網對別人如此隨意地公開指控抄襲剽竊,可對自己下屬機構發生的抄襲剽竊等作弊行為卻采取袒護和封殺批評的立場態度。譬如,根據國內網民的披露和建議,本人指明光明博客管理方加封的“名博”陳赫和劉文進有涉嫌履歷作假、用多馬甲作弊和抄襲剽竊的行為,結果,本人遭到光明博客管理方伙同他們加封的“名博”對本人搞打擊報復、個人攻擊、政治誹謗、封口封殺、以至于把本人在那里的日志空間關閉,甚至還跨站到本人在和訊的日志空間搞騷擾和破壞活動、對和訊管理員搞安全威脅等非法活動。本人多次舉報和要求光明網處理下屬單位那些公開的違法亂紀行為,嘿嘿,可是,那里是連理都不理,甚至還放行文字對批評舉報無效而洋洋得意。對比看看,那媒體做法究竟是要正風還是搞歪風?指控別人作弊抄襲之前,是否應該先看看自己做的如何呢?直屬執政黨的、且是專門負責科教的官媒如此做法,中國大陸社會風氣和學術風氣還能有個好?

必須說明,本人跟清華大學教授汪暉是素不相識、沒有任何關系往來,以上文字也不是試圖為他做什么辯護,而是討論社會管理和媒體風氣,----

[1] 說實在的,本人大略看過汪暉的關于魯迅是所謂“卓越學者”的論述評價,本人是很不同意的(不少老網早就知道本人的立場觀點:本人不欣賞魯訊)。然而,學術看法是學術看法,跟個人學術行為如何是兩碼事。本人一貫主張,對所有的人的權益安全都要尊重維護;某人行為不端,應該依法辦事和予以公正公平的對待處理,譬如,當然可以提出批評,但若要求相關部門調查處理,那就必須明白說明為自己的指控承擔法律責任、并通過法規途徑向主管機構或被指控人的上級機關提出有法律效力證明的舉報。

[2] 作為被指控人所屬單位,也應該依法辦事,做到既維護學術行為端正、又能保護本單位人員權益安全而不受無端指控傷害。有過教訓。眾媒體根據某同行學者的指控,對北大學者王銘銘搞起涉嫌抄襲的輿論轟炸;屈從媒體,北大按照抄襲剽竊處理了王銘銘。然而,事實上,所謂被抄襲者(即老外原作者)聲明,他和王銘銘有契約、允許王銘銘翻譯使用他的作品,根本就不屬于抄襲剽竊行為。如此錯誤報道和錯誤處理的結果:王銘銘受到嚴重傷害,北大不能保護本單位人員權益安全而信譽受到嚴重損失,新聞媒體參與無端指控而信用掃地、其輿論轟炸行為給社會安全和公正公平帶來嚴重負面影響,事件唯一的贏家是那位提出無端指控的同行,譬如用誣告手段達到了正常競爭所不能達到的目的、且逍遙法外。

無須再多言,所有的人和單位都應該遵紀守法,把學術爭鳴和個人行為區別開來、分別按照各自的法規規范對待,做到既能有效地防治學術不端行為、又能有效地保護公民權益安全和學術自由爭鳴。執政黨多次提出依法辦事和公正公平的政策主張,但愿那執政政策不是一句空話。


相關指控的文字(摘錄):

[直言了]小注:

    關于康梁譚嚴等的性質定義,即所謂“資產階級性質的社會政治理論和哲學觀點作為變法思想的鞏固的理論基礎”,來自中國官方出版物,一個很有說服力的例子是文革時期再版發行的《中國哲學史資料簡編》(社科院和北大合編,中華書局出版發行,1962年/1973年)。若翻翻當時出版的《辭海》等工具書,對康梁譚嚴等的性質定義也是使用那類文字,不過文字詞語的次序有所不同而已。如果進一步考察,不難看到,那個性質定義文字來自執政黨創始人毛先生等人已經發表的著作,屬于執政黨公開發表的理論結論;當然,后來人的使用都有些詞語文字次序的不同。

    所以,若說汪暉使用該定義文字是抄襲剽竊行為,那么,李澤厚更是搞了多次抄襲剽竊,許多社科領域的文章作者也都搞了抄襲剽竊,就是光明日報光明網自己的一些評論也是涉嫌抄襲剽竊,甚至執政黨的許多筆桿子已經抄襲剽竊了幾十年了。

    可見,指控者王彬彬顯然是學術底氣嚴重不足,因而不了解那些性質定義文字的來源,也不知道中國大陸社科領域涉及某些問題的心照不宣或不成文規定(即前述所說,不照搬官方定義,作品就難以發表、甚至惹來麻煩),其指控涉嫌無端指控;而報刊媒體則涉嫌參與無端指控,林毓生和余英時兩位則是涉嫌以炮灰角色參與無端指控。

    由此,本人也提個建議:如果清華大學不得不象當年北大那樣屈從輿論轟炸、為汪暉一個人而成立已有定論的“汪暉抄襲剽竊調查委員會”搞處理,那么,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公平的原則,王彬彬所在單位和相關報刊媒體等也應該同時成立已有定論的“王彬彬誣告調查委員會”、“報刊媒體虛假新聞調查委員會”和“林毓生和余英時參與誣告調查委員會”。如此,若發現汪暉確有抄襲剽竊,清華大學便應及時處置;若發現指控不實,那么,相關專門調查委員會應該及時處置搞無端指控和搞誣告的人和媒體;不然的話,那些人所屬單位和相關媒體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該如光明網推出的報道所說:請各位下臺。

    下面是相關指控文字。


汪暉《反抗絕望》的學風問題,
王彬彬 / 2010-03-25 17:11 南方周末 ,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2010-03/25/content_10468868.htm。

對李澤厚《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的剽襲
《反抗絕望》剽襲《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的地方,較少。但也有。可舉一段為例。這一段,是“攪拌式”與“掩耳盜鈴式”相結合。

汪暉《反抗絕望》第58至第59頁(三聯版第121頁):
其次,五四反傳統主義以“西學”(西方資本主義文化)反“中學”(中國封建傳統文化),在思維內容上直接承續了譚嗣同對封建綱常的沉痛攻擊,嚴復關于中西文化尖銳對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學說,但形成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整體性理解的更為重要的原因,還是中國近代社會變革的歷史過程對于中國先進知識分子的啟示。

李澤厚《中國現代思想史論》第8頁:
這在中國數千年的文化史上是劃時代的。如此激烈否定傳統、追求全盤西化,在近現代世界史上也是極為少見的現象。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運動就其實質說,至少在其發展初期,卻又只是上一階段譚嗣同、嚴復、梁啟超的歷史工作的繼續。譚嗣同對封建綱常的沉痛攻擊,嚴復于中西文化的尖銳對比,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就都是用“西學”(西方資本主義文化)反“中學”(中國封建傳統文化)的啟蒙運動。

汪暉和李澤厚都是在強調“五四”知識分子在思想觀念上對以康梁為代表的上一代知識分子的繼承。將兩段話對比,就會發現汪暉是以一種攪拌的方式,剽襲了李澤厚。汪暉把李澤厚的論述次序做了一點調整:李先說的,他后說;李后說的,他先說。汪暉又把部分用語做了變更:有的地方增加一點,有的地方刪去一點。但相同的部分仍然是很多的。應該指出的是,汪暉對李澤厚的兩處改動,是很拙劣的。李澤厚“嚴復于中西文化的尖銳對比”,被汪暉改成“嚴復關于中西文化尖銳對比的精辟分析”:這一改,便文理不通了。“對比”已有了“分析”之意,再加上“精辟分析”,便成語病了。另一處,李澤厚的“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被汪暉改成“梁啟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學說”:這一改,便出了兩個問題。一是“新民”與“‘新民’學說”不是一回事。可以說梁啟超以“新民”學說提倡“新民”,卻不能說梁啟超“提倡‘新民’學說”。二是“提倡學說”,也說不通。所謂“提倡”,是鼓動眾人采取某種行動。“提倡學說”,屬搭配不當。

我之所以說汪暉這段話同時又是“掩耳盜鈴式”的剽襲,是因為他在這段話中加了一個注釋,提示讀者“參見”李澤厚《中國現代思想史論》。不加冒號,不加引號,只做一個讓人“參見”某書某文的注釋,這是汪暉在《反抗絕望》中用得最多的剽襲方式。在這里,有必要對“參見”這個注釋用語做點辨析。這里的“參”,乃“參考”之意。做出某種論述后,讓讀者“參見”某書某文,意思是說:在那本書那篇文章里,也有對這個問題的論述,讀者如有興趣,或如果要深入研究這個問題,不妨去“參考”一下。當用“參見”做注釋時,就表明自己是獨立進行了這番論述,與那本書那篇文章沒有淵源關系;就表明自己的論述不是對那個作者的“引用”,而只是“英雄所見略同”。所以,原原本本地或攪拌式地剽襲他人,卻又做一個“參見”的注釋,稱之為“掩耳盜鈴”,是很恰當的。


對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的剽襲
汪暉在論述“五四”以前的啟蒙思想時,大大借助了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中的有關研究。對該書的“攪拌式”剽襲,可舉一個小小的例子。

汪暉《反抗絕望》第60頁(三聯版第122頁):
……那么,康、梁、譚、嚴等后期改良派開始產生了一整套的資產階級性質的社會政治理論和哲學觀點作為變法思想的鞏固的理論基礎,顯示了對“傳統”的更為徹底的批判和對西方社會文化的更為徹底的肯定。

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第74頁:
……應該充分估計到,開始產生了一整套的資產階級性質的社會政治理論和哲學觀點作為變法思想的鞏固的理論基礎,是這一階段改良派思想最重要的發展和最卓著的成就。

這么長的、多少有些拗口的一句話,核心部分汪、李一字不差。當然,次序稍微有些變動。這樣的剽襲方式,真有點“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游擊風格。“攪拌式”和“組裝式”相結合的剽襲,在《反抗絕望》中也能見到。下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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