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對趙東民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致中華全國總工會王兆國主席的建議信
兆國同志:
你好!
陜西西安趙東民義務為工人維權而遭逮捕,超期羈押一年后被起訴一案,現已判決處徒刑三年。此事引起群眾的廣泛關注,認為處理不妥。
為此,寫這封信,請你也關注一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一、
下面先把趙東民案的情況說一下。趙東民為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長期義務為廣大工人依法維權,曾獲2003年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的“市先進人民調解員”榮譽稱號。
趙東民在其義務維權活動中,一貫堅持按照憲法、黨章、工會法及中央和全國總工會的精神,采取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合法維權形式;反對采取任何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的過激行動,并無違法行為。
2009年8月18日,趙東民應邀到東方大酒店給三家正在改制的國有性質的東方大酒店、西安賓館和唐城賓館的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并未發生別的什么事情。
但是當天晚上趙東民在住所被國保大隊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后一直被西安市新城區司法機關羈押,也不讓親友看望。
趙東民的妻子鄧永霞從丈夫被抓以后背負起家庭的重擔,由于整夜失眠、積勞成疾,最后導致免疫力急劇下降,患上了紅斑狼瘡,2010年8月31日,才36歲的鄧永霞喊著丈夫的名字不幸逝世。
鄧永霞生病后,曾向新城區司法部門提出書面保釋趙東民的要求,未見回音;過后再次病重,家屬書面請求保釋趙東民回家,再遭拒絕;病危之時,家屬緊急書面并當面交涉提出要求趙東民到醫院見見妻子,仍遭斷然拒絕;一天過后,鄧永霞暴病含冤辭世,家屬再次當面交涉、書面提出要趙東民回家看妻子最后一眼,仍然遭拒……
鄧永霞死后,丟下了兩個只能由七十多歲的爺爺奶奶照顧的未成年孩子:一個今年剛升入高中,因父親被非法羈押、母親含冤離世,現在經常頭痛,精神恍惚無法正常學習,而之前,他一直是班上的三好學生;一個還不到三歲,母親去世時還不知“走了”是什么意思,哭著鬧著叫“媽媽起來,別躺在那里……”。
此情此景,知此情況者無不為之心酸難過,為下崗工人弱勢群體維權竟遭如此下場!
那么,究竟為什么安全、司法機關要對趙東民進行刑事拘留、長期羈押,并予判刑呢?
據《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新刑初字191號》稱:“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東民分別組織、召集上訪人員代表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其住處和其租用的本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會上安排了上訪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20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張興財、劉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趙東民在前述會議上的安排,分別召集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5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并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上訪人員在省總工會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上訪人員才逐漸離去。
2009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6月15日公開信答復為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直至下午4時許上訪人員才陸續離去。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該機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集體上訪結束后,被告人趙東民召集上訪人員代表開會。
法院就是根據以上情況,斷定:“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因而于2010年10月17日判決“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份判決,僅就6月15日和6月25日兩次上訪的事實而言,并未做到客觀公正。如,判決書說:“被告人趙東民的供述:2009年6月15日工人群訪我去了,沒有參與,只是在門口呆了一下,沒有進入總工會大門”,對這個事實,判決書并未否定。可見該日趙東民并沒有進入陜西省總工會、并未同省總人員直接訪談。所以,判決書說:張興財、劉高智等人“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上訪人員在省總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趙東民是不在場的。
“判決書”“經審理查明”中又說:“2009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6月15日公開信答復為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對此,“判決書”“被告人趙東民的供述”說:“6月25日上午,我……來到省總工會,主要是聽取省總工會對工人上訪訴求的答復,……我中途到場,想聽聽總工會是怎樣答復的,是否合理合法,……我以西安市先進人民調解員身份,經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同意在會上發了言,主要內容為6月22日我代表工人群眾起草的致陜西總工會的公開信所闡述的觀點談了談我的看法。我發完言時間不長,就走了,我走時工人代表和群眾還在繼續上訪。”
以上“判決書”中說到:“張興財、劉高智等人遞交了……《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6月15日公開信答復為由,……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6月25日上午,我(趙東民)……來到省總工會,主要是聽取省總工會對工人上訪訴求的答復”。這些說法,因為法院在審理中沒有把證人劉高智證言中說了的一個重要事實予以重視,作為判決依據,影響了判決的公正,并且令人看不清楚。劉高智的證言說:“6月15日,省總工會組織給我們寫了一份書面東西,意思是10天內給我們答復,所以6月25日我們又去了省總工會。”事實是:6月15日下午,在上訪工人遞交了《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并要求及時答復后,陜西省總工會給工人出具了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6月25日工人群眾就是按照收條約定時間再次來到省總工會的。
這就是“判決書”所說的“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6月15日趙東民是不在場的。工人們究竟怎樣“強行”?竟能逼使省總工會出具蓋了公章的收條,作出了“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承諾!正是這個承諾,才使工人們有了希望,吸引了更多的人于6月25日再次來省總工會上訪,聽取答復。如果省總不做這個承諾,6月25日工人們就不會再到省總工會來。當然,6月15日,陜西省總工會向工人開出“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承諾收條,如果在十日之內認真抓緊去進行工作,使工人們的訴求解決有所進展,能于6月25日給工人們以感到滿意的通報,那就好了。但事實看來并不是這樣,“判決書”只有“上訪人員……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工作人員進行圍攻,……。”可見工人們等了10天,并未從省總工會得到所期望的通報。省總工會在作出承諾后的10天中究竟做了什么“協調”工作?為什么沒有一點可使上訪工人能夠理解、接受、稍為滿意的通報呢?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是應當有所檢查的。
情況如此,6月25日,對趙東民來說,他是去了陜西省總工會,也是想去聽通報的。他說“我中途到場,……以西安市先進人民調解員身份,經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同意在會上發了言,……發完言時間不長,就走了。”可見趙東民在6月25日并未在省總機關“吵鬧喧嘩,……”。
相反在律師的“辯護詞”和證人的證言中都曾提到的一個情況是:6月25日,當有工人同省總的工作人員因一些問題爭執時,趙東民作了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同意他的意見,制止了爭執。可見趙東民的態度是正確的。
還應指出的是: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這些工人都是不滿企業給他們的退休待遇才上訪的,不是趙東民引起的。張興財說他是2005年開始上訪的。到了2008年才有人提出請趙東民幫助維權。張興財在證詞中自稱到省總工會上訪他是總負責,負責的還有劉高智、王軍。
趙東民,作為法律工作者,確實積極為工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維權,做了許多工作,才使他獲得由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的“市先進人民調解員”的榮譽稱號。他引導工人“有困難找工會”。“職工有困難找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向全國職工號召的,趙東民是在積極貫徹這個號召。張興財等找趙東民以后,趙也引導張等找陜西省總工會,并幫張等起草公開信。在此同時,趙一再向工人們強調:抵制和反對容易引發社會混亂,給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創造客觀條件的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甚至打砸搶等的錯誤的維權形式;而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十七大精神、《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的維權斗爭。趙東民的這樣一種基本態度,在“判決書”所收證詞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至于6月15日、6月25日工人們兩次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上訪時出現的有些工人的吵鬧喧嘩等言行,是工人們問題得不到解決,一時的情緒反應。不是趙東民的主張,趙東民不僅沒有參予,更是反對、做工作制止的。
在此情況下,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應當認為,法院這個判決是不正確的。判決以后,社會上、網民有很多異議,損害了黨、政府和工會的形像和同群眾的關系。現在,趙東民正在進行上訴。上級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予以糾正。
為此,建議你關注一下,是否可以同陜西省委、省總工會商量一下,請他們改正這種做法。
二
兆國國志:
近來,中共中央十分重視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十分重要。結合趙東民案件,我想就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從黨和工會工作的角度,說一些看法,供你參考,向你建議。
9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研究進行學習。胡錦濤在主持學習時講話,說到:“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人民內部各種具體利益矛盾難以避免地會經常地大量地表現出來。……必須高度重視,下大力氣做好工作,……。”
胡錦濤還提出4點要求:“一是注重從源頭上減少矛盾。……二是注重維護群眾權益。……注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三是做好群眾工作。……,推行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制度,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及時了解群眾心聲和實際需要。四是注重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
胡錦濤還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貫徹群眾路線、切實轉變作風,多做順民意、解民憂、得民心的實事,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現在,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公報和“十二五規劃建議”都規定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十二五規劃建議”要求:“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平臺,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把各種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10月20日,你在全總學習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的會議上也強調:“各級工會要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群眾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職工群眾利益作為工會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職工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要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大力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切實難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加強職工思想工作,激發職工的勞動熱情和創造活力,使廣大職工以嶄新的精神面貌投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
中共中央和全國總工會的這些有關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原則精神,是檢驗陜西省總工會和西安市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趙東民以及西安這些群訪工人的做法是否正確的指南。
不過,我考慮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毛澤東同志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發展,是對社會主義社會矛盾規律的揭示和闡明。今天中共中央根據當前形勢作出的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指示,是遵循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理的。并且,毛主席《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對問題的闡述十分深刻完整,現在要對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進行研究學習,當然必須學習毛主席的原著;要用來檢驗矛盾事件的是非,也是如此。所以下面讓我引證一些毛主席的論斷。這樣,有了毛主席的論斷、中共中央和全總現在的原則精神,再來檢驗陜西有關方面工作的是非,就可以較正確了,在處理其他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時,也有了準繩了。
毛澤東《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在我們的面前有兩類社會矛盾,這就是敵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內部的矛盾。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矛盾。”“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這就表明,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階級團結全體有公民權的人民,首先是農民,向著反動階級、反動派和反抗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實行專政。”“專政的制度不適用于人民內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專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壓迫另一部分人民。……在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于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于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我們曾經把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這種民主的方法,具體化為一個公式,叫做‘團結—批評—團結’。講得詳細一點,就是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馬克思主義者從來就認為無產階級的事業只能依靠人民群眾,共產黨人在勞動人民中間進行工作的時候,必須采取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決不允許采取命令主義態度和強制手段。中國共產黨忠實地遵守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這個原則。我們歷來就主張,在人民民主專政下面,解決敵我之間的和人民內部的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采用專政和民主這樣兩種不同的方法。”
《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一文中毛主席還專門寫了“關于少數人鬧事問題”。毛主席說:“這些人鬧事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質上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這些要求,有些是應當和可能解決的,有些是不適當的要求過高,一時還不能解決的。但是,發生鬧事的更重要的因素,還是領導上的官僚主義。這種官僚主義的錯誤,有一些是由上級機關負責,不能全怪下面。鬧事的另一個原因是對于工人、學生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應該承認,有些群眾往往容易注意當前的、局部的、個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長遠的、全國性的、集體的利益。……。因此,需要在群眾中經常進行生動、切實的政治教育,并且應當經常把發生的困難向他們作真實的說明,和他們一起研究如何解決困難的辦法。”“我們是不贊成鬧事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當注意的是:(一)為了從根本上消滅發生鬧事的原因,必須堅決地克服官僚主義,很好地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恰當地處理各種矛盾。只要做到這一條,一般地就不會發生鬧事的問題。(二)如果由于我們的工作做得不好,鬧了事,那就應當把鬧事的群眾引向正確的道路,利用鬧事來作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眾的一種特殊的手段,解決平日沒有解決的問題。應當在處理鬧事的過程中,進行細致的工作,不要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不要‘草率收兵’。對于鬧事的帶頭人物,除了那些違犯刑法的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法辦以外,不應當輕易開除。在我們這樣大的國家里,有少數人鬧事,并不值得大驚小怪,倒是足以幫助我們克服官僚主義。
在我們的社會里,也有少數不顧公共利益、蠻不講理、行兇犯法的人。他們可能利用和歪曲我們的方針,故意提出無理的要求來煽動群眾,或者故意造謠生事,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對于這種人,我們并不贊成放縱他們。相反,必須給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懲治這種人是社會廣大群眾的要求,不予懲治則是違反群眾意愿的。”
以上,我比較完整地摘引了毛主席《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有關論述。這樣,有了毛主席的論述、中共中央胡錦濤的講話,以及全總你的講話,就可鑒別陜西省總工會、西安市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趙東民事件的是非了。
1、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一百多職工,是為了要求解決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差距問題而進行上訪的。他們問題的性質當然是人民內部矛盾。據張興財說,他是2005年開始上訪的。他們的問題為什么長期解決不了?按照毛主席的說法,無非是:他們的要求是應當和可能解決,領導上不給解決;或是要求不適當、過高,不能解決;他們的思想不正確,領導上對他們缺乏思想政治教育。總之,問題久拖不決,導致他們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更重要的因素,還是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并且這件事是要解決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差距問題,不是一個單位內的問題,也像毛主席所說的那樣:各職工所在單位的領導要負責,有關上級機關也要負官僚主義錯誤的責任。
事情既然是人民內部矛盾,當然必須用民主的辦法來解決,不允許用專政的辦法。
2、至于趙東民,他不是訴求的當事人,他是法律工作者。他一貫積極為工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維權,維護司法公正、主持社會正義,深入群眾,幫助群眾解決了很多實際困難。
是張興財等請趙東民幫助,趙才參予這件維權活動的。
趙東民幫助群眾維權,一貫主張必須根據國家法律,進行有理、有據、有節、有效維權,強調防止采取堵門、堵路、沖擊黨政機關等錯誤行為。
當然,作為法律工作者,他在幫助群眾維權時,滿腔熱情關心群眾利益,為群眾出主意想辦法,幫群眾提出主張和建議,力爭幫助群眾解決問題。但他所出的主意一般都是不同程度依法有據的。
趙東民在幫助張興財等時,一個突出的主張就是:工人有困難找工會。工人有困難找工會,正是全國總工會向全國職工提出的號召,趙東民是擁護這個號召,努力加以推動。他確實深感現在我們工會發揮的作用不夠,主張工人們應努力爭取工會有更大的作為。
6月15日、6月25日,張興財等100多名工人到陜西省總工會群訪,趙東民是參加過工人們的討論,發表過意見。但6月15日,趙東民到了陜西省總門外,并沒有進去;6月25日,是中途到場,進了省總工會,并以西安市先進人民調解員的身份,經省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同意在會上發了言,時間不長。他還在工人同省總工作人員爭執起來的時候,作了勸止,指出爭吵不解決問題,主張選出代表來談,大家回去,緩解了爭吵,趙自己也先于工人群眾,離開了省總。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所“審理查明”的:“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和“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工作人員進行圍攻,”趙東民不僅都沒有參加,并且作過勸阻。
在此情況下,法院判定“被告人趙東民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決趙東民有期徒刑三年,是不正確的。并且公安司法機關在2009年8月18日將趙東民逮捕后,羈押了13個月,才于2010年10月17日判決,給趙東民本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痛苦。期間趙東民妻子因驚憂成疾,患上紅斑狼瘡死亡,趙妻病重,病危,家屬多次請求保釋趙東民出獄見妻子一面,均被拒絕。專政機關如此作為,實在太過分,十分喪失人心。現在,黨和國家應當重新審理這件案子,予以糾正,挽回黨在群眾中的影響。
3、對于工人們的兩次上訪,陜西省總工會的工作究竟做得怎樣?總起來說,是很被動的。對于趙東民,既然趙東民志愿為工人維權已有幾年,一定地在西安市出了名,省總工會本應注意他、重視他、同他聯系,省總沒有聯系;趙東民在幫助工人過程中體會到要重視工會,又感到現在工會作用發揮得不夠;當他看到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講到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和看到全總提出工人有困難找工會的號召后,趙更重視工會了,對工會工作有他自己的想法了,于2009年4月7日向陜西省委和省總工會遞交了書面意見。趙東民不是工會工作者,他對工會工作的意見不見得正確和可行,這是不奇怪的。在此情況下,省總更應及時注意,同他聯系,向他進行工作。可惜,此時也未見省總認真進行工作。
這就發生6月15日由張興財為總代表的160名工人到省總工會群訪,遞交由趙東民幫助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
這里有一個問題:一百多名工人到工會機關來上訪,是不是肯定是壞事?黨歷來要求領導機關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調查研究,了解群眾情況,主動做好群眾工作。黨也一貫肯定群眾來信來訪是領導機關聯系群眾的重要渠道和機會,要求認真接待、認真處理;要求領導干部親自接待群眾、親自處理來信。全總更號召工人有困難找工會,自稱工會是“職工之家”,工人、會員群眾來到工會機關,工會機關如果正確對待,不也可以幫群眾解決問題,成為好事嗎?
就像6月15日、6月25日這二次來訪,各有160人和180人。這些工人都是有意見,有問題需要我們解決的。如果他們不來上訪,省市總工會本來應當派人下去,一個一個找到他們,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現在他們集體找上門來了,是送上門來讓我們聯系的群眾,還不該歡迎?
可是,省總工會卻怪他們來了,嚴重干擾了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這不證明說:“工人有困難找工會”是“葉公好龍”嗎?什么叫做正常工作秩序?一百多工人找上門來,省總工會一年恐怕也碰不到幾次,不就是省總面臨的重大事情了嗎?據說陜西省總共有60多位工作人員,如果省總領導群眾觀點明確,對工人真正有階級感情,真正有努力維護工人利益的責任感,當天,為什么不下個決心,讓機關全體人員把手里的“正常工作”放放,大家分頭去接待來訪工人,一個人接談幾位,認識他們,聽取他們意見,記錄下來,然后集中起來,進行研究,設法去幫助解決。這樣至少可以使來訪的工人比較滿意吧?胡錦濤不是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多做順民意、解民憂、得民心的實事嗎?
不錯陜西省總在這兩天中派出5、6位工作人員,包括副主席張仲茜接待了工人,給他們燒開水、買盒飯,接收了工人們遞交的信,出給寫明“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收條,是做了一定工作的,問題是做得夠嗎?
再說,不知道省總工會在6月15日,工人們離開以后,到6月25日的十天中,對此事又做了什么工作?去協調了嗎?有什么進展?
兆國同志不是要各級工會“把職工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嗎?
陜西省總既然在6月15日給工人出了承諾“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收條,也可以說是爭取到了在這十日進行工作的寶貴時間。這里是有幾方面的工作要做的。
譬如:這次“十二五規劃建議”又強調“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把各種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和萌牙狀態”。到省總來的工人的問題,最后都要在他們的企業里解決,6月15日以后,省總應當快快聯系西安市工會,一起找到各個企業的工會,向他們了解情況,促使基層工會帶領工人同企業的行政、資方進行協商,著手解決問題,同時做好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因為工人們要解決的是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差距問題,顯然同上級機關有關,省總也必須同時去找到有關機關商量。
更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強調要扎實做好正確處理人民內矛盾工作,是向全黨提出的任務。西安這些工人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單由工會,也是解決不了的。黨是領導一切的,這樣的事,只有黨委動手,才能把政府、企業行政資方、工會集中起來,做出統一的決策,分工負責去辦,去依靠群眾、支持群眾,既解決實際問題,又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妥善解決。所以,實際上,6月15日以后,陜西省總應該首先向陜西省委報告,請求省委重視,及時納入工作日程,行動起來。
當然,省總在報告請示省委的同時,也應該向全總請示報告,全總也應重視并開展應做的工作。
看吧,6月15日,工人們回去了,省總得到了十日工作時間,真正做深、做細、做實,就有那么多工作。何況,老實說,省總要請動省委是不容易的。十日中要做好這么多事,時間是不夠的。那么,如果省總能體會工人們的焦急情緒,就應當在工作七、八天以后,根據工作進展的情況,主動找張興財、趙東民預作通報,同他們商量,要他們耐心等待。如果這樣,就可能避免出現6月25日這第二次來訪。
現在,不知道陜西省總在這十日之內究竟做了什么?明顯的是,他們在6月25日以前,連給工人一點預先通報也不做,從而導致工人6月25日第二次來訪。第二次工人按約定時間來了,也不知道省總給了他們什么協調情況的通報,使工人們不滿,以致同省總工作人員之間出現了較多爭論,還是趙東民做了勸止,讓選出代表談,才使工人們散去。
6月25日以后,陜西省總工會又做了些什么工作呢?對于這一、二百個工人訴求多年、不斷上訪的切身物質權利問題,省總是不是在繼續幫助他們設法解決;或是說肯定不能解決,努力做好他們的政治思想工作呢?
相反,陜西省總很及時地于2009年7月10日上報了他們那份報案材料,指控張興財、劉高智和趙東民“利用一些社會問題,以年老體弱退休人員為砝碼向政府施壓,煽動蠱惑性極強,氣焰十分囂張。”特別指趙東民是幕后指揮,要求對他們采取“斷然措施”。把人民內部矛盾當作敵我矛盾對待了!
公安、司法機關也以極高的工作效率,于2009年8月18日把趙東民“抓獲”“拘留”“逮捕”。在超期羈押共十一個月后,于2010年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判決。
這些狀況不能不令人頗有一些感慨。
一、現在恐怕誰也不能否認我們的許多工會,在代表工人進行維權時是很不得力的,工會對企業、對一些地方黨政機關,發言權是很有限的,這正是廣大群眾認為找工會無用,對工會失望的原因。可這次,碰到工會要對被認為在幫助工人維權中有罪的人實行“斷然措施”,實際是予以專政時,專政機關倒很及時地按照工會的意愿行動了。趙東民被專政了,這一、二百名工人當然也不能再為他們的切身利益訴求、上訪了,實際上也是對他們專了政。這一正一反,不是說明了在對工人群眾專政這一點上,陜西省的黨、政、工領導機關不是很一致的嗎?這難道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嗎?不是弄反了嗎?碰到這樣的事,不能不令人為我們黨擔心。
二、張興財等一、二百名工人為切身物質利益,多年來(張興財說他2005年開始上訪的)在西安市不斷訴求上訪,都在省市領導機關的眼皮底下,甚至被找上門去,但無論是各企業內部的黨、政、工會;西安市黨、政各有關方面和工會;陜西省黨、政各有關方面和省總工會,沒有一個單位認真予以關切、重視,負起責任,去領導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做好思想工作。天天講穩定,整個陜西省會——西安市這種無人負責狀況,難道是講求穩定之道嗎?難道不是官僚主義嗎?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毛主席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當注意的是:(一)為了從根本上消滅發生鬧事的原因,必須堅決地克服官僚主義,很好地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恰當地處理各種矛盾。只要做到這一條,一般地就不會發生鬧事的問題。”毛主席的教導,在有些人思想里大概是不存在的!
等到事情弄急了,大權在握,倒很會想到采用壓服、強制的辦法,輕易向人民實行專政!毛主席反復地說:“專政的制度不適用于人民內部”。“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共產黨人在勞動人民中間進行工作的時候必須采取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決不允許采取命令態度和強制手段。”毛主席的這些教導,在有些人思想里同樣是不存在的!
三、法院判趙三年徒行的罪行就是“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而所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就是“判決書”所講的:“在兩次群訪過程中,眾多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高呼口號,……”。問題是趙東民本人在省總工會機關內并沒有吵鬧喧嘩等的行為;他在上訪前同工人們開會時更沒有讓工人們到省工會機關去吵鬧、喧嘩,相反是要求大家遵守秩序的。趙東民關于重視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維護職工利益的主張,其原則精神都是符合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有利于社會主義,反對資本主義的。至于他所設想的具體做法,只是他的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可行。他也是寫出申請,報請陜西省委、省總工會請予審查的。與此同時,他向有些外界宣傳,也是為了聽取意見,求得支持。所有這些都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中不僅應當容許,并且是正常的現象,怎么能判作罪行呢?
上訪工人中,有人吵鬧喧嘩,甚至像有的證人所說:罵罵咧咧,甚至罵省總工會工作人員是“工賊”,當然不好、不妥、錯誤,但這是群眾在失望、生氣時情緒沖動的表現,是應當通過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來解決。不應把這歸為趙東民的罪行,相反省總工會也有領導責任的。總起來說,正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中所要做好的群眾工作,解決的問題。
寫到這里,就使我想起毛主席親自處理過的很有名的那件事:一九四一年,邊區政府開會時打雷,垮塌一聲把李縣長打死了,有個農家婦女就說,唉呀,雷公為什么沒有把毛澤東打死呢?群眾反映這個女人講這樣的話,公安機關就要把她當反革命處理。毛主席知道以后,制止了公安機關的做法,并且把這位婦女請來親自同她談話。開始她當然很害怕,后來看見毛主席很親切地請她把意見說出來,她消除了顧慮,說出來了,就是政府征公糧太多,老百姓生活困難了,不高興。由此,就引出來我們的大生產運動和精兵簡政政策,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解決了革命的經濟財政大問題。
看吧,這就是毛澤東,老百姓希望雷公打死他,他不是不在意,而是很在意,在意是他不認為盼打死他的人是反革命,而是反問自己身上有什么問題,無緣無故為什么希望打死他?真心誠意地向群眾請教,就真的發現了大問題,解決了大問題。毛澤東的偉大就在這里。我們陜西省總工會、陜西省公安、司法機關、陜西省委的領導同志們,當群眾到你們機關里來“吵鬧喧嘩”,甚至罵罵咧咧,罵我們是“工賊”時,也能像毛主席那樣問問自己工作中出了什么問題?趙東民案子就不會發生。
三
兆國同志:我這封信寫到這里,已經太長,應該結束了。我之所以不嫌嚕蘇,不嫌占你寶貴的時間給你寫這樣長的信,首先是要替趙東民說說話,因為陜西省總工會、西安市司法機關,也包括陜西省委領導冤枉人家了,現在弄得他家破人亡,是很不應該的;并且也是很不得人心的。這樣的事任其存在,只能使我們黨更加喪失在群眾中的威望,更脫離群眾。因此,我建議你關注一下這件事,能不能同陜西省委、省總工會商量商量,把這個判決糾正過來?
更重要的是,現在中共中央重視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要求認真做好群眾工作。但從趙東民和西安工人到省總群訪這個案例中,卻讓我們如此觸目驚心地看到,我們的黨、政、工機關的許多領導干部,對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卻多么缺少正確認識,擴大地說如此地缺少對群眾的正確認識!黨是無產階級先鋒隊,黨的干部必須具備堅定的無產階級立場,對無產階級群眾應有深厚的階級感情,對無產階級群眾利益被侵害應有切膚之痛。但是,從趙東民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卻是所有的黨、政、工機關干部都對工人的利益訴求漠然置之,不負責任。相反還把工人們上訪訴求認為罪行,從而把自己同工人對立了起來,矛盾更加深重起來,這是令人十分憂慮的。
胡錦濤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說:“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們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由于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短期內難以根本解決,人民內部各種具體利益矛盾難以避免地會經常地大量地表現出來。”他的這個分析,再向深里講透徹一下,就應使我們肯定這一切變化的最主要結果,就是今天中國社會人民內部各種具體利益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就是勞資矛盾——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階級矛盾——剝削與被剝削的矛盾。今天黨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首要的就是處理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在處理這對矛盾時,黨作為無產階級先鋒隊,必須站在無產階級立場上,既代表無產階級的長遠利益,更代表無產階級的眼前利益。也只有首先代表了無產階級的眼前利益,得到了無產階級的擁護,把無產階級團結在黨的周圍,調動起他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才能有效地代表好他們的長遠利益。
問題更為嚴重之處,正在于改革開放使曾經當家作主的工人階級重新淪為無產階級,陷入被殘酷剝削的弱勢群體地位。他們的權利被嚴重侵犯,而我們的許多黨、政府、工會等組織,卻不僅不認真給予關切維護,當工人群眾自發起來訴求的時候,對之不理不睬、互相推諉,甚至進行鎮壓。這就從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這對矛盾中派生出廣大無產階級群眾同黨、政府,工會的矛盾來,使廣大無產階級群眾對黨、政府、工會因失望、不滿而脫離開來,對立起來。所以,現在黨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首先必須處理的是我們黨、政府、工會同我們自己的基本群眾的矛盾了。
兆國同志:這個嚴竣形勢已經存在。我不知道中共中央在討論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時,是不是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形勢。
今天,我根據趙東民案件,建議你向中央政治局提議,在進一步討論如何推進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工作時,拿趙東民案件作個例子,研究一下怎樣大力做好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解決好黨、政府、工會同工人階級的矛盾,進一步加強黨同我們的基本群眾的團結,鞏固黨的階級基礎。
毛主席在黨的七大上說,我們在大生產以前,因為要向人民多收公糧,人民負擔不起,怕見我們的干部,因此對我們是“敬鬼神而遠之”,老百姓對我們“敬鬼神而遠之”,革命的車輪就不能向前推進,黨就不能前進了!古話說:得民心者得天下。現在,我們應當努力防止群眾真的遠離我們。
我這樣講當然不太好聽,但我這個年近90歲、黨齡70年的老黨員,確實憂慮偉大的中國共產黨的現狀。改革開放30多年,現在是走到了一個關鍵階段,大家說五中全會是個“轉變”的全會,應當是轉變的時候了。讓我們重新走到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正確大道上。
國家興衰更替,自有規律。讓我借杜牧《阿房宮賦》的結束語來結束這封信:“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國各愛其人,則足以拒秦。秦復愛六國之人,則遞三世可至萬世而為君,誰得而族滅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中國共產黨人,讓我們猛醒!
致
敬禮!
韓 西 雅
201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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