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的公有制主體地位還存在嗎?
張帆
某省是改革以來成長起來的最發達的民營經濟大省。對于這一客觀事實人們本來是不難判斷的。然而有人寫了一篇文章:《正確認識x x公有制主體地位》(《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09年第10期,以下簡稱《浙文》),堅持認為某省現在依然是公有制為主體的省。該作者寫道:“如果說X X 公有制已不再是主體地位了,那就等于說X X 改革開放30多年來背離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背離了社會主義,這顯然與X X…… 走在全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前列的現實與事實不相符。如果說X X 公有制仍然是主體地位,那又如何解釋和說清楚……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經營性總資產中的比重已高于公有制經濟的客觀事實。”(上文,頁50)于是,為了說明某省依然保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該作者的“創新”觀點就擺出來了。
一, 編造的奇跡:某省公有資產竟占社會總資產的80。4%
該作者的主要論據是,公有資產不僅包括公有經營性資產,也“包括公有資源性資產和公有公益性資產”。(上文,頁51)如果把后兩項統計在內,X X 省公有資產就占了社會總資產的80·4%!其具體算法如下(均據某省2006年統計數字):
設G為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的比重;用規模以上工業資產代表經營性資產,用J表示,J=24895·6億元;其中公有部分用JG表示,JG=4550·5億元;私有部分用JF表示,JF=20345·1億元;
用土地代表資源性資產,用T表示。全省建設用地1519·63萬畝,未利用土地為416·11萬畝,合計1935·74萬畝,折合129·11億平方米。按“全省單位面積平均出讓地價526元/平方米”計算,這些土地資產總額是67911·86億元=T;
全省公益性資產以1978-2006的國有單位投入的基礎設施資金總額計算,用Y表示,Y=11026億元;
G=(JG+T+Y)/(J+T+Y)
=(4550·5+67911·86+11026)/ (24895·6+67911·86+11026)
=83488·36 / 103833·46
=80·4% (同上文,頁52)
于是該作者聲稱:“這表明X X 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始終保持量的絕對優勢”(同上文,頁53)
筆者認為,以上的觀點和計算是不科學的。所謂公有制、私有制是特指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或私有制。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直接生產的目的和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決定交換關系和分配關系,是生產關系的基礎,是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進而決定上層建筑的性質。恩格斯把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概括為“社會化生產和資本主義占有之間的矛盾”(《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卷3,頁316),“資本主義占有”就是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占有。《共產黨宣》〉宣告:“共產黨人可以用一句話把自己的理論概括起來:消滅私有制”(同上選集,卷1,頁265)。“消滅私有制”也就是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馬克思指出,未來社會“是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哥達綱領批判》,同上選集,卷3,頁10),我國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從這里可見,公有制特指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簡稱。生產資料當然要進入生產過程。因此,用公有資產計量公有制規模時,只能計入公有的生產經營性資產,而不能計入非生產經營性的資產。
公有制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體現在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全過程的再生產體系。在一般情況下,有公有制就應當有公有制經濟。然而在生產資料所有權(所有制的法律表現)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多種經濟形態就有可能出現。蘇聯十月革命的第二天就宣告,全部土地歸國有,然而為了獲得十分短缺的商品糧,在1929年前還保留了富農經濟。富農通過租賃法向國家租來土地,雇工生產。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是家庭承包經營,只能是個體經濟而不是集體經濟。當土地使用權流轉以后,我們就看到了資本下鄉,即使大辦資本主義農場也無障礙。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生產資料公有制僅僅理解為歸屬關系,把它與社會主義性質的生產經營隔離開來。
尚未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還不是現實的生產資料),土地出讓金收入,政府支出的公益金、社會保障、福利等資金,上層建筑領域的公有財產都不是生產經營的生產資料性質的資產,都不應當計入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資產內。這一說法決不是要否定這些財產、資金、資源在一定領域的重要性,而是要說,它們不具備生產資料公有制能夠消滅階級對立,剝削,貧富兩極分化的功能。所以,《浙文》不能成立的根本原因就是否定生產資料公有制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決定性作用,在承認某省私有制已經占主體地位的條件下(例如某省私有規模以上工業資產是公有相應資產的4·47倍),用泛泛的公有概念,熱望全局性地舉起一面“社會主義”大旗。這當然是作者以一己之力編造出來的“奇跡”。
二, 土地出讓金竟然成為“社會主義”的頂梁柱
《浙文》把某省12·24%的巨量土地用土地出讓價格折算成巨額土地出讓金。它占到“公有資產”的81·34%,是私有規模以上工業資產的3·34倍。于是土地出讓金收入便一舉戰勝私有資產,成為公有資產的最大組成部分,進而成為《浙文》創新的某省“社會主義”的頂梁柱!
應當指出,《浙文》這種思路是完全錯誤的。難道“公有資產”需要從賤買貴賣土地的暴利中形成?工農聯盟,為勞動人民服務的思想哪里去了?當房價飆升,開發商的資本霸氣沖天,把絕大部分居民排斥在購房隊伍之外的時候,難道土地價格過高不是原因之一?《浙文》的本意是為某省的經濟成分做辯解,實際上卻幫了倒忙,丑化了社會主義。
《浙文》在計算“公有資產”時,只算毛值,不算凈值,只算收入,不算支出,以致使“公有資產”極度膨脹。《浙文》所言的土地資產 是毛值,未減去事前的成本支出。某省的土地成本究竟占出售價格多大比重沒有資料可用,筆者只好用剛剛公布的全國數字作為參考數字加以分析了。2009年全國土地出讓毛 收入是14239億元,總支出是12327億元,收支結余1912億元。其中各項成本支出的比重分別是:征地和拆遷補償占40·4%,土地開發支出占10·7%,地震災后重建,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支出占9·7%,補償被征地農民占1·6%,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占0·7%。以上成本支出總計占63·1%。(中國財政部網首頁,2010-04-17《全國土地出讓收入支出基本情況》)我們姑且用這一比重折算,某省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只有25059億元。然而這些凈收入也是紙上計算的結果,不是現實可得的,因為《浙文》不顧市場需求,隨意假設將1935·74萬畝土地在當年賣出,取得現金67911·89億元,這是2009年我國全國土地出讓金毛收入的4·77倍。這說明,某省要用幾十年才能賣出這些土地,而每年只能賣出一小部分,因此,其每年產生的凈現金流量比《浙文》所計算的要小的多。我們把每年這一凈現金中用于生產的部分與私人經濟每年的生產性投資做對比,才是把它們放到同一時空平臺上的合理對比。而《浙文》的全部計算都是錯誤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出售土地70年使用權的一次性收入,是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資本化的收入。按照當前這種做法,這是出售未來,在70年內不僅再無地租收入,而且已獲得的地租還因非生產使用而消失。而私人資本的增殖和積累卻是每年不斷增加的,其凈資產數量也應當做動態計算,不能像《浙文》那樣,只做靜態計算。
眾所周知,我國地方政府存有巨額債務,而土地出讓金凈收入便成為還債的主要資金來源。據報道,截止2009年5月底“地方債務總余額在4萬億元以上,約相當于GDP的16·5%,財政部收入的80·2%,地方政府收入的174·6%”,“地方融資平臺80%負債來源于銀行”,其負債額“已經超過地方政府全年的總財政收入,地方政府欠這么多錢主要靠土地出讓金還債”(新浪網,2010-03-02,來源:《中國經濟周刊》)土地出讓金凈額的一部分在用來彌補因非生產性支出而形成的財政赤字時,便不會轉化為生產資料,從而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
據上述財政部公布的資料,土地出讓金凈額的73·4%用于城市建設(據上文財政部公布的5項土地出讓金支出計算)。“城市建設是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上述財政部文件這一權威解釋,土地出讓金凈額所支出的“城市建設”項目基本上是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這些公共產品當然是供公眾消費的。土地出讓金凈額還用于耕田建設和新農田開發,這兩項共占這一凈額的13 %,數額很小。某省土地出讓金凈額的使用范圍和性質大體上應當與以上情況一致。至此,筆者可以有把握地說,《浙文》極度強調和弄大的土地出讓金按凈額和年度平均計算是相當有限的,而且基本上用在非生產領域,與生產資料公有制的關聯度很小。甚至,這一年度平均凈額在《浙文》構筑的“公有資產”總額中也是最小的一部分。所以,把土地出讓金拔高為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主要部分的論據是不能成立的。
三, 決不能把“公有公益性資產”塞進我國憲法第6條
《浙文》還把公有公益性資產列入公有總資產中,以便壯大其陣容。公益性資產是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等領域的資產。顯然,這些公有資產屬于上層建筑、非生產性的資產。《浙文》認為公有資產和社會總資產都包括上層建筑領域的資產。其根據是黨的15大報告提出的觀點:“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筆者認為,這是《浙文》的一種誤解。我國憲法第6條規定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明確將公有制規定為“生產資料的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第6條決沒有同時提到上層建筑制度,決沒有包括什么“公有公益性資產”。因此,15大報告所指“公有資產”就是公有生產資料資產,社會總資產是公有生產資料資產和私有生產資料資產的總和。15大報告這段話是與憲法第6條內容一致的。而《浙文》一經“創新”便硬向憲法第6條和15大報告的那段話塞進去了“公有公益性資產”。這當然是不正確的。
《浙文》還混淆了公益性資產與基礎設施資產,誤把基礎設施中的交通、通訊、水、電、氣供應等生產經營性資產當作非生產的公益性資產。
《浙文》作者不妨自問一下,某省大規模生產資料私有制所產生的階級對立,剝削和兩極分化是能用你們那些公有土地出讓金、公有公益性資產消滅和掩蓋的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們所贊揚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個什么筐?是否一“現代化”就要剝削?(2010-04-23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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