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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門”讓監管層丟臉
2010-4-17 每日經濟新聞
4月15日,證監會就李莉案作出全面回應,除了認為李莉門確有直系親屬炒股外,將涉及證監會的所有指控推得一干二凈。
李莉門讓監管層丟臉。
李莉門顯示,監管層的政策形同虛設。按照《證券法》《刑法》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在內幕信息公開之前,“泄露該消息”、或建議他人買賣、或自己買賣,均屬內幕交易行為。2009年11月出臺了新的《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比照《公務員法》,并吸收《證券法》精神,對系統內工作人員在執業行為、執業責任、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方面提出要求。比如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雖然證監會規定配偶及其子女不得買賣股票,但沒有完整的報備制度,形同虛設。
證監會對此事的態度是先不承認有內部交易。3月29日,證監會回應稱,年報利潤分配預案不屬于證監會的行政審批事項,該公司從未將2006年報提交證監會審核。李莉的母親從未買賣該公司股票,其前夫在與李莉婚姻存續期間也未買賣該公司股票。經查證,沒有證據表明李莉利用該信息從事內幕交易。4月15日的回應比以前進了一步,承認李莉當時的直系親屬炒股,但并未對李莉發短信是否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給出明確回應。
證監會的調查似乎存在無法取證的困惑。在接到舉報人反映李莉通過本人手機操作其前夫賬戶買賣股票的情況后,證監會即向中移動公司查詢,2008年6月26當日,證監會委派紀檢監察部門的兩名工作人員前往調查。對方回復,電話記錄查詢的最長期間是6個月,無法查實從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尾號為“2279”的手機具體使用情況。即使這一說法屬實,但在兩年時間里一直沒有明確的表態,李莉內幕交易,是或不是?難道是事有出處,查無實據,且目前的涉及金額僅為3萬多元,就可以不了了之?
無法舉證之說站不住腳。舉報者李莉的前夫曾經表示,李莉給炒股建議,自己一度親自操作炒股。而一份證券公司出具查詢單顯示,2007年1月至6月,該賬戶連續7次買入賣出的操作,均為李莉的手機號。內幕交易實行舉證倒置,讓他人舉證已經強法所難,面對證據還語焉不詳,看來法律只針對普通炒股者。中國不是法律不夠嚴密,而是特殊人物、特殊機構有足夠的能量讓法律千瘡百孔。
對于媒體所報道的歐洲四國游,證監會提出是公務考察,證監會人員費用由證監會承擔。好吧,出于信任的善意,我們認可證監會的說辭,但問題是證監會人員與上投摩根、華寶興業、申萬巴黎的高管接觸密切,此后上投摩根出現“老鼠倉”事件仍然受到監管層的信任,獲批兩個新基金,并未任何暫停發售新基金等常規懲處,而李莉還一度是上投摩根的基金持有人,難道不是自律不嚴?
通過李莉案件,我們看到了監管部門的人員如何與上市公司、與基金公司保持密切交往,而這種交往很容易轉化為利益上的互相扶持。2000年9月14日,中國證監會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守則》,第七條關于公務回避條款規定:工作人員在處理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時,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等被監管對象進行接觸,不得對應回避事項施加任何影響。作為監管市場秩序的擁有權力者,連自律首先要杜絕瓜田李下之嫌的概念都不存在,連起碼的公務自身不正,何以正他人?
證監會否認存在對上投摩根的基金產品審批存在優惠對待或違規審批情形,證據是審批日期與上投摩根老鼠倉案發時間不符。
根據證監會的說法,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有兩只基金發行。第一只產品在2006年10月受理,2007年3月30日獲批,4月10日募集完畢,4月15日媒體曝光唐建涉嫌“老鼠倉”事件是在4月15日,該基金已完成募集,不存在“老鼠倉”案調查期間違規審批的問題。
這一辯駁明顯在忽悠大眾智商。根據證監會對上投摩根唐建搞“老鼠倉”行為的調查,唐建“老鼠倉”案發的時間正是2006年。當年9月,證監會基金部曾提醒上投摩根,希望其完善對基金經理的權限管理。同年10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唐建的投資行為給予電話提醒。2008年,證監會作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例“老鼠倉”處罰案例。也就是說,上投摩根基金審批時證監會已經了解了老鼠倉的事實。
不僅如此,2007年10月上投摩根還發行了亞洲優勢基金,募集資金高達300億,至今難有基金超越。當時有律師張遠忠請求證監會對上投摩根進行行政處罰,責令上投摩根退還唐建“老鼠倉”事件后違法收取的管理費。但證監會認為唐建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要求退還管理費無合法依據。一切過失歸于個人,而上投摩根悠游于監管之外。
證監會歡迎監管,并表示,“待核查清楚后,我會將對李莉直系親屬買賣股票問題一并做出處理”,態度可嘉。但現實是,報道的媒體被強迫道歉,而證監會的回應避重就輕。歡迎媒體監督是否存在表里不一?
李莉門涉及感情淪喪,令人痛心。即便如此,道德批判與法律皈依不可混為一談,不然,就是對制度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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