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上海閔行區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在閔行區法院一審后再掀波瀾。
2月22日,根據一位被告家屬獨家提供給本報記者的消息,相關專家分析稱,“設計違規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被告家屬提及的專家,是西安長安大學下屬的設計院顧問總工周果行,其所撰寫的報告詳細分析了大樓倒塌的原因,他告訴本報記者,“設計是樓倒的內因”。周一再對本報記者表示自己在樓倒塌之前“上海都沒去過”,“完全不是出于利益”。
這個分析推斷和上海閔行區蓮花河畔景苑倒樓事故調查組專家組得出的“壓力差”導致樓倒的原因完全不一致。由于閔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是根據倒樓事故調查組專家組的結論作出的判決,一旦被告方分析的原因得到認可,則或將推翻一審的結論。但一些工程領域的專家根據他們的“經驗”認為,被告方“翻盤”的幾率并不大。
被告方最后一搏在2月11日倒樓案審判完之后,其中一位代理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上海地鐵四號線坍塌的事故責任人則被判為緩刑,為什么我們要被判刑?”
在這位律師看來,上海地鐵四號線是公共工程,影響應該更大,而蓮花河畔景苑并不屬于公共工程。
所以,庭審結束后,六位被告代理律師基本都表示將訴至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然而,對于被告而言,若到了二審還只有當前證據,顯然對審判結果的影響不會太大,或將無任何變化。
此時,一些本來就對“壓力差”導致倒樓的有異議的專家和被告走到了一起,但其中一位律師也對本報記者表示,“有家屬因為資金的問題,尚未聘請專業人士對倒樓原因進行分析。”
據了解,6名被告之間互推責任,因此目前各自在請專家作出分析,并未“組團”聘請專家,但首份分析報告還是于近期出爐。
這或許是被告方最后一搏?
“結構設計埋下隱患”根據被告提供的給本報的分析報告指出“設計班子混亂,結構設計埋下隱患”,并進而指出主要責任在設計方。
這份分析報告認為設計班子東拼西湊,并列舉出具體的證據:在7號樓和地下車庫的建筑施工圖上簽字的6個人中,只有項目負責人一項是浙江XX設計院的人,其余5個人的來歷如下:設計是沒有執業資格的X某、X某,校對是浙江省直設計院的X某,專業負責人是杭州XX發展公司的X某,審核是機械部某院的X某。
這份報告還繼續分析指出,“結構設計埋下隱患”,并認為“從出圖的日期看,地下車庫和7號樓是同一人在同一時段設計的,也就是說,設計人在設計7號樓時,就已經知道近旁有地下車庫。”
因此,該份分析報告得出7號樓傾覆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設計沿襲多層房屋的做法,冒險采用條基+管樁。
“7號樓在設計之初,就已經埋下隱患。基礎淺是內因,挖土是外因,堆土只是誘因。此次傾覆事故表面上是挖土造成的,但根源是設計違規,大樓基礎沒有按規定埋置到一定深度。傾倒是必然的,不倒才是僥幸。”周告訴本報記者。
不過,對于這份分析報告,目前尚不清楚其他被告是否同意,而設計方顯然會加以反駁。
周也坦誠,針對他現在認為是設計方的原因,“搞設計的對我有不同想法”。
不過,在周的眼里,“倒樓”最大的根源在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開發商往往過分強調最低報價中標。
根據其接近50年的設計經驗,其指出,設計院、審圖公司、建筑公司、監理公司都是受雇于開發商,他們為了保住飯碗,只得一再遷就。設計院對設計人施壓,設計人被逼得做“極限設計”,在設計規范的邊緣“走鋼絲”;施工單位幾乎是按成本價承接工程,還要按潛規則支付各種費用,被逼得在“偷工減料”的邊緣精打細算;監理師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也被逼得“視而不見”。
周表示,項目經理掛靠、注冊工程師掛靠、建造師掛靠……這樣的現象太多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要多少注冊人員,我就給你報多少人員。個人可以掛靠,單位也可以掛靠,不具備某一級資質的單位,只要傍上“大款”,就可以越級承接大任務。【21世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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