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打“黑”應當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水生
重慶當局打擊黑惡社會勢力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主要標志是,抓捕了一批腐敗官員及其庇護下的危害社會的黑惡勢力成員,重慶市的社會風氣大為好轉,人民群眾揚眉吐氣,拍手稱快。但是,在審理涉黑案件時卻突然冒出了一個“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偽證案”,一下子引起了全國的關注。眾說紛紜,無論在主流媒體還是網絡,各種不同的勢力明顯都在竭力將此案朝著有利于自已的方向發展。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是我國現有的律師制度存在重要缺陷。由于對律師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執業行為缺少明確的法律約束,從而導致本應當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法制的律師職業,反而成為少數無良律師為謀取個人私利,恣意妄為鉆法律空子,與腐敗司法官員相勾結,制造和潛行各式各樣的所謂“潛規則”的“中介商”。以致于在前些年的一次社會民意調查中,律師職業的聲譽居然僅高于娼妓。“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師法官一起泡;拿錢辦事才公道,反正都是穿黑袍”成為民間的共識。對重慶對涉黑案件的審理,從商業角度看,當然是律師行業難得一見的極好謀利機會。
二是重慶方面對審理涉黑案件的艱巨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忽視了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在打黑開始時,重慶方面曾經充分發動群眾進行舉報,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進入審理階段后,重慶當局卻以為這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只要依法辦事就會一切順利。實際上,正是由于涉黑案件往往與權貴保護傘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牽一發而動全身,這就不可能不引起一些人會借此發難。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依靠重慶當地司法部門的正常工作是遠遠不夠的。現在從北京律師李莊涉嫌偽證案所引起的全國性輿論風波,就足可見這種案件背后所涉及的各種勢力的強大和復雜。而到目前為止,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那些用各種理由為李莊辯護,并口口聲聲要從中國法治大局考慮“李莊”案的人都只字不提的也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因為,我國司法界確有一些官、學兩界通吃的所謂專家學者,企圖以“司法獨立”為名,行“司法壟斷”為實,以實行精英統治,千方百計地排斥民眾對司法領域的介入。
所以,重慶方面對這種復雜情況如何才能正確應對?筆者建議,重慶方面應當迅速組建重慶市對涉黑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團”,公開選聘一批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所有涉黑案件的審理工作,并行使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和權利。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建國初期,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就已經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借鑒了英美法系國家陪審的經驗,又有所創造。設置這一制度的作用,是標志我國的司法民主建設,有人民參加法院的法庭案件審理,就代表了國家司法的人民性,在司法中體現了人民的意志。七十年代末期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重新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中,還是明確規定了要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而且,在 2004年8月28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并于 2005年5月1日 開始實施。只是由于我國司法界的一些精英人士對此很不熱心,所以盡管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中卻遲遲難以推開。所以,重慶完全可以率先全面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并以此反制那些司法界的不良之徒。因為相對而言,一些不法人士和不良律師可以收買個別法官、警官甚至檢察官,但必竟難以收買人數眾多的人民陪審員??!
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特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p>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p>
第四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p>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p>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p>
第七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p>
第八條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p>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p>
第十條 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p>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p>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p>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p>
第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p>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p>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p>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p>
第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p>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p>
第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p>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p>
第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p>
第二十條 本決定自 2005年5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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