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玄,你懂得經濟、懂得煤礦嗎?
百姓心
劉小玄都是干了些什么?最惹人注意的是她因宣傳國有企業私有化獲獎,因給后被羈押的黑老板顧雛軍評功擺好而揚名。如今,又為草菅人命、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小煤礦礦主喊冤,專門發表“國有化能否解決煤炭產業的負外部效應”一文(《中國經濟時報》2009年11月3日),叫人捧腹大笑。
劉小玄呀劉小玄,你實在是不懂裝懂、亂說夢話。你說些根本不沾邊的外行話,壓根就不懂經濟、不懂煤礦,卻在這里用玄妙的經濟學忽悠人,不覺得心虛嗎?你說:“要確保礦主的長期行為,政策不能朝令夕改,產權制度一定要明晰,并具有可信度,礦主才會有長期投資行為,才不會急功近利地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在這里,明晰的產權制度是提供長期行為的前提。”照這個說法,把小煤礦徹底送給私人所有,就不出問題了。實際上,她根本不懂得小煤礦的根子不在什么產權制度,而在于行業的特殊性。煤礦是在地下開采的,有五種大的災害,很難預測,幾乎是一顆不定時的炸彈。并并非因是公有、私有的產權而不出事故,而在于技術和管理是不是跟得上。小煤礦之所以出問題,根本在于它的技術設施太差、管理混亂、人員素質低下、沒有安全保障,也沒有災害發生的預測機制。即令一個小煤礦全部歸私人所有,產權明晰得無法再明晰,它為了賺錢、降低成本,不去搞技術上的投資,就不會避免事故發生。對于小礦來說,搞較多的技術投入和現代化管理,是比較困難的。而現代化的大礦,則可能有更多的條件解決這個問題。即使大礦整合小礦,也并非簡單的把小礦收羅起來,象積木一樣堆在一塊,而是要進行脫胎換骨的技術改造,實行嚴格監控和一絲不茍的管理,全面提高員工素質,一道道的環節監管,并不是說產權一明確,有所謂長期行為,它就可以解決五大災害問題。所以,把所謂產權作為解決煤礦安全和環境、資源節約的依據,都是根本不沾邊的。劉小玄不過是贖賣了西方私有化的產權理論,亂套亂用,并不懂得煤礦的特殊性。
其次,她說“私營小煤礦存在的種種問題,對于國有煤礦來說也都存在。國有企業由于產權不清造成的短期行為眾所周知”。這也是無的放矢、對天亂放炮。據山西的統計,年產30萬噸的小煤礦占煤礦事故的70%(國企大煤礦當然也有安全保證問題),百萬噸死亡率是重點大礦的17.8倍,煤礦整合后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74%。從煤炭開采率看,小礦僅能回采15%,3/4的資源被丟棄,估計浪費10億噸左右,相當于全國總產量的近40%,還制約煤炭產業鏈的延伸,而大型煤礦如大同煤炭集團發展循環經濟利用廢料可增收近40%,全省整合后國家可增加稅收200多億元。這個數大概你就沒看見過,也不想看。
誠然,大礦和小礦都有共性問題。但是,國有大礦是現代化的礦企,各種設備齊全,管理水平高,人員素質高,開采率高,監管比較嚴格,相對安全程度要比小礦高得多。當然,國有企業也有礦難,但比起小型私營礦來說要少得多,資源節約得多。我們從生產力的角度也應當走大礦組合小礦的路子,轉變開采方式和發展方式,而不是小型化、私有化。
劉小玄還說,“產業的集中化是靠市場化,而不是在行政干預的條條體制下形成的。”這個話也是閉著眼睛不看現實。外國確實煤礦比較集中,如美國只有4家大礦,印度有一家大礦控制了90%的煤炭礦產。但是,你不了解中國的能源結構70%靠煤炭,而靠市場化兼并則要經過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這個過程將和美國一樣,充滿腐敗、官商勾結、階級斗爭,>我們等得了嗎?在這個漫長的時間里,要出多少事故?你算過這個賬了嗎?而美國、印度的歷史代價你當然不會算。
<國外的產業的集中,出現了壟斷資本家,絕對不是僅僅依靠市場操作、經濟操作。事實是大資本家搞官商勾結、控制國家立法、司法、行政、軍隊、媒體等權力消滅對手,與市場手段相配合,完成了大魚吃小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對資本寡頭來說,立法、司法、行政等權力的控制比市場操作更重要。無論是能源領域的洛克菲勒、金融領域的高盛、信息產業的微軟,哪一個巨無霸寡頭不是依靠與權力的裙帶關系、依靠控制權力才發展并穩固了其不可挑戰的地位?行政干預、政治權力對經濟、市場的干預有階級性,在社會主義國家是為工農服務,在資本主義國家為資本寡頭服務。這些本來都是常識問題,劉小玄們卻不知道。>
劉小玄自己的邏輯也很混亂,一面說要靠市場實現集中化,一面又說靠政府加強管理。你到底要靠什么?實際是說:開采靠私有化,出了事要追究政府。如果說請你去管理煤炭,你該怎么辦?早把煤礦搞垮了,是否去坐牢,那也沒有準。
劉小玄還說,“確定一套合理的資源稅制度,是保護環境的最好方式。”實際上,資源稅我們早已實行了,但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這是因為私營企業不受這個約束,它是越賺錢越好,可以不擇手段,沒有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不少私人小礦都不完全是在劃定的礦藏內開采,而是設法在地下越界,去到另一個礦區偷采,丟瘦揀肥,破壞資源,最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也把大礦破壞了。這種事例比比皆是。資源稅并不能解決地下越界偷采的問題,你大概根本不懂,替人家解氣而已。
<實際情況是,在私有制條件下,不符合資本家利益的法律制度包括稅收制度,一般都很難獲得制定通過,即便是制定通過了,地方政府也會變相打折執行,給資本家階級大開后門,比如環境稅、遺產稅等等。中國在這方面已經和美國大大接軌了。>
更重要的是,劉小玄根本不講私營礦主對職工的殘酷剝削。你到過私營小煤礦做過調查嗎?那些礦工沒有任何安全設施,甚至于連安全帽、礦燈都沒有。死一個人象死一條狗,賠幾千元到一兩萬元打發了。還利用黑社會對礦工鞭打、監禁、人身摧殘、拖欠工資,根本沒有生命和健康保證。有的地方連舊社會的礦工都不如。礦井開采后還會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村民為此屢屢上訪。這樣血淋淋的事實,你劉小玄一點同情心都沒有嗎?怎么沒有一句譴責私營企業殘忍剝削的話呢?你身為堂堂一學者,怎么沒有一點同情老百姓的良心呢?
<也許,劉小玄又要主張民主法治解決問題,毛時代明明有鞍鋼憲法保證了工人對企業的民主管理、毛時代《憲法》中規定罷工、四大等人民權力,這些與公有制相配合的社會主義人民民主人民法治都被劉小玄們取消破壞,今天你們有什么臉面高談闊論資本主義民主法治?如果搞私有化,那么資本家階級就壟斷了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階級就喪失了最基本的人權,所以在私有制前提下,民主與法治對勞動者來說,只能是虛無的欺騙。>
總歸起來,劉小玄在感情上就是仇視社會主義的支柱——國有企業,說什么“企業越大,級別越高,越容易造成對地方環境的破壞”。你有多少事實根據。作為一個學者,不能瞪著眼瞎說。我想,你這種感情大概不是因為拿了那些黑老板的錢吧。但愿不是!
我們希望劉小玄要做一個堂堂正正的真正學者,其公式就是“科學+良心”。希望你醒醒,開始做到實事求是,不要亂說外行話了。要不到山西當當地方官試試,嘗嘗鐵窗的滋味?也算付學費,以便管好你的嘴,怎么樣?
(總之,劉小玄和其他主流精英一樣,即缺乏基本的人民立場,又缺乏經濟、政治、歷史常識,抱定資本主義私有化市場化的教條,再扯上幾桿虛無的民主法治憲政的幌子騙人,如此而已。因為有少數邪惡的資本家階層、暴富階層、腐敗官僚喜歡,這種言論才在主流媒體大行其道。)
附文:
國有化能否解決煤炭產業的負外部效應
http://022net.com/2009/11-13/425160233237123.html
(劉小玄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最近,山西省政府對于煤炭行業實行大規模的重組與整合,出現了普遍性的“國進民退”現象,主要表現為大量的民營中小煤礦被國有大煤礦收購兼并。由于煤炭產業是具有某種特殊性或外部性的資源產業,其與一般的制造業產業有某些不同特點,因此,對于這個問題的分析,實際上涉及到的不僅是一般傳統經濟學問題,還涉及到公共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以及公共治理等方面的問題,以下筆者試圖從這些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其中的得失與利弊。
政府是有效解決外部負效應的主要力量
山西煤炭整合的直接原因似乎來自于屢禁不止和層出不窮的礦難,以及小煤礦的私采亂開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從理論上來講,這種由于市場經濟行為造成的社會外部負效應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解決。一種是通過市場治理規制,即政府與企業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監管合同,來有效避免出現社會負效應。另一種是通過國有化來把這些外部負效應通過內部治理來化解掉。在目前社會民主與法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缺乏有效的市場規制與治理監管系統,缺乏立法和執法的強有力支持,不得已而采取國有化的方式來解決這些負外部性問題,似乎也未必是沒有道理的。
具體來看,大量小煤礦造成的外部負效應是如何形成的呢?實際上與地方政府官員的腐敗勾結形成的利益鏈是密切相關的。由于存在各種政府保護傘,同時也沒有嚴格的相關立法和執法,才使得礦難和資源破壞難以遏制。在現有的制度環境下,很難形成對地方官員的有效監督。僅僅依靠各級官員的行政檢查和監督管理,難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治理與安全管理的制度,因而監管效果極差,無法起到遏制外部負效應的作用。采用國有企業的行政管理方式,試圖把這些外部負效應進行內部化解,則是政府所熟悉和習慣采用的方式。
安全生產保護環境需要制度保障
國有化能否有效地解決這些礦難和生態環境資源被破壞的問題?把大量的小煤礦收編,是完全關閉還是仍然開采?如果是單純的關閉,那么就不需要收編,直接由政府收購即可。如果是繼續開采,那么,國有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動力來解決安全和環境破壞問題?
安全問題的解決,需要有長期行為及其制度保障。任何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都可能是安全的極大隱患。在這里,明晰的產權制度是提供長期行為的前提,否則,不管是國有,還是私有,安全都是得不到保障的。同時,制定一套明確的安全責任制度,對于玩忽職守者或者企業所有者實行合理重罰,公開透明的立法和嚴格的執法制度,也是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上述問題能夠解決,那么,不管哪一種所有制,都能夠解決安全問題。
私營小煤礦存在的種種問題,對于國有煤礦來說也都存在。國有企業由于產權不清造成的短期行為眾所周知。同時,私營煤礦的種種問題難以解決,與基層政府官員的保護傘是分不開的,但是,國有企業就沒有保護傘呢嗎?或許,這種保護傘會更加有過之而無不及,只不過是隨著國有公司的地位而更加提高了其保護腐敗的級別。
至于資源破壞問題,這需要制定嚴格的資源稅制度來解決。任何資源開采,都會造成對原有生態資源的破壞,征收資源稅則是為了把這些被破壞的生態恢復到原有狀態所必需付出的成本。因此,資源稅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設置的,其原則是誰受益,誰應支付;誰受害,誰應得到補償。所以,資源稅的很大部分應當是支付給資源所在地的政府,由其來負責恢復原有生態。當某些資源破壞是不可逆的時候,資源稅的支付就要相當高,其足以使當地居民能夠通過遷移等補償方式,保持原有的生活質量。另外,如果考慮到某種資源環境的破壞程度可能比較嚴重,則可征收較高資源稅,于是開采礦產得不償失,這種開采行為就會得到抑制。通過這樣的制度,淘汰劣質礦山,就能夠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因此,確定一套合理的資源稅制度,是保護環境的最好方式。相反,沒有這樣的制度,即使是國企,也不可能確保環境不受破壞。在西部的許多地方,國企開采后留下的大量環境破壞的后遺癥還少嗎?實際上,企業越大,級別越高,就越容易造成對地方環境的破壞。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強勢的地位,地方基層難以與其進行平等談判,資源稅的確定也缺乏可靠依據。
總之,這種具有一定的負的外部效應的經濟問題,其解決固然依賴于政府,但是問題的產生也歸咎于政府缺乏制定合理的資源市場規制和基本的公共治理能力。說到依賴政府,并非依賴傳統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要建立資源市場的合理規制和相應的政府監管職能,而不是以為用行政命令的傳統國有化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
傳統國企治理方式和計劃體制的條條管理方式不可取
解決煤礦安全的外部負效應,需要從科學角度,制定科學規范的監管制度,不論民企國企,應當一視同仁。然而,國企天然的官商一體的壟斷身份,是否很難讓有關執法部門做到真正公平執法?
環境保護問題,采取集中的條條管理是否可以解決?如果權力上收,例如收歸到級別較高的大型煤礦集團的主管政府部門,這時,可能發生對環境的破壞更難監督和管理的問題。
實際上,實行民主制約和市場規制相配套,則能有效制約這些外部負效應。因為只有當地老百姓才是最直接的環境負效應的受害者,增加他們的話語權和立法權能夠有效地制止環境的破壞,制定合理的資源稅并進行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對環境資源的破壞。
對于礦難問題,加大監管力度并不等于官員天天去檢查,而是從制度上解決。首先,要確保礦主的長期行為,政策不能朝令夕改,產權制度一定要明晰并具有可信度,礦主才會有長期投資行為,才不會急功近利地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其次,從立法和執法制度上解決,腐敗問題一天不解決,礦難也就無法根本解決。
至于煤礦產業的集中化問題,也是主張實行國有化的一個依據。中國的煤礦產業的分散化只能通過國有收編才能解決嗎?國外的產業集中化是在市場化基礎上形成的,是在合理的資源稅收體制下形成的,而不是在行政干預的條條體制下形成的。通過市場和公共規制,通過安全立法監管與資源稅收體制的建立,那些濫開濫采的小煤礦和那些產生礦難的低劣企業自然會被淘汰。只有這樣,才會形成產業集中化的合理基礎,而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來實行集中化,是與市場經濟的規則背道而馳的。
要關注煤礦企業重組的后續問題
對于煤炭行業的國有化,除了質疑其可能無法真正解決環境破壞與礦難的問題之外,還可能無法讓民眾對未來煤炭價格穩定抱有信心。政府固然可以通過國有化來關閉中小煤礦,暫時緩解環境破壞與礦難問題,然而,我們很可能會面臨煤炭價格飆升的局面。壟斷的國有體制相伴而來的往往是效率低下和供應短缺,以及隨之而來的壟斷高價。也就是說,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僅僅采取簡單的國有化政策,必然結果是需要全社會和老百姓來承擔這種高昂的社會成本。
當現行煤炭行業體制存在著某種較大的負外部性,其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必然相當高,這時在不改變原有根本制度和政策下,換一種集權式的管理模式是否可以減輕這種負外部性產生的效果?或許,只有當人們通過事后的效果,才能發現真正的問題在哪里。
中國經濟的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呼吁市場規制,產權清晰,法制公正和執法嚴格,如果不樹立企業或投資者長期行為的信心,不拿出有效的市場規制和立法監管的措施,僅憑人們的良好愿望和行政手段,也許可以具有一時的短期政績效應,但是,則無法擺脫未來經濟發展可能面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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