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制當依法進行
2009年08月28日 新華網
常凱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教授
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國內相繼發生了兩起抗議不規范改制的大規模的工人集體行動:吉林通鋼事件和河南林鋼事件。如果簡單地用“不明真相的群眾”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顯然難以說清引發如此規模巨大的集體行動的真正原因。如果說林鋼事件是受了通鋼事件的影響,但如果沒有相同的背景和相同的誘因,這種事件也是無法“拷貝”的。
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在林鋼事件處理的批示中,分析了這類事件的性質和原因:有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充分討論,也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引起職工的質疑和不滿,要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應該說,這一分析很中肯。國企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但這一改革必須依法推進。所謂依法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實體規則上不得侵害國有資產和職工權益,二是在程序規則上必須遵循相應的民主程序。其中程序規則是實現實體規則的保證。
通鋼和林鋼改制均存在三大問題
遺憾的是,在國企改制中,有相當的企業未能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一系列有關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不規范改制是國企改制過程中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通鋼和林鋼的改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不規范行為。
首先,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報道,整個通化集團當時估價僅為38.81億元,國有資產被嚴重低估。其中連年投入巨資維修,至今仍“完整如新”的作為通化鋼鐵廠主體煉鋼設備的1、2、3號三座高爐,因為到了折舊年限,當時竟被估價為零。而建龍入股通鋼的資產,則被有意高估,而且精于“資產運作”的建龍,通過騰挪轉移等手段,實際投入也并未真正到位。而林鋼的拍賣過程,更耐人尋味。這次拍賣會實際上只有一家買家即鳳寶鋼鐵,而且拍賣價格實際上也是由鳳寶鋼鐵在控制。在買家的要求下,拍賣價兩次降價,從3.294億元降至2.5999億元,以低于底價19.6%被鳳寶鋼鐵拿到手。
其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被侵害的勞動者權益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兩個部分。在實體權利方面,主要是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利和勞動分配的權利,在程序權利方面主要是勞動者的民主參與的權利。通鋼在改制過程中,按照私企建龍集團入股通鋼必須“減員增效”的要求,于2005年9月大面積裁員,共有7000余人被內退和下崗,占全部職工的三分之一。而如此之大的裁員舉動,廣大職工毫不知情,甚至通鋼改制的人事組長事先也不知道。大批工人下崗,在崗工人的收入也不斷下降,但是,作為企業高管的收入卻急劇上升。在新的管理和分配制度下,一個處級高管人員年薪可以達到30萬元甚至更高,是普通員工的10~15倍。建龍派任的通化鋼鐵公司副總經理陳國君,年薪高達300萬左右。除此之外,通鋼改制實行高層獎勵持股,獎勵金額9000萬元,占總股本的2.57%。而職工持股卻沒能進入改革方案。這種改革方案和分配政策,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分配不公和兩極分化。而林鋼自2008年啟動改革以來,存在長期拖欠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和福利、欠發醫療和養老保險等問題。工人們反對私企鳳寶公司收購企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一公司在當地是以欠薪、不上社保和苛待員工著名。
第三,改制過程中暗箱操作,拒絕通過民主程序決定改制方案,在程序上不規范。吉林省國資委發布的通鋼改制方案,不僅沒有經過職代會討論通過,甚至連通鋼集團黨委和領導班子都不知情。而林鋼現行的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以及拍賣活動,也都沒有廣泛征求工人意見。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工人利益犧牲的國企改制,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正是上述改制中的不規范行為,引發了通鋼和林鋼工人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勞動者在權益屢屢被侵害又得不到救濟和解決的情況下,最終選擇了通過集體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和表達自己的訴求。所謂集體行動又稱產業行動,通常是指勞資雙方的利益沖突在無法通過談判協商等途徑達成一致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勞動者(或者雇主)一方集體采取的向對方施加壓力的行動或措施。集體行動的主要手段有罷工、怠工、請愿、示威等。我國法律對于集體行動沒有禁止性規定,所以工人的集體行動并沒有觸犯我國的法律。避免工人無序的集體行動,需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克服和杜絕出現引發工人集體行動的原因方面。
需要指出的是,改制過程中的矛盾關系處理,并非只有勞資兩方,作為改制主導方的政府部門責任更加重大。或者是由于認識偏差,或者是由于利益驅動,一些地方在改制中竟然出現了官商合流共同對付工人的不正常局面。“國資委”變成了“私資委”,工人捍衛國有資產和自身權益的“國有情結”,被當成改革的阻力。對這種不正常和不健康的現象,必須予以反對和遏制。那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工人利益犧牲的國企改制,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對于改革中的政策偏差和不規范行為,需要適時予以糾正,河南省委、省政府就林鋼事件提出的“改制暫停,有關企業出路和職工利益等問題,由林鋼職工代表大會集體決定”等六條意見,抓住了問題的實質和要害;對于不規范改制的幕后交易和利益關系,必須要嚴肅清查。
引導工人集體行動有序化和規范化
在通鋼事件和林鋼事件中,成千上萬的工人在短時期內自發地形成團結的力量來集體表達自己的訴求,實在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因為缺乏正常的溝通渠道、沒有制度性的救濟途徑。在改革之初,工人們對于不規范改制的現象,或者還沒有意識到,或者還抱有一種美好的愿望,因而他們容忍下來。但30多年的改革歷程,已經大大提高工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和行動意識,對于那種不規范改制的行為,他們已經無法容忍。不規范改制的要害是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職工權益以實現財富的非法積累。正是這種不規范的企業改制成為引發工人集體行動的直接原因。
當前我國出現的工人的集體行動基本處于自發的和無序的狀態,如果控制不好還有可能產生暴力化的傾向。但工人的集體行動和暴力化傾向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因此在處理上要采取不同方式。對于蓄意制造暴力的有關人員,當然要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但是對于參加、發起和組織工人集體行動的人員,則要通過規范、引導和教育的方式,提高他們的認識和覺悟。更重要的,是返還和保障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讓他們真正享有知情權、組織權和參與權,引導工人集體行動有序化和規范化。但不能簡單化地隨意動用國家機器來懲治參加集體行動的工人。
對此,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提出:從現在開始,凡企業改制重組必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否則無效。全國總工會也發文,規定企業改制重組未經職代會通過視為無效。如果政府和工會的這一要求能夠真正落實,不規范改制的現象則有可能得到遏制,自發無序的集體行動也才有可能避免。(半月談內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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