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權利而不是主張看法
構建和諧社會是當前輿論的主流,社會矛盾激化,不講和諧必然引發社會斷裂。然而,社會不和諧的根源在那里呢?只有找到根源,根治病源,才能解決社會的和諧問題。
筆者認為,社會不和諧的根源在于權益的侵犯,強勢一方侵犯弱勢一方,“見利忘義,違法亂紀”,而法律沒有起到公平保障的作用,導致社會弱肉強食,造成社會的兩極分化,破壞社會和諧。根本原因在于法制的缺失,而直接原因是司法機關檢察院法院的失職和不作為。
貪污腐敗是政府官員及國企高官的“專利”,普通公民無法染指,侵犯的是國家和全體公民的利益,監守自盜,敗壞社會風氣,政府有關部門自然是要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懲治腐敗分子。腐敗現象如此普遍,以至于走向民間,上海不是堂而皇之推出“腐敗一日”游,迎合社會普通有錢公民的“腐敗夢”。公民痛恨腐敗,但又無能為力,也只好“隨波逐流”,有些無奈有些嘲諷有些艷羨,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公檢法機關的失職程度。國家利益受損如此,公檢法機關尚且不能維護和保障,致使腐敗漫延橫行,怎么還能指望他們保護公民個體的合法權益?社會兩極分化就是現實的后果。
而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卻投訴無門,行政主管部門推拖阻撓,信訪的渠道不暢,維權成本巨大,就是訴至到法院,法院也是找理由拖延,程序復雜訴訟周期長,勝訴的可能性小,折騰得筋疲力盡,已經失去了訴訟的意義。《行政訴訟法》雖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就頒布實施,但鮮有公民勝訴的案例。
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保證國家及公民的權益受到“切實的尊重的保障”,由誰來尊重?由誰來保障?當然只有國家的政府部門,具體而言就是由各級法院和檢察院來履行職責。首先,必須清除自身的腐敗分子,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的門,然后才談得上“切實”履行職責。一方面依法“公訴”。“公訴”是政府行為,公民難有作為,也只好“指望”了。(“雙規”是清除腐敗的重要手段,是黨紀不是國法,也要移送司法機關公訴);另一方面認真對待處理好公民的“自訟”。公民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同樣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尊重和保障。
除了政府司法機關的“公訴”,公民的“自訴”也具有重大意義。說到底,國家是全體國民的國家,政府是全體國民的政府,每個公民對國家都有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自己都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只是靠施舍嗎?“自訴”客觀上體現的是公民的監督意志,是“問責”的一種體現。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謂不完善,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國家或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就應該由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或者公民自己依法提起,法院就應該依法判決,及時糾正,而不是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造成體制的腐敗,這才是國家和全體國民的災難。災難暴發時,就是得利的腐敗分子也同樣是受害者。
腐敗的實質是侵犯權益,侵犯的是國家人民的權益,說到底是侵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益。反腐敗就是要要從基層做起,從審理侵犯權益的具體訴訟做起,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訟”,法院都必須依據事實、依據法律,秉公執法,執法必嚴,不打折扣。從小事做起,確實尊重和維護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積小成多,“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構建和諧社會才有堅實的基礎保障。
面對社會的腐敗現象,輿論談論的多為抽象概括的看法,務虛不務實,談宏觀多于談微觀,大話空話多于實踐,等著天下掉餡餅,那是不行的。六中全會開過了,黨和政府順應民意,規劃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布署,是全民全社會的巨大共識。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任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作為公民,應該是主張權利而不是主張看法,“看法”已經是全社會的共識了。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