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何時了,冤案知多少?
——附國家法官學院原教務長的一份律師意見書
北京大學教授 鞏獻田
媒體時有報道,政法機關極少數人,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公然違背法律規定,肆意侵犯人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導致人員傷亡的惡果。
據報道:1994年,發生的湖北省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殺害其妻)先是判處佘祥林死刑、后因證據不足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直至服了11年徒刑、其妻出現之后才得以無罪釋放。
當年曾經是巡防隊員的佘祥林問派出所憑什么認定其殺妻時,警察的回答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佘祥林痛苦地回憶:“我遭到殘酷的毒打、體罰,刑訊逼供、誘供長達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們竟將我的頭殘忍地按到浴缸里,幾次因氣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嗆得差點昏死”,他們讓我“蹲馬步,還用穿著皮鞋的腳猛踢我的腳骨”,“公安分成幾組審訊我,不讓睡覺,當時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余祥林被逮捕后遭到刑訊逼供的同時,其哥佘鎖林為弟弟冤案上訪還被拘留了41天;其母楊五香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關了9個半月,后交了3000元才把人領出來,三個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時年54歲。為了給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下了債,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祥林的女兒輟學,其父佘樹生一人耕種2畝責任田,在貧寒中苦苦煎熬……
2002年發生的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的王樹紅被三個警察刑訊逼供,直至確認另有真兇后,才被釋放,被無辜關押長達296天。丘北縣公安局3位民警因對王樹紅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刑訊逼供罪,分別判處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2003年3月17日晚,在廣州打工的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上街,被錯誤作為“三無”人員送至收容遣送中轉站。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20日凌晨,孫志剛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員兩度輪番毆打,于當日上午10時20分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在廣州市收容所發生的孫志剛被暴打慘死事件曝光后,此案件導致國務院于8月1日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1982年5月國務院實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據說孫志剛的碑文是:“逝者已逝,眾惡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廟堂者與處江湖者,當以此為鑒,牢記生命之重,人權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無使天下善良百姓,徒為魚肉。”
2007年10月5日發生在上海市的舉世震驚的楊佳襲警案!
前不久,陜西省丹鳳縣發生19歲高中生公安局受審猝死案件!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刑訊逼供是舊中國衙門的惡劣作風,是一種壞的傳統。稍微有點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所謂“屈打成招”在舊社會是司空見慣的,包括京劇在內的我國各種戲劇和文學作品中,都有所反映。無論是“十五貫”還是一部洋洋大觀的“水滸傳”,無論是“六月雪”,還是“楊乃武與小白菜”,都是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也都與貪官脫不了干系;而包公(包拯)、狄仁杰等封建時代的清官之所以被人們所稱頌,與他們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從而使冤案得以昭雪有直接關系。
清代法學家沈家本曾說”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我黨和政府歷來是明確、堅決地反對刑訊逼供的!
毛澤東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講:“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建國后,他在鎮反、肅反等運動中,一直強調,要講標準,講規格,要實事求是,“不可過分,過分就是錯誤”,同時強調要“有錯必糾”。1950年12月19日指示“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準,打得狠”。1951年3月指示:“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錯捕錯殺。” 在上世紀的五十年代,北京巿曾經發生一起嚴重刑訊逼供事件。中共中央為此做出專門的指示:“我們有全國政權,因此我們可以得到充分的材料,只要化時間去調查,并且對已有材料作細致的研究,不怕不能揭露敵人,要特別回頭檢查一下,落后的群眾是否真正發動起來,材料是否真正仔細研究過,政策是否反復交待清楚了。要從這幾個方面去想辦法,而不應當去逼供、誘供。逼供、誘供出來的東西,好像工場里面的廢品,不但浪費精力,而且會發生副作用。”
1975年5月17日毛澤東在一份關于冤案的請示報告上批示:“過去一切污蔑不實之詞,應予推倒。” 1972年針對當時對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況,他嚴厲地問道:“這種法西斯主義的審查方式是誰人規定的?應予廢除。”
去年,我國政法戰線的領導人還曾經正確指出:“決不能讓違法亂紀的干警逍遙于法紀之外,決不能讓受了委屈的群眾伸張不了正義。”
我國法律也是明文禁止刑訊逼供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有“刑訊逼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官不得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同時三個法律都規定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是刑訊逼供為什么還屢禁不絕呢?
我想:
是我們有的司法人員的“無能”所致!是低下的素質使然。
是對于自己從事的職業原則和知識的孤陋寡聞,是愚蠢和愚昧的體現!
是對于正當人權的蔑視,是殘酷、殘忍和狠毒的反映!
是對我國憲法和法律、對“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然對抗!
這些人是“人民利益至上”嗎?是“黨的事業至上”嗎?是“憲法至上”嗎?
否!在這些人的眼里,上邊的一個至上也沒有!
他們是個人利益至上!是自己權威至上!是自己滿意、高興和快樂至上!
當然,刑訊逼供,可能也與地方領導急于破案,尤其是“限期破案”有一點關系。急于破案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自己管轄的地方發生了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說不著急,那是假的,因為直接影響“政績”。但是光著急,非但沒有用,反而壞事,還不如與司法機關的同志們一起,走共產黨歷來倡導的群眾路線,實行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辦法,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使案件早日偵破。
“有錯必糾”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優良傳統。
明知錯了,死不承認,還賴賬,不是共產黨的做法,不是人民政府辦事的作風。
孔子竟然說:“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論語·子張第十九)難道共產黨人還不如兩年前的孔子不成?
對于發生的冤假錯案,本來就已經給當事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了,可是有的人就是受“官無悔判”傳統惡習的影響和毒害,遲遲不愿意改正錯誤,不盡快弄清事實真相,給當事人一個講究邏輯和合乎情理的說法或者證據。
1983年河北邯鄲市邵懷俊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他自從被捕之日起就一直喊冤,長達三十多年。前不久,我在網上發表的文章題目是:“他們的冤枉還能向何處訴? ——歷經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紙“通知”書不能使邵懷俊等人“服判息訴”。邵懷俊案件是一個由刑訊逼供產生的,后又由于司法人員違背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和有錯不糾而導致今天還不予平反的冤案。
筆者不理解的是: 此前經過律師八人(其中包括有最高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三人——包括原某審判庭副庭長、國家法官學院教務長;最高檢察院原資深檢察官一人)辯護,直至今天竟然還不平反?
關于邵懷俊案件,我和我的學生們有以下疑問:
1、為什么凡是了解這個案件材料的人員,無論是負責復查該案的法院的法官、還是法學專業工作者,沒有一個不認為是冤案的?
2、為什么為此案進行辯護的八名律師(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原法官三人——包括原某審判庭副庭長、國家法官學院教務長;最高檢察院原檢察官一人,都是資深法官和檢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早的檢察官;還有改革后創建河北省第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沒有不認定此案是冤案的?
3、為什么本案所謂首犯(主謀)竟然沒有認定犯罪和受任何的處分,而所謂的同案“從犯”竟然被定“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4、為什么復查案件的邯鄲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認定此案是冤案必須平反,而中級法院審委會卻始終拿不出一個統一的意見來?
5、為什么定其罪的一審法官,在上訴審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調到中院當副院長)?在復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為什么邵懷俊等人一再要求與提供假證的人對質,而法院為什么始終不允許對質?
7、為什么不對邵懷俊提供無罪證據的多個還存活的證人予以調查?
9、為什么自從被逮捕到服刑期間和服刑期滿后的三十年來邵懷俊一直在喊冤?
10、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證詞與證詞之間漏洞百出,形不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10、為什么最高法院辦案人員對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閱卷,而不進行必要的調研,甚至辦案人員也不向本案的律師——最高法院自己過去的同事、上級——調查?
面對這些疑問,不僅對于邵懷俊幾個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觸這個案件的人們,不給予平反的結論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筆者自從接觸邵懷俊案件已經過去十六個年頭了!看他人已經漸漸變老了,而冤情何時清洗啊?!
因邵懷俊案件有感而發,用順口溜來表達吧。
拭目以待不哭笑
——為邵懷俊冤案多年不得平反有感而作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衙門與警匪
歷來名聲遭
封建制度兩千年
黃河長江晝夜嚎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科學與民主
“五四”開始鬧
馬列主義傳中國
人權呼聲日益高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自由和平等[1]
口號喊聲高
私有制度定乾坤[2]
人民無權賺瞎叫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人民與司法[3]
群眾路線好
勞苦大眾掌政權
舉國歡慶開眼笑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冤案與錯案
危害人權了
害群之馬壘樂園
百姓惱怒難呼號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小人與假證
誣陷殺人了
無中生有亂捏造
證詞之間不配套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警察與法官
刑訊有一套
拳打腳踢車輪戰
趁我昏迷畫押號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定罪和判刑
笑話鬧大了
本案首犯竟無罪
從犯定罪蹲監牢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命運和前程
說變就變了
當年在軍多瀟灑
只因公安做領導[4]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親戚和朋友
臉面都變了
妻子離婚子女恨
冤情何時洗刷了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申訴與上訪
路途荊棘擾
圍追堵截難逃脫[5]
蒙冤度日苦中熬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法律與正義
本來畫等號
如今法律多如毛[6]
正義為何難看到[7]
※ ※ ※
“刑訊逼供”何時了
冤案知多少?
申訴與上訪
三十春秋到
懷俊冤案何時了
拭目以待不哭笑[8]
附錄:國家法官學院原法官、教務長、邵懷俊案件的辯護律師的律師意見書
律師意見書
邵懷俊因故意殺人一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2003)刑監字第153-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后,找到我,要我給其寫一律師意見書。
我于2006年3月24日在北京正義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接受邵懷俊的委托,作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訴訟的代理人 (詳見附件一)。接受委托以后,本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首先,認真耐心地聽取了解邵懷俊對該案的形成和一、二審法院的審理、判決及前段申訴全過程情況的說明,看了邵懷俊手中已有的該案的有關材料;其次,是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閱讀了該案的案卷材料 (詳見附件二、三);第三,是對與該案有關的人
員進行了調查:趙躍光2006年4月18日、馮全2006年5月19日、趙秀云2006年5月19日、劉世修2006年5月21日(劉世修將當時刑訊逼供仍留有傷痕的兩只胳膊及照片給找看了!)張懷欽2006年5月21日(張懷欽還將其2006年5月1日寫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狀給我看了!)寫了證明材料(詳見證據和有關材料2D1-2頁,3D15頁,3D19頁、9D68-69頁,12D85頁,12D86-96頁)
在此基礎上,我于2006年9月1日以邵懷俊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寫了刑事申訴書,該申訴書就是我對該案的認識和看法!
這次邵懷俊找到我以后,我又重新閱看了有關證明和材料,現仍認為:
一、“認定被告人邵懷俊、張懷欽、劉世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在磁縣縣中隊副指導員張懷飲宿舍伙同趙躍光(當時縣武裝部部長,另案處理),合謀決定殺害原磁縣公安局干部張三星。”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完全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二、就從整個案件事實來看,大量事實證明,從張三星到磁縣看守所和“從磁縣看守所監號提出,由趙云翔等人將張三星押送到城關鎮北關,”邵懷俊都不在現場,邵懷俊對此事一無所知。
三、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大量事實證明,木案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 (詳見證據和有關材料三2D1-13頁)。
但據我了解,最高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并親自調卷進行了復復查,得出的結論。
邵懷俊對此結論不能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為此案到處奔波,辛辛苦苦辛辛申訴三十多年,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
為了使邵懷俊“服判息訴”我亦認為光靠一紙“通知”是難以解決的!我建議最好請最高法院承辦法官和有關領導接待一下邵懷俊,
當面聽聽邵懷俊的意見和想法。
北京市正義律師事務所 孫世光律師
(簽字)
2009年4月6日
又及:
剛寫完這篇文章,聽說最高法院受理該案件的法官要約見邵懷俊!如果這個消息是確實的話,真實謝天謝地!
也許邵懷俊的冤案平反有點眉目了!
鞏獻田 2009年4月11日
[1] 自由與平等是歷史的階級的概念,在剝削階級社會里,是資本的自由,是有產階級的平等。所謂普世價值,普資本主義世界的未必都普社會主義世界之世,反之亦然。
[2] 生產資料私有制是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之源,舊司法制度是統治階級即剝削階級設立的,自然為剝削階級服務。所謂“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是當時舊社會司法客觀真實的寫照,也是當今資本主義司法的現實,從美國辛普森案件可窺見一斑。
[3]新中國建立前,毛澤東同志在談到新政權的性質時指出,各級政權機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蔣介石政權不同。周恩來同志也反復強調,新中國的警察一定要稱之為“人民警察”;以有別于舊中國的舊警察。
[4] 邵懷俊原系解放軍的獨立偵察排副排長和代理排長,后以解放軍干部身份轉業地方充實政法系統。
[5] 多年前我的學生向我反映,有的地方提出打擊所謂“違法上訪”,我將信將疑。后來,我到保定上課,路途親自發現有大幅標語上寫“嚴厲打擊違法上訪”的大字。詢問后得知,違法上訪是指三種情況:越級上訪,三人以上上訪,為路費而湊錢上訪。真實荒唐之極!是打著打擊“違法亂紀”的幌子的赤裸裸的違法亂紀!!
[6] 我國目前的法律(包括地方性法規)數量,除了利用計算機外,無人說得清有多少!而違法犯罪之徒竟然還以法制不健全為自己辯護!
[7] 我國政法戰線正確地提出: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被實現。
[8] 筆者自從1963年上大學開始學習研究法律,40多年來自覺是為法制和正義奮斗,未曾發現建國后有邵懷俊這樣的冤案,此案不得公正解決,難以安撫我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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