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是“小姐”?
最近20年來,我國人民在公民權利方面的覺悟大大提高。例如,“勞改釋放犯”這樣的詞匯已經作廢了;因為一旦釋放,就不再是“犯”了。再如:未經法庭審判的人不能再叫做“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
可是,這片陽光卻并沒有照亮一個人數眾多的弱勢群體――性服務小姐。
請不要按照小姐的職業給她們貼上標簽。我國政府從來也沒有承認過小姐是一種職業,因此所謂“做小姐”實際上只不過是她們在社會中扮演著一種角色,而且根據社會對于該角色的要求,決定著自己的所作所為。
這就像一個警察,回到家里,面對配偶的時侯就不再是警察了,而是丈夫或者妻子;面對兒女就是父親或者母親;進了商店就是顧客;走在街上就是行人。每個人實際上每時每刻都在這樣不斷地變換著自己的角色,而且只有順應這個規律,才能在這個社會里生活下去。如果一個人買菜的時侯還非要亮出自己的燙金名片;如果一個人光屁股進了澡塘子還要端著領導的架子,不是精神病是什么?
小姐也一樣。她們只有在“做生意”的那些片刻中才是小姐。除此之外,她們也同樣有自己的業余生活;在業余生活中也是與我們一樣的普通人。因此,我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其實根本就沒有理由也沒有資格把她們叫做“小姐”;因為如果您不嫖她,那么她在您面前就是平等的公民。(其實,如果您不嫖她,怎么會知道她是小姐?我們不能再搞“有罪推定”了!)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角色,但是每個人都喜歡別人專門挑出最好的、最高級的那個角色來稱呼自己。例如,自己明明只是個初中畢業生,卻偏偏喜歡別人叫他“X長”。反過來,如果拿人家最差的那個角色來稱呼,那就等于在罵人了。例如,城里人最大的歧視就是叫人家“農民工”,卻絕不肯稱呼一聲“師傅”。
為什么會這樣?權勢使然,也就是“欺負軟的硬的怕”。例如,我們每個人的頂頭上司肯定都曾經得過病;可是我們敢當面把他(她)叫做“患者”、“病人”嗎?哪怕這其實一點也不是誣陷,只是一個事實,我們也沒有這個膽子。所以說,我們怎樣稱呼別人,其實并不在于對方是不是真的做過什么事情,而在于與我們自己相比,對方的權勢有多大。
所以,一切問題的根本就在于:我們為什么能夠毫無顧忌地把小姐稱呼為“雞”、“娼”、“賤貨”等等各式各樣的“污名”?
進一步說,哪怕她們并不在上班;哪怕她們其實只是走在街上而且一絲一毫都不妨礙我們;我們為什么還要這樣稱呼她們?恐怕是為了把我們與她們區別開來;恐怕是為了表示我們自己的高貴。那么此時我們內心深處是什么東西在暗涌呢?恕我直言,恐怕是生怕自己如果不這樣,就會被別人認為自己也是嫖客或者妓女;甚至有些心虛也說不定。
只能對弱者表現出來的勇敢,一定是怯懦。我們為什么要如此呢?
這個世界就像大自然的生物鏈一樣,每一個環節上的苦難,早晚都會傳遞到我們自己身上。還是請我們牢記祖先的教誨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如果不愿意被歧視,那就請首先不要歧視別人。
2.高貴的標簽
2002年報載:昆明市的一些中學女生介紹同學賣淫,于是輿論小沸。我不想淌渾水,但是其中所表現出來的那種思維定勢,很值得說說。
在當今中國,18歲以下的女性賣淫,不敢說司空見慣,至少也是不足為奇。可是,為什么那些農村出來的苦孩子賣淫,輿論只是點到為止,而大城市里的在校中學生賣淫,就如此痛心疾首?
大約是因為“越高貴的就越不應該下賤”吧?那么同理可證:“越是下賤的就應該越下賤”,反正也無傷大雅。
這并不是寬容,而是“必須按標簽活著”。它是雙刃劍:不僅“下賤者”喪失了獲得平等相待的資格,“高貴者”實際上也被“捧殺”了。
社會就是這樣殘酷。在輿論的眼里,可怕的不是賣淫,而是誰賣。因此,同為賣淫,如果你被打上“農村妹子”的烙印,你固然會暗夜無邊;可是你若不幸是“都市女郎”,那么你就會被輿論強扭成“反面教員”,大肆曝光,狗血噴頭。你自己的那些酸甜苦辣,一樣不會有人理睬。
于是,你的唯一價值,恰恰是因為你做了那樣的事。你的唯一錯誤卻并不是做了那事,而是撕破了那個高貴的標簽。
看到這兒,您大概想起《烏鴉》那本書了吧?如果它不是出國留學生的自傳,而是一個農村妹的,還會有這么大的爭論嗎?恐怕根本就沒人出版吧。
同是炒作此事,《南方周末》卻把矛頭轉向了“權貴嫖客”,我佩服。
可問題是:他們不嫖,讓誰去嫖?難道是農民工、下崗人?所以,問題的實質被從“嫖娼的行為”轉換成了“權貴的道德”。
無論我們對這些權貴們多么合情合理地義憤填膺,可是批判的話還是怎么也說不圓:難道你指望權貴們都是活雷鋒嗎?
中國的“權貴”問題,不在于權是不是太大、錢是不是太多,而是因為我們幾乎所有的道德規范,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卻沒有辦法讓有權有錢的人們也“必須按標簽活著”。結果,“領導感冒,群眾吃藥”的事情也就屢見不鮮了。
所以說,這樣去大罵權貴,其實恰恰是一定要給他們貼上道德楷模的標簽。結果,就是因此,你這里罵破嘴皮,他們也照樣是臉不變色心不跳。恐怕連聽都聽不到吧?
3.讀報有感
2000年4月10日,《工人日報》報道:1999年底,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對重慶、云南、海南等地的娛樂場所進行了兩個月的深入調查,發現不少地方大量存在著色情陪侍活動,由此產生的賣淫嫖娼相當猖獗。“在這些色情場所的背后,少數公安機關以及其它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不法經營者充當了保護傘。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勢力,已經滲透到這些從事非法活動的歌舞娛樂場所。”
《報刊文摘》在轉載這一報道時,使用的標題是:“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專題調查證實:黑白兩道為色情活動撐腰”。
首先,我覺得這個報道和這個標題非常可笑:這種情況,中國老百姓已經議論了至少10年了,幾乎是家喻戶曉盡人皆知。可是,作為人民代表的大本營,全國人大直到今天才“發現”,不羞不愧不該檢討嗎?
其次,我覺得這個報道和這個標題又非常可悲:難道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權力機構加以“證實”之后,這種情況才算客觀存在,才能見諸于報端嗎?何況,所謂“證實”,必是早已經有人發現過了說過了。那么,以前為什么“泥牛入海無消息”呢?
第三,我覺得這個報道和這個標題太淺薄了:僅僅是“部門利益”的驅動,就足以使得黑白兩道“齊抓共管”色情行業嗎?為什么不見其它行業里那種熱火朝天的市場競爭?就是因為我們仍然執迷不悟于“禁娼”的“準國策”,不停地掃除所有那些無權無勢的經營者,替黑白兩道開辟道路、構筑壟斷、維護“專利”!
再說下去,話就長了。可是也能夠很短:
法律被綁在“維系風化”的戰車上,法律必死無疑;
人囿于道德純潔的夢幻,人必僵無疑。
我們不能再讓昨天殺死明天了!
4.“烈女”被什么所害?
寧可跳樓也不賣淫的“烈女”已經有了幾位,將來還會出的。在現有的宣傳中,她們的跳樓被解釋為:是為了反抗賣淫;因此她們才被套上“不貞潔,毋寧死”的光環。
那么,為什么更多的從業“小姐”不但不跳樓,而且并不認為自己是被迫賣淫呢?如果僅僅說是因為她們道德敗壞、貪圖享樂,那可是被偏見蒙住了眼睛,根本就沒有認真地讀讀“烈女”事跡的全部內容。
要成為這樣的“烈女”,最根本的條件是:她必須落入實行奴隸制的老板手中。
這種奴隸制的特征是:首先,小姐完全沒有人身自由,甚至沒有起碼的人身權利,總是被拘禁、被摧殘、被販賣。其次,小姐沒有自己獨立的收入,而是靠老板的“養活” 與“賞賜”。
在這種制度下,即使是自覺自愿投入性產業的小姐,早晚也會被逼得跳樓;因為她們已經不是妓女,而是女奴。
反過來,如果她進入的是實行自由雇傭制度的性產業,任何一個小姐就根本沒有必要去跳樓。因為在這種制度下:首先,小姐實行的是“上下班”制度,并不被迫地集中居住,也不限制人身自由;還可以隨時隨意地跳槽、退役、轉業、回家鄉。同時,小姐的收入靠市場調節,老板或者媽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還可以就這個提成比例進行討價還價。在2002年的深圳,甚至出現了幾個小姐合伙雇傭一個媽咪的情況,雙方的權勢關系完全顛倒過來了。
那么,是性產業老板的個人品質決定了實行什么制度嗎?也不是。
自由雇傭制度只能存在于三種環境之中:第一是處于經濟發達地帶或者城市的中心區以內;第二是當地的性產業已經相當發達,而且各個場所之間實行公平競爭;第三,那里的人們對于小姐已經視若無睹。
在這樣的地方,由于客觀上存在著較多的其他就業機會,那里的小姐才沒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樹上;才可能跳槽、退役、轉業、逃離,甚至進行個人反抗。因此,并不是因為老板人好,而是因為小姐與其他人一樣,所擁有的其他機會足夠多,才迫使老板不得不實行自由雇傭制度。
相反,奴隸制恰恰是性產業不發達的結果。它的出現與存在,需要這樣一些條件:
第一,當地的性產業并不發達,甚至是一枝獨秀,沒有形成同業競爭,因此小姐就無法逃離老板。這是因為:在現實的中國,小姐要逃離時,所能獲得的最強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來自法律、婦聯、好心人,而是來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
第二,性產業所在地的市場經濟很不成熟。結果,性產業的老板根本不懂現代經濟和經營管理,尤其是根本不懂實行自由雇傭制度實際上比實行奴隸制度更能賺錢。因此他們對于小姐的暴虐,并非出于個人稟性,而是來自傳統社會中對于“會下金蛋的母雞”的原始渴望。
第三,在小姐的家鄉以及從業所在地,如果存在著嚴重的對于小姐的輿論歧視甚至是輿論迫害,那么她們就不敢甚至不愿逃離奴隸主,因為即使出去了或者回家了,一樣是人言可畏,殺人不用刀。也就是說,所謂“貞操至上”,不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
正是由于奴隸制度依賴于上述條件,所以,在所有那些既繁榮又“娼盛”的地區,人們很少能夠發現奴隸制的實例;或者說,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隸制也只能是一廂情愿。與此相反,在內地或者邊遠地區,在大城市圈外的“衛星鎮”,在重要交通線兩側的不發達地帶,在某些“鄉村精英”創辦的“莊園”里,我們卻時不時地可以聽到女奴的慘叫,包括來自周邊國家的被拐賣的女性。
請再看一遍關于“烈女”的報道,她們究竟處于哪種環境與制度之中呢?所以,害死“烈女”的,并不是單純的“黃”,而是以拐賣、拘禁、殘害為主的、暴力侵犯人身權利的嚴重犯罪。害死她們的,并不是作為一種行為的賣淫,而是作為“生產關系”的奴隸制、集中營制。
在我們這樣一個以馬克思主義為本的國家里,如果那些寫“烈女”、捧“烈女”的人們連注重“生產關系”這一常識都忘了,那么最好還是“下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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