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公報:“通牒”未到“最后”時
作者 蘇 杜
2007-7-1
為了在中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本規(guī)定發(fā)布后三十日內(nèi)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這樣一句話,媒體就很是熱鬧了一個月。今天,已經(jīng)是“大限”過后的第5天了,中紀委門口靜悄悄,并沒有見到排著隊、大包小包退贓的眾官員。只是“最后通牒”呀,“廉政風暴”呀,“大限已到”呀,“中紀委騎虎難下”呀,“機密遮羞”呀,還有些余音裊裊,透露出網(wǎng)民們還有點不死心,希冀著用自己的一只禿筆,將自己勾勒成暴風雨前的海燕。然而,這是不可能的,盡管白紙黑字地寫著“三十日內(nèi)”如何如何,它仍然毫無震懾之力,這不是措詞不夠嚴厲,而是因為“通牒”未到“最后”時,再嚴厲的措詞也是不下雨的干打雷而已。
“最后通牒”的威力,不在我方的“通牒”,而在敵方的“最后”,只有敵方處于彈盡糧絕、四面楚歌、走投無路、一籌莫展、絕無生機的死地死期,“通牒”才會令其膽戰(zhàn)心驚、手足無措、分崩離析、眾叛親離、放下屠刀,唯求不死。察現(xiàn)在那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眾官員,正處在彈足糧豐、凱歌高奏、四通八達、宏圖大展、生機勃勃的“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的“歷史最好時期”,要理論有主流學家解讀,要實踐有GDP政績明證,要穩(wěn)定有有司履責,對他們宣布什么“三十日內(nèi)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不是徒為其笑嗎?有什么“問題”?現(xiàn)在就是有一股國內(nèi)外反動勢力,雞蛋里挑骨頭,抓住改革還不完備的一點問題,抓住推進改革的先進力量的個別人的問題,無限擴大,以偏蓋全,用心叵測,否定成績,動搖改革,這才是最大的問題!還需要說清什么?深圳大學的教授早就深刻地指出:“改革即使真的失敗,也沒有理由讓某個官員買單,因為錯是大家的錯。” 對中紀委所指“不正當利益”,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就曾深刻地說:“一個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個人不收能行嗎?比如一把手說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辭了。這種情況屬于輕的,而有些時候受賄具有強迫性,你不收還可能遭到威脅。”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以《研討會紀要》形式下發(fā)“商業(yè)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政策意見,規(guī)定:“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私自將財物用于公務支出的,一般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受賄犯罪,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盧副院長對此給予高度評價:“上海的《紀要》是一種科學的做法。這個《紀要》與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產(chǎn)生抵觸,但更符合法律精神;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讓人感覺更合理。這是一種合乎情理的一種考慮,當然老百姓可能不會滿意。”這就是最清的清說!在這種情形下,還以為有什么“最后通牒”,還幻想什么“廉政風暴”,不是太有點“小兒大腦麻痺癥”不犯思索嗎?
要想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眾官員逼到只有三十天可數(shù)的“最后”死期去,單靠一紙公文是不會奏效的,十紙公文也是不會奏效的;甚至,干打雷的公文反更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官員的“最后”變得更為遙遙無期,讓“通牒”演成“最近”的笑柄,涼透了民眾的心。民眾并不期待“三十日后”的“從寬”,對“不正當利益”任何時候的“從寬”也是對民眾的“從嚴”,中央紀委也好,地方紀委也好,都沒有拿民眾利益“從寬”相送的權力,號稱代表民眾最大利益的共產(chǎn)黨人,壓根就不應當與“不正當利益”有染,“三十日”前伸手,要“必被捉”,“三十日”后伸手,也要“必被捉”,有何憑據(jù)“三十日”可以作為“大限”?更不用說“三十日大限”的作用基本為零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官員的“最后”,他們的“大限”,不在“三十日”之后,而在他們伸手謀取,“本官”不得縮手、幕僚不得開口之時。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wǎng)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wǎng)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xiāng)網(wǎng)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