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舉報偷漏稅行為,還是限制舉報偷漏稅行為?
——新出臺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違反法律
近日以來,各大媒體和門戶網站針對2007年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連篇累牘的報道,參見:《3月1日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者最高可獲10萬獎勵》 http://news.sohu.com/20070209/n248139436.shtml。
看了這些報道之后,發自內心的第一種感覺就是:這些媒體和網站都有拍馬屁之嫌!本來,新出臺的暫行辦法沒有任何優點可言,而且違反上位法規定,卻被媒體如此吹捧,心里堵得實在難受和發慌,不得不在此一吐為快。
首先,物價漲了,工資漲了,獎金卻降低了,是限制舉報人舉報偷漏稅的具體表現,《暫行辦法》違反立法目的。
辦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但是,我們來比較一下就知道了。原《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新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只有千分之五,比原來的辦法低了整整十倍!
其次,《暫行辦法》縮小舉報范圍,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卻違反了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這里的“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包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當然也包括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暫行辦法》卻無視這一規定,《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此條和以后各條把舉報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排除在獎勵之外。
再次,《暫行辦法》與沒有廢止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相抵觸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 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規定:“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 ,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而《暫行辦法》沒有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和為國家“減少損失的”列為獎勵范圍。
第四、《暫行辦法》與《行政監察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二款規定:“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稅務人員如果在稅款征收方面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舉報人舉報了,應當有享受獎勵的權力,而《暫行辦法》在原來已經將此項列入獎勵范圍的,卻沒有繼續將此列為獎勵范圍,顯然與《行政監察法》相抵觸。
第五、《暫行辦法》與國務院《信訪條例》相抵觸
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很明確,舉報偷漏稅和稅務人員違法行為是信訪行為的一種。
《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暫行辦法》與此條規定抵觸。
縱觀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出臺的《暫行辦法》,實在是沒有一點可取之處,《暫行辦法》的草率出臺,不但會嚴重打擊廣大人民群眾舉報偷漏稅款的積極性,由于把舉報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排除在了舉報獎勵之外,肯定會使稅務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加劇。而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的案子屬于不予獎勵的范圍,稅務機關如果不想獎勵你,就告訴你一句此案我們早已發現就完了,而不管這筆稅款漏繳和遲繳到什么時候,甚至根本不能入庫,筆者就曾親歷過這樣的事情。如果不把舉報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違法列為獎勵范圍,就不能從根本上遏制稅務機關弄虛作假,就不能充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如此低廉的舉報獎金,也就不會催生更多的“護稅專業戶”,原來的“稅務舉報專業戶”也就無法生存下去!這也許是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愿意看到的。
我就弄不明白,如此一個多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比原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還要退步了許多倍的《暫行辦法》,怎么在公布之后,非但沒有一點批評的聲音,反而一片叫好聲,難道你們存在偷漏稅問題,還是有求于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
悲哀,唯行政機關的命令是從的中國人!!!你們究竟到何時才真正覺醒。
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官員們,你們出臺此違法的《暫行辦法》的目的究竟何在?是你們的一貫如此,還是被迫?
強烈要求國務院法制部門依法對這個漏洞百出的《暫行辦法》進行違法審查,也希望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能夠及時改正錯誤做法!
備注:此件在專送國務院法制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同時,已經全方位在互聯網發布,以促使《暫行辦法》的錯誤之處盡快得到糾正。
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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