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企改革、轉制中存在的各類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國內外學者對此中的敏感評論大致具有以下觀點:
外刊:《企業國有資產法》能否挽救國有資產的文章說: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10月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盡管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國有資產法,但是由于只對國有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進行了規范,資源性資產和行政事業性資產仍是禁區和暗區。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和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在所謂的國有企業改革中,特別是大規模的國有企業重組中,隨意變賣、瓜分企業財產,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進了私人的腰包。而那些曾經在低工資、高強度的工作環境中用自己的血汗為國有資產創富、增值的員工們又得到了什么?下崗、失業,甚至最后連退休金都不保!
中國的國有資產流失,從純經濟學理論上講,是因為商品交易過程中沒有體現出該商品的真正市場價值,那么原因呢,肯定就有交易或交易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或者存在買方或賣方的市場壟斷或信息壟斷問題。一般的交易,可以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壟斷,但對于中國的國有資產,這是絕對不應該的,買賣雙方在制定價格時必須要公開、透明、競價,因為財產是屬于全國老百姓的。當然這是理論。
現實是,在大批國有企業工人失去飯碗的時候,中國的國有資產在以驚人的速度流向特權階層的口袋。中國的國有企業經理、廠長們在30年的改革過程中,侵吞國有資產的經驗不斷豐富,政府官員與國有企業經理合謀瓜分國有資產的方式也不斷的推陳出新。
所以有很多專家把這個現象形象的總結為資本原始積累在中國,就是一個國有資產流失的過程,就是公有資產不斷地轉變為私有的過程。龐大的國有資產之所以在四分之一世紀中搖身轉變為巨型私人資本,它決不是一個自然的經濟歷史過程,決不是私人資本在合法經營中滾雪球式的擴大聚集的結果,甚至可以說它不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自由擴張的結果,而是另有主謀暗中助陣,這個主謀就是“權力資本”。截至2007年,中國共有國有企業11.5萬戶,資產總額35.5萬億元。但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的國有資產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億元。
企業國有資產法發布后,國內有經濟學家在歡呼中國的國有資產這下有了保障?!捌髽I國有資產法”能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嗎?這部法律真能起到這個效果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不是明令“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嗎?可事實上,中國股市上,莊家的操縱不是特例,而是每個股民每天都必須面對的事實。在上市公司中,利用關聯交易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獎金獲得者斯蒂格勒曾經對政府的法律管制行為說過一段名言,即其“中心任務是解釋誰從中得益,誰從中受損,以及它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所以一部法律的誕生,不能光看它表面條款上說了什么,而要切實看它的實際效果。在中國,很多看起來“很美”的法律一出臺,得到的效果總是“少數人掠奪經濟增長的果實,多數人承擔社會改革的成本”。
比如《勞動合同法》。從表面上看,這部法律是為保護弱勢群體的,但推出的結果是使中國本已過冷的民營制造業至少l/3以上造成嚴重打擊,大量中小企業倒閉。當然倒閉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勞動合同法,但它確實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
新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企業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容易出現問題的諸多環節都進行了規定,對此,也有國外學者指出“在這樣的情況下,國有資產法以示補救,但是問題是,在沒有監督、沒有制衡的政治制度建立的前提下,國有資產的流失并不會因為有一個國有資產法而停止。相反,這些貪官污吏和奸商會有新的手段來鉆法律的空子,繼續進行權錢交易和官商勾結。只要中國的制度改革、政治改革沒有完成,我想任何法律,包括國有資產法都起不到任何防止的作用。
1949年以后全民在低收入高積累中創造的財富,來了個最快的轉移,在20年內完成了西方國家需要200年才形成的原始積累,產生當今中國的成批億萬富豪!而這些富豪并沒有承擔任何市場風險,甚至不需付出啟動資金,他們只不過是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改制等手段,直接將廣大人民的財產據為己有。
還有學者認為:“有些人根本沒錢,但可以通過各種關系將要收購的國有資產作為事先合約抵押給銀行,然后由銀行給出現金流轉給被收購企業的所有者,而收購者本人一分不出。他不承擔任何風險,一夜之間就成功地成為富豪。這種做法的荒唐之處就在于他不僅沒有用個人的資本參與市場和協定收購的競標,而是用銀行的錢來購買國有資產,然后變成自己的?!?BR>
除了當權者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直接的占有、掠奪外,國有企業上市、破產和銀行壞賬也都是瓜分國有資產的途徑。
首先是股市的搶劫。通過這個過程,容易將國有資產流失,最終給管理層一個犯罪的機會。其實國有企業上市,就是本來屬于人民的資產,再通過高價賣給人民。打個比喻,10個人干了一天活,創造了100元的凈財富,但每個人只分得了一元錢,告訴你剩下的90元財產先不分,大家共有。結果過了一些年,這90元的財產上市了,告訴你誰要擁有企業所有權得自己拿錢買,而且,一元錢的股票要拿10元錢甚至20元錢來買,這不就是拿人民自己的財產去高價賣給人民嗎?完全是對老百姓的第二次洗劫。在監管體系不足的情況下應該減少國有資產上市,反過來促進民企上市。
其二是國企通過所謂“破產”轉移資產。據初步統計,從1988年試行《破產法》以來到2007年,已破產的企業當中,絕大部份企業占用大量國有資產,有相當一部份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企業破產了,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予以核銷?!捌飘a有利”、“先分后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其三是國企因經營不善所導致的銀行壞帳。在目前官方公布的2.4萬億壞帳中,絕大部份是國營企業欠下的。這是最大一項國有資產流失。對于全社會而言,前兩項流失可能僅僅是把錢從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國有財產化成私有財產,資產并沒有滅失;而銀行壞帳中的很大一部份產生于無效投資。對于許多國企所投資的項目而言,開工之日就是虧損之時,項目根本不產生任何經濟價值,投資永遠無望收回。而結果是,全國人民必須為它們最后買單。
另外,國外學者認為新的國有資產法將管理層收購(MBO)合法化。在中國,國企高管的選拔并非是依市場、經濟規則而定,卻是大多為政治考量,國企領導永遠是國家干部,國企永遠沒有最后的負責者。臭名昭著的管理層收購,就是世人公認的攫取國有資產的世紀盛宴,在光大化日之下一場對國有資產的大規模掠奪。在所謂“改革”的幌子下,掠奪變得不僅合理合法,而且那些“拯救”瀕臨破產國企的企業家還成為了“新聞人物”,名利雙收,光環普照。在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卻對管理層收購進行了認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向企業的高管或近親屬,或這些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企業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但是如何“平等競買”、“如實披露”,卻沒有任何具體規定。就像證券交易法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內部交易,可中國股市中的內部交易因此而減少了嗎?因此可以想像,沒有被“神圣地信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于保護國有資產來說,可能真的就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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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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