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看到過很多鼓勵創業的新聞,可那些口號和實操的結合之下,挺讓我感到疑惑的。說個最簡單的例子。
日前很多媒體在報道河北胡女士賣完8噸白糖后,銀行卡被凍結的新聞。原因并不復雜,顧客的付款,不干凈。
那怎么辦呢?別人貨沒了,銀行卡還被凍結了,生意做不下去自不必說,此后吃什么喝什么?
按照警方的要求,胡女士帶齊資料、憑據去解凍銀行卡,仍不行。理由: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沒有留存買家身份證復印件。
好家伙,對方是買白糖,不是買炸彈。白糖又不是什么危險品,購買還需要留存身份證復印件?這已經不是荒誕,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類似的現象,近期其實遠遠不止一起兩起,我記得最早先的時候,是從“賣奢侈品手表”的商家身上下手。現在,連白糖商家也沒有容身之所了。
可如此操作,聞所未聞。一個非常簡單的邏輯:難到商家賣貨,還得查清楚買家資金的來源?
換句話說,顧客的錢是怎么來的,是不是違法獲得,這本就不在商家的職責范圍之內。
若是連這都讓商家自己干了,那還要警察做什么?查電詐、查違法本來是他們的職責,現在不說你瀆職,你卻反過來對普通人、對弱勢群體倒打一耙,還與搶劫無異般多得到一筆凍結資金……這合理嗎?這之間有邏輯可言嗎?
就算退一萬步而言,商家也沒有那個權力,去審查顧客口袋里的錢,是通過什么方式所獲得吧?
商家唯一能做的,就是開口問顧客:你這錢,干凈吧?
可別人打開門做生意,進行這種問話,和把顧客往店外面推有什么區別。
甚至我覺得對一個合格的商家來說,別說調查顧客的錢是怎么得來,他們甚至不該走上前去,細細詢問對方買貨要做什么。法律上有個詞叫“疑罪從無”,這里也是如此:一個遵紀守法的普通人,不該像犯人一樣,受到這種侵犯隱私的審查。
買白糖也好,買避孕套也罷。無論買什么,只要不是危險品,那么就是隱私。別說商家了,即便是警察,也不能隨意介入,更甭提“交出身份證復印件”。
有人說,那你不調查顧客的資金來源,銀行卡被凍結了就別逼逼。
事實上,法律并不支持這種“凍結”。法律中有個詞叫“善意取得”,類似于不知情的意思。商家在這里的身份,只是電詐、被電詐這兩個當事方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在民法典里,別說警察了,就算是被詐騙的那方,即受害者,都不得向這個不知情的商家討要貨款。
我覺得這個邏輯不難理解吧,和古人所說冤有頭債有主,不就是同一個意思么。
所以,憑什么警察可以肆無忌憚的凍結普通人的私人財產?
只有一種情況下可以,那就是警方掌握了證據,表明這個商家和電詐份子有串通的嫌疑。
而不是如今這樣,反過來要求商家證明自己“不曾和電詐份子串通。”
這也是“疑罪從無”與“有罪推定”的區別。如果你還不能理解,那么想一下“寧可錯殺,不可放過”和“寧可放過,不可錯殺”的區別。
所以,我們的社會更認同“疑罪從無”,我們的法律也是如此。
那么,若在嘴里喊著在“疑罪從無”的口號時,如此荒誕不經的事情都能經常性的出現。倘若到了每個無罪的人,都需要反過來想方設法的來證明自己是“沒有犯罪”時,那畫面必將變得非常可怕。
我昨天還刷到了另一個視頻,廣西南寧的一名男子稱自己只是賣了一部手機,收到款后不久所有銀行卡就被內蒙古警方給凍結了。然后他在網上尋求幫助,當地警方沒法解決,打內蒙那邊派出所的電話則打不通。
有網友建議稱,自己帶齊資料,去內蒙走流程解凍唄。
另一條點贊更多的回復是:不建議這么做,風險太大!
“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當法律淪為權力的工具,個體只能自求多福。
今天買個白糖都要身份證復印件,或許明天后天,連呼吸的自由都要提交申請。這并不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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