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違法事實
違規發放環保備案手續
因為原全國人大代表裴春亮聞名全國的裴寨村,以輝縣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義,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環評報告等合法手續,通過偽造《環境影響現狀評估報告》(實際開工時間為2016年,該報告將開工時間提前至2014年)等材料,于2016年12月獲得輝縣市環保局違法備案。根據河南省清理整改文件要求,2016年開工的項目不符合備案條件,環保局相關人員涉嫌偽造材料、違規操作、違規審批。
包庇違法行為
儲備窯村民多次反映該公司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等問題,輝縣市環保局(時任局長元天君,現在的職務為輝縣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兼局長)不僅未依法查處,還通過刪除政府網站公示、拒絕公開環保手續等方式隱瞞事實。2018年中央環保督察組介入后,環保局仍以“建廠自用”等虛假理由掩蓋非法建廠采礦行為。
讓人頂包行為
輝縣環保局裴玉春因失職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發放相關非法手續時,他不在相關崗位,為代人受過、“替人頂罪”行為。
二、可能涉嫌構成的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體要件:環保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其工作人員符合“行政執法人員”身份。
主觀要件:通過違規備案、包庇違法等行為,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可能存在“徇私”動機(如利益輸送或程序失職)。
客觀要件:
中全公司非法采礦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破壞礦產資源、破壞環境);
中全公司及相關環評機構、環境檢測機構已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偽造《環境影響現狀評估報告》、《環境影響檢測報告》);
環保局未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且情節嚴重(如長期包庇、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及社會影響)。
法律依據:《刑法》第402條,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7年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
輝縣市環保局在備案過程中違規審批、包庇縱容、讓人頂包,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三、其他
1、2019年輝縣市環保局撤銷中全公司環保備案,但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2、需進一步查明輝縣市環保局不作為亂作為與中全公司持續犯罪之間的直接關聯。
3、輝縣市環保局其他相關人員,特別是時任局長元天君等相關領導,是否涉及共謀或利益輸送需進一步調查,可能涉嫌受賄罪。
本文修改自騰訊元寶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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