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培訓機構
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培訓機構共同構成了震旦的教育系統,這兩者是互相聯系的,又是矛盾對立著的。這二者包含的教育資源共同構成了所有的教育資源,學生所能獲得的教育資源都從這二者中由來。
公共教育系統,是一個國家機器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意識形態的生產基地,也是國家機器對于知識進行再生產的地方——這種教育,占據著必要性的地位。而與之對立著的,是校外的培訓機構進行的校外教育——這種教育,是非必要性的地位。從這里可以看出,在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培訓機構這一組矛盾中,公共教育系統必然的占據著主導地位。然而,校外培訓機構的地位也是不可忽視的——根據數據[12],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校外培訓機構超過40萬家,參與培訓的學生人數超過1億。
公共教育系統的背后,代表著上層官僚集團和上層大資產階級的利益;而校外培訓機構則代表著中小資產階級和中下層官僚的利益。進一步地,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看來,要么就是這樣的上層建筑充分證明了震旦是一個GLZB主義的國家;要么就是震旦的經濟基礎已經嚴重地與其上層建筑產生了巨大的矛盾。
補充一點,就算震旦zf將校外培訓機構宣布為非法,但是行政效率的低下以及官僚和資產階級的勾結,導致了校外培訓機構是屢禁不止——這里可以看出,GL資產階級集團中存在著諸多的勾結和內部矛盾,主要的是代表著Centre的GL資產階級集團與地方GL資產階級集團的矛盾。這種矛盾的產生是由于國家機器從根本上出現了問題,本質上就是央地矛盾的問題,是國家權力過于分散的問題,是central zf想要形成國家機器在教育領域上的壟斷的局面但由于地方權力過大導致了這種壟斷無法實現的問題。如果不解決這個本質上的問題,那么校外培訓機構這個問題就無從得到解決,也就是說,在不改變國家權力過于分散的這種現狀,那么無論如何禁止校外培訓機構,這樣的行動都不會有任何實際上的意義。一個很好的實例就是:2021年出臺的“雙減”政策,禁止了校外培訓機構的存在,然而事實是,校外補課機構一直處于一種屢禁不止的狀態,還造成了行政力無意義的消耗。
校外培訓機構的產生和進一步的發展,正是由于公共教育系統一定程度上的弱小造成的教育資源需求的缺口以及應試教育造成的教育上的競爭關系導致的。為什么說是“一定程度上的”呢?這種程度是什么樣的呢?一方面,如果一個地區教育資源極度匱乏以至于公共教育系統的基本架構都不能組成完全,那么校外教育就無從生長——這是官僚與資產階級間的一個矛盾,如果官僚掌控下的公共教育系統都還未能夠完全搭建,那么如果這種時候資產階級想要從中分一杯羹,官僚是一定無法允許的,因為這畢竟關系到官僚能否從中撈更多的油水以及自身的政績;另一方面,如果公共教育系統能夠提供較為充足的附加型教育資源——即除了教育部規定的公共教育系統必須提供的教育之外的各種額外的教育,比如:各科補習班、奧數、各種競賽班、美術、舞蹈等等——那么校外培訓機構在這方面的市場將會被公共教育系統完全占據,其生存的空間自然就不存在了。當然,在2020年左右的時期,官僚和資產階級試圖調和這樣子的矛盾,也就是所謂的“校外補習逐步發展為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校外教育活動”[7],然而最終這個調和的做法毫無疑問的是失敗了——官僚們代表的震旦zf將校外培訓機構全面宣布為非法,也就是《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推出。然而現目前在教育資源方面,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培訓機構的關系一般而言是這樣的:公共教育系統所擁有的教育資源恰好能夠組成其架構,甚至有一定的教育資源盈余,但是這種盈余并不多到能夠使公共教育系統有能力提供較為充足的附加型教育,于是提供附加型教育的市場就空了出來,使得校外培訓機構有了生存的空間。
公共教育系統的廣泛建立保證了一定程度上教育的公平性,而校外培訓機構的存在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這種公平性。從教育科學方面來看,公共教育系統提供的教育,是一種廣泛性的、全民性的、義務性的(這里的義務是公共教育系統的義務)、基礎性的、一般化的教育,而校外教育則不同,那里提供的教育是一種私人性的[8,9]、附加性的、補充性的、增值性的教育;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公共教育系統提供的教育是屬于固定的人力資本投資,而校外培訓機構則是屬于附加性、增值性的額外人力資本投資。由于公共教育系統帶有的這些特征,使得在同一地區內公共教育系統所能提供的教育和家庭對于公共教育的投入是沒有太大的差別的——當然,不同學校之間的教育質量也可能有所差異——這就是公共教育“保證了一定程度上教育的公平性”的原因。而校外培訓機構所帶有的這些特征,由于社會階級分化嚴重,使得收入處在不同階段的家庭對于教育的投入也有所不同:高收入的家庭往往會更傾向于選擇增值性的、附加性的校外教育,而低收入的家庭則往往不會這么選擇[1]。另外一項數據,即《震旦家庭金融調查報告2019》的數據顯示,年收入低于10萬元的家庭中,僅有15.6%的學生參加過校外培訓,而年收入超過50萬元的家庭中,這一比例高達60.5%。這也就導致了由于不同家庭在經濟水平上的差異進而帶來的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差異,這就破壞了公共教育系統帶來的“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又由于震旦的區域發展并不平衡,導致的各地區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進而導致的不同地區的校外培訓機構的矛盾愈加尖銳而產生了不同地區的校外培訓機構間激烈的競爭,又進一步地加劇了這種不公平性——當然也進一步地加劇了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這樣就變成了一個惡性的循環了。
在一個上下層聯系緊密的、權力高度向中央集中的國家里面,校外培訓機構是會隨著公共教育系統的發展而漸漸地、“自然地”消亡的,因為這種國家里,上中下層的GL資產階級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幾乎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就不會產生額外的校外培訓機構。然而震旦并不是這樣一個國家。震旦的官僚系統上中下層是很割裂開的,而且地方的權力也非常地大,這就導致了GL資產階級集團內部還劃分出了不同的小集團,這種分裂在教育方面就表現為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培訓機構間的矛盾。所以,從這點說來,在震旦的教育環境里面,在現階段的歷史條件下,校外培訓機構是不可能被消滅的。
綜上,公共教育系統與校外補課機構是代表著兩個不同利益集團的事物:前者是上層GL資產階級,后者是中下層GL資產階級。那么也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要這上層的GL資產階級集團與中下層的GL資產階級集團還存在矛盾,那么校外培訓機構就不可能“殺”得完。這兩個事物是相互對立著的,但又在競爭之中相互促進著發展——比如學校漸漸的開始提供附加性、增值性的教育,而校外培訓機構又開始發展學校課程的替代產品。公共教育系統保障了教育制度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但校外培訓機構破壞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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