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上看到河北承德警察罰款的消息,著實有些奇葩。
據“不掉線電波"報道,今天一張截圖在各大平臺上被廣泛傳播,這個截圖是反映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鷹手營子分局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秦某去當地一KTV消費,看上了有償陪侍人員王某,問她是否可以出臺(賣淫),被拒絕后,秦某為獲得王某好感,便向王某轉賬1000元離開,并未發生嫖娼行為。
但警方認定,秦某雖未與王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為,但已提及賣淫嫖娼一事,且秦某向王某轉賬1000元系為了獲得王某的好感,從而以達到能與王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為。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鷹手營子分局于9月26日做出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秦某罰款500元。
要弄清鷹手營子分局做出的對秦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首先,我們要分清什么是賣淫、嫖娼行為?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是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根據以上的認定,顯然,秦某的行為并不構成嫖娼。
第一,沒有形成事實。秦某付錢后就離開了。
第二,行為主體人之間主觀上并沒有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秦某只是問了王某一句“是否出臺”,王某當場拒絕。
第三,秦某雖然付給王某1000元,但并不是雙方已經談好的賣淫嫖娼價格。至于說秦某付給王某1000元是如何想的,鷹手營子分局不能靠辦案人員的主觀認定,就是為了“能與王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為”。也許是秦某出手大方愿意多給王某陪唱小費等。
退一步講,就算是秦某就是為了給王某好感,從而以后“能與王某發生賣淫嫖娼行為”,但畢竟不屬于“雙方已經談好的賣淫嫖娼價格”,秦某也只是有此想法而已,這怎么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呢?
因此,鷹手營子分局做出的對秦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最近,承德還發生另一被罰事件。河北承德一名程序員因為利用翻墻軟件,在國外網站領取任務賺來的105.8萬元工資,被承德公安局認定為“非法收入”并罰沒的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熱議。
另有資料顯示,2022年,承德罰沒收入9.9億。一個地級市,一年罰款就將近10個億,著實令人吃驚。一年罰款10個億,是什么概念呢?河北全省去年罰沒占3.7%,承德卻高達13.1%,遠高于平均數2倍還多。
一個當地政府的收入總不能靠這種”泛濫“的罰沒收入維持財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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