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對養老金并軌以后形成的巨大差距的吐槽、質疑、建議一直沒有間斷,成為網上的熱點之一。筆者也曾寫過兩篇文章,認為這是養老金并軌在設計上制造的一種新的不公。
在眾多網友的議論中,一般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發表意見,當然,也反映了問題的客觀存在。在眾多意見中,主要有這么幾種意見,多數反映企退和事退之間的差距太大,一種是反映“老人”與“中人”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還有一種就是認為早退的“中人”和晚退“中人”存在的差距。剛才看到一個網友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里主要提出2014年到2016年的“中人”最“吃虧”,他在文章里提到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同樣的情況要比2022年退休的“中人”低2000元。認為早退的“中人”是最吃虧了的。其實不僅是2014年度2016年退休的“中人”,所有“老人”都是一樣的情況,都是最吃虧的群體。
對于養老金并軌后出現的這種差距,覺得吃虧的當然認為是不合理,但對于既得利益者來說,則認為現在的養老金并軌改革“最公平”。他們的理由就是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是“最大的公平”。這種說法有失公允。
筆者認為,養老金并軌后出現的這種差距,根本原因在于沒有理順好“多繳多得”的前后聯系。因此導致出現了因退休時間的早晚形成的很大差距。
從表面上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最公平、最合理的,這一點沒錯。但是,我們只要細想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方案的確存在嚴重問題,這是客觀事實。其原因,一是這個方案不是歷來就有的,而是2014年10月才開始的。在方案設計上沒有理順好前后之間的銜接關系。這就是說按“老辦法”執行的2014年以前退休的“老人”,以及前面那位網友提到的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低于2022年同等情況退休的“中人”,這部分人都是屬于吃虧的。至于說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比2014年10月前退休的“老人”還低,這種情況應該是不會的。另一個方面,按“老辦法“執行的老人當時是按工資基數乘以計發比例,加上生活補貼,再加上2015年國辦發的3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退休費標準。而“中人”標準的設計就比較復雜,一是計算方法復雜,非專業人士難以搞清。二是項目增多。“中人”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項目、職業年金,還有公積金不計算在養老金內。三是在職職工工資的增長以及上年度當地平均收入等多方面因素,這樣就形成了晚退休的一路高歌猛進的“后來者居上”的反差現象,這就是造成早退和晚退差距的根本原因。對那些早退的“中人”和“老人”都是最大的不公。也可以說對他們是一種極大傷害。
然而卻成了那些既得利益者們認為是“最公平、最合理”的理論依據。甚至,有人以此為理由成為指責別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怎么還要提養老金多少”的理由。其實,只要稍微有點腦子,就會明白,一是之前國家沒有這個規定。以前叫退休金。以前的退休金是工作人員在職時的剩余價值。根據政治經濟學理論,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員個人勞動的剩余價值,退休人員退休前所得報酬只是得到了勞動價值的少部分,多余勞動的剩余價值交給了國家,然后由國家統一管理?,F在政府發給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只是返還了勞動剩余價值及其剩余價值的少部分。所以,養老金并軌前的“老人”在職時普遍待遇偏低。這是造成“老人”遠低于“中人”養老金的主要原因。而實現養老金并軌后,在職人員的勞動報酬政府給予足額發放。這就是說,在這個并軌過程中沒有理順和處理好養老金繳費早退和晚退人員的利益關系。這就造成了早退休的人員要遠低于晚退休人員的原因。因此,在這個過渡時期以“多繳多得”為理由無視養老金差距大的問題是一種詭辯。
問題很明顯,早退休的工作人員勞動的剩余價值由國家統一支配了,他們只能領取微薄的待遇。今天,國家給在職職工不僅給了養老金保險、職業年金、還給了公積金,早退休的人員根本就沒有享受到這些待遇,或者享受了很少的一點待遇,因此,在這個過渡時期內,以“多繳多得”為理由,認為領取高額養老金就是自己“能力、本事、貢獻”大而理所當然的想法得大打折扣。
還有人認為,只要有人提養老金分配不公,就認為人家是要求絕對平均主義,這是一種誤解。要求養老金分配的公平,并不是要求絕對平均,對養老金水平的合理差距,大家是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但只是因為一個時間先后的問題,出現同種職級相差甚大,甚至低職級和高職級之間養老金待遇的倒掛現象,這就是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了。
現在網絡上一片呼聲,要求國家有關部門重新審視養老金并軌存在的嚴重制度設計缺陷,我們認為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希望國家社會保障和人力資源有關部門應該采取切實措施,對這種嚴重缺陷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于養老金并軌后出現的這個嚴重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國家相關部門不能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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