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師于去年8月發生車禍,昔陽縣交警隊在對方無證無照駕駛、逆行上路、交叉路口不讓行、假肢不能駕駛機動車、違規載人、交叉路口不減速等七條過錯,老教師只有未注意來車一條過錯的情況下,認定為同等責任。老教師申請晉中市交警支隊復議,支隊以“本案事實不清,調查與認定違反法定程序……責令昔陽大隊重新調查、認定”下達復核結論。
昔陽大隊在收到晉中支隊的復核結論后,一方面以“賠償”解決欺騙老教師,一方面又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且再一次違反法定程序請專家做擋箭牌、延誤認定時間3倍以上且不依法定責。由于老教師不接受《認定書》且當場辯論,交警隊只能撤走《認定書》,又派人找老教師以“賠償”解決問題,卻又讓老教師申請市公安局復議。
老教師多次申訴與上訪,一個多月渺無音訊,后聽說晉中市來了新局長,便找新局長請求復議。今年3月11日,晉中公安局派王處長一行六人來(包括專家與領導),以“不再分對錯,交警隊按照國家規定賠償”作出解決決定。
本來依法核算,應該賠償老教師16萬,但縣公安部門以無錢為由壓到了12萬,后又把賠償變成了司法救助。公安局在騙取老教師在打印有12萬元的《司法救助申請審批發放表》和《不上訪承諾書》上面簽字后,竟然只拿來2萬元,還要老教師開虛假發票(老教師開有書店)。老教師認為有違財會制度,故不予接受。公安局干脆釜底抽薪,否定市里決定,又反口作出交警隊認定本來就是正確的結論。并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欺下瞞上說他們做過證據公開和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申辯。
公安局不解決問題了,就應該退還騙取的資料與簽字,但多次索要無果。
敬請通過網民效力,還老教師一個公道,退還騙取的簽字與材料,并對這種執法違法、欺騙毀約、失信和欺下瞞上的行為給予評議,還老百姓一個清正廉明的治安環境。
參考資料:
下面是微博中的截圖:
附:老教師的申訴材料、不服決定申訴書、縣公安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
(一)交警隊兩次非法認定
一、交警隊違法認定:本人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6時12分許,于昔陽縣輝煌路口橫過道路,在路中間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使股骨骨折。9月29日,昔陽縣交警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本人認為,《認定書》中羅列了對方與此事故無關緊要的未注冊登記、未戴頭盔等過錯,而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嚴重過錯,如未取得駕駛證、逆行上路、交叉路口不讓行人先行、行人已在路上不讓行、假肢無駕駛能力、無駕駛資格、交叉路口超速、以及違規載人等只字未提,屬于事實不清,取證不足;本該用《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交叉路口應該讓行人先行”之規定,卻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普通道路之“避讓”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有意將“讓行人先行”改成“避讓不當”,對于車輛是否存在隱患,雖本人多次質疑但交警隊并未鑒定,屬于袒護對方;本人只有未發現來車一項過錯,根據《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安全法》等規定,認定為同等責任是屬于責任劃分不公正;其逾期制作《認定書》等,屬于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其嚴重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故本人難以接受。
9月30日,本人向晉中交警支隊申請復議,支隊于10月22日下達結論:“本案事實不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根據……責令昔陽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二、交警隊違法復核:交警隊在《復核認定書》中,抹殺了對方四條過錯,只提及三條:
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先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下簡稱《省規》)A2e、《安全法》第44條](嚴重過錯)
2、無駕駛資格;[《省規》B.1 b)《安全法》第19條一款](導致事故發生,為嚴重過錯行為)
3、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省規》B.2b、、《條例》第55條]
而對于以下4條過錯,只字未提:
1、逆行上路:摩托車應該在最右側行駛,但該走了道路最左側(從監控、時間、本人記憶可證相撞于道路中間分界線)[《省規》A.7、A.3a、《條例》第44條、《安全法》第35條](嚴重過錯)
2、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人假肢,不能駕駛機動車。[《省規》B1b《安全法》第22條](因造成事故,按照《省規》b1規定,屬于嚴重過錯。)
3、交叉路口超速:該車交叉路口撞人速度為20.25km/h,已超過正常行駛速度20km/h之規定,且在50~100米內未減速,撞到人后5秒還無法停車。(可通過監控與其他摩托車速度比較)[《省規》B1f《安全法》第42條、44條、47條,《輕便摩托車技術要求》3](嚴重過錯)
4、行人已經在路上未讓先通過[《省規》A9d、A9 h《安全法》第22條、47條《條例》52條]
交警隊認為本人的過錯是:行人橫過機動車道……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條例》第75條](質疑:此條只適用于機動車道,且在車輛臨近加速。事發于交叉路口中間,交叉路口是否也是人行橫道?行人已在人行橫道上,且已經大步加速10余米,中途加速是否叫車輛臨近突然加速?從不同監控看,是先加速還是車輛臨近才加速?)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6.5a明確規定,按照過錯相抵原則,過錯較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肇事方有7條過錯、即使受害方有1條過錯,是遠不能對等的;就按他們的重新定責,肇事者還有交叉路口未讓行人先行、無駕駛資格、違規載人等三條嚴重過錯,比受害者還多兩條過錯,能夠同等責任嗎?
三、對當事人疑問不加過問:該車輛從未審驗,本人曾經于2021年9月17日,向交警隊書面提出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問題,交警隊并沒有鑒定。[《省規》A19a《安全法》第21條]
交警隊至今沒有給出一個合法的《責任認定書》,對肇事方違規行駛也沒有進行任何處罰。
(二)、公安局騙取《承諾書》簽字后速毀處理決定
2022年3月11日上午,晉中市公安局派出由交警支隊事故處王處長帶領的專家、有關領導等一行六人及昔陽交警大隊的副隊長等二人來解決問題。八個領導聽取本人依法陳述申訴后,王處長以“認定只能一次,改不了啦,現在就不說對錯了,只能解決賠償問題。”提出解決意見。本人雖然提出“請求領導對認定書是否正確有個結論”的請求,但終未予采納。昔陽縣交警隊李副隊長當場明確表態“交警大隊一定按照國家規定賠償一切損失”,而王處長則以讓本人“不問錢從哪兒來,不要再分對錯,由交警隊按照國家規定賠償”為終結。最后還說“你要相信黨!”
交警隊根據所有證據進行核算,至少應有16萬元經濟賠償,但交警隊以無錢為由壓到12萬;后來又把賠償變成了司法救助。5月12日,交警隊事故科長和公安局崔副局長帶著寫有12萬元的《司法救助申請審批發放表》和《不上訪承諾書》,讓本人分別簽字后,崔副局長提出由于錢不好支出,讓給開一份假售書發票(本人開有書店),本人認為有違財務規定,借口拒絕。
2022年5月16日上午,公安局崔副局長和交警隊李科長帶著2萬元現金來給本人,說剩下的10萬以后有了錢再給。本人認為,既然是司法救助,就應該一次性發給,且帶來的是現金。里面可能有問題,故沒有接受。而當本人請求交警隊作出《賠償承諾書》時,交警隊以“單位給個人承諾不合適”為由拒絕。交警隊提出讓本人訴訟駕駛方,本人認為交警隊給出《認定書》后才能提起訴訟。后來,交警隊又以“不敢承擔責任”為由,不再提賠償解決問題。
2022年6月2日,縣公安局再次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面說,認定復核是由省級專家組成員劉秋生等三人確定的“事故各方負同等責任的認定意見是適當的”處理意見。回避了交警隊才是處理事故的責任者,忘記了正真的準繩是法律,而不是什么個人的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委員會,由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會同相關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共同組成,負責案件復核,并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復核結論。”可見代表、學者和專家應該由晉中交警支隊邀請組成復核委員會,而不是由昔陽大隊通過關系找幾個專家“確定”,且有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一百零一條有關請專家組織復核之規定,原事故認定交警并沒有回避,這樣的復核結論能夠信服嗎?
交警隊既然在王處長一行面前公開承諾的“賠償”不算數了,就應該把騙取的材料和簽字(包括《不上訪承諾書》)一并退還本人,但多次索要無果。如果老百姓這樣做,可能會負法律責任,他們這樣玩弄法律,是不是也應該負責任?
縣公安局和交警隊多次讓起訴駕駛方,卻至今沒有給出《責任認定書》,如何提起訴訟?
縣交警隊與公安局的“賠償”欺騙手段已經三次。第一次是在2021年10月,晉中交警支隊下達《復核結論》后,交警大隊為了掩蓋其認定錯誤,找本人在公安部門工作的學生來做工作,讓以賠償放棄復議,還帶來初步賠償核算。同時,他們又找了專家做擋箭牌,放棄賠償。
第二次是在2021年11月2日,交警隊向本人交付《復核認定書》時,由于本人依法不予簽收且當場辯論,交警大隊當即撤回該《認定書》后,又再次找本人親屬說情,用“賠償”幌子欺騙本人不要上訪,且派辦公室主任前來協商賠償數額。但來人走后交警隊再不理睬此事。
這次縣公安局和交警隊以“賠償解決問題”,騙取本人資料和《承諾書》,已經是第三次。不過,這次的“按照國家規定賠償”是交警大隊在晉中支隊王處長一行面前當眾宣布的,王處長也重申了這一決定。現在他們拒不執行這一決定,否定了他們的承諾,也否定了他們與本人議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存有違反協議之嫌?算不算詐騙行為?
還有,昔陽縣公安局在6月2日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本人在信訪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設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正確,因為“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故不適用本條。”可見,公安局除了此條外,并沒有對本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法律依據作出否認。也就是說,他們承認除了此條以外,本人在信訪材料中提出的十二條理由和三十多條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換句話說,他們不打自招,承認交警大隊的《認定書》是非理非法的!
既然公安局認為《認定書》適當,為什么要三番五次玩弄“賠償”?其手段是否有違法紀?
(三)違反法定程序且多次欺下瞞上
一、違反法定程序:
1、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之五十九條,未采納駕駛方患有妨礙駕駛疾病、路線錯誤等證據,屬于事實不清、取證不足、定責不公、認定程序錯誤。
2、違反《規定》第二十八條,未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對于當事人提出車輛是否存在隱患(見本人2021年9月17日遞交昔陽縣交警隊的《對事故處理意見》之“八”)不加過問,對車輛隱患拒絕進行鑒定。
3、兩次違反《規定》第六十二條、七十九條,分別逾期25天、30天下達《認定書》;
4、違反《規定》第二十六條、七十九條,未送達《認定書》。本人拒簽表示不服認定,交警隊取走《認定書》,且未下達《原認定書》作廢的通知,意味著撤回,至今未有任何處置信息。
5、違反《規定》第八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一百零一條,未設立“復核委員會”,越級請專家參與,原辦案交警未回避。
6、兩次違反《信訪工作條例》二十三條規定,縣公安局分別在2021年10月5日和2022年3月7日受理的信訪,都在長達三個月時間里,沒有下達《受理通知》,也未通知本人已受理。
7、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2021年10月5日公安局受理的的信訪,應該在60日內辦結,他們延期了30日,并沒有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8、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2022年3月7日他們受理的信訪,是本人第二次信訪,按照規定應該在30日內作出復核意見,但在87天后才提出處理意見。
二、欺上瞞下:
1、2022年6月2日,公安局在寄給本人且在山西信訪網上發布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在事故復核“調查過程中,進行了證據公開,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完全是無稽之談。交警隊什么時候對本人“證據公開”了?在哪里公開的?有誰參加了?又是什么時候聽取了本人的申辯?是誰聽取的?在哪兒聽取的?假話也太多了!
2、公安局兩次接到上面轉來的信訪事項,應該通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他們從來不給出信訪人《受理通知》,而是在網上匯報信訪結果時,在發送《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同時,一并發一個假的《信訪事項告知單》。是否弄虛作假欺下瞞上?
3、上面已經說過,公安局說假話、辦假事,以“賠償”騙取本人材料與簽字,不知道又是如何向上級解釋的?
總之,雖然晉中市公安局新來的靳局長在收到本人復查申請后,沒有十天時間就派王處長一行來解決問題,但問題并未解決且出現了違反決議和詐騙問題。也就是說,問題在晉中并沒有解決。根據《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申訴貴處。
本人請求:通過貴處組織聽證給本人一個公正結論;責令縣公安局退還騙取的一切資料;對該公安部門多次詐騙與違背解決問題決議的行為給予評議及處理。
胡紅
2022-7-6
不服昔陽縣公安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理由
1、《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本人反映的問題他們已“于2022年3月7日受理”。既然受理,就應該按照《信訪工作條例》和《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給出信訪受理通知,但本人至今沒有收到。昔陽縣公安局不給信訪人受理通知,卻在網上發布《處理意見書》時,同時補發一份《受理通知單》,這是不是欺下瞞上?
2、這是本人第二次信訪,應該在規定日內作出復核意見,但在87天后才收到處理意見,而且沒有告知延期理由,有違《信訪工作條例》和《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之規定。
3、《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說:“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進行了證據公開,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完全是假話。他們在何時何地進行了證據公開與聽取申辯?是那些人參加的?
4、《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面說,認定復核是由省級專家組成員劉秋生等三人確定的“事故各方負同等責任的認定意見是適當的”處理意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一百零一條有關請專家組織復核之規定,代表、學者和專家應該由交警支隊邀請組成復核委員會,原事故認定交警應該回避。在上述依據中找不到“交警大隊找幾個專家提出意見”之規定,這樣的復核結論能夠信服嗎?
既然是總隊專家確定的,就應該由總隊下達《認定書》,現在是交警大隊簽名蓋章的《認定書》,縣公安局還有沒有一點擔當?
昔陽縣公安局辦案到底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還是以個人意見為依據?國家的法律什么時候改成了“專家說了算”?
既然公安局認為專家意見正確,為什么要三番五次找本人進行“賠償”呢?
5、《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面說:“2021年11月29日,昔陽縣交警大隊在進行重新調查后作出第14072412021000007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請問,此認定書什么時候送給本人了?”在2021年11月2日,交警隊向本人交付《復核認定書》時,由于本人依法不予簽收且當場辯論,交警當即撤回該《認定書》后,又再次派辦公室主任前來協商賠償數額,難道不是事實嗎?交警隊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既沒有給本人送達新的《認定書》,也沒有下達原《認定書》作廢的通知,執法違法也太過分了!
6、《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面說,本人在信訪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設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正確,因為“交通事故認定不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故不適用本條。”也就是說,縣公安局對本人的上訪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后,除了此條外,本人提出的十二項理由與三十多條法律依據是正確的!
此《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提出的答復,不是假話就是違法,本人不能接受,故向貴處申請復議。既然王處長一行沒有解決問題,敬請貴處組織聽證,還本人一個公正的《認定書》,責令公安局騙取本人的簽字與材料一并退還,對于交警隊否行在王處長一行面前的承諾與王處長最后的決定以及失信欺騙的行為,作出評價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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