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很不妥!
作者 望長城內外
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姜明近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了一份議案,建議在《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增加前提條件——創辦兩年以上。具體修改表述為:創辦兩年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姜明的這個議案,實際上就是建議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我認為他提的這個議案是非常不妥的。
首先,違背了我國憲法的規定精神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所有企業都是人組成的,如果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就會造成法律上的兩個“不平等”:一是創辦兩年以上企業的企業主與成立不足兩年企業的企業主“不平等”,二是創辦兩年以上企業的員工與成立不足兩年企業的員工“不平等”。這樣做,顯然違反了我國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精神。
其次,將會與《勞動法》產生明顯的法律沖突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也就是說《勞動法》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現行《勞動合同法》是依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制定的。而《勞動法》里并沒有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法》。因此,如果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就必然會與現行的《勞動法》產生明顯的法律沖突。
第三,將會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進一步加劇勞資之間的緊張關系
姜明提出這個議案的主要理由是:現行《勞動合同法》“制約了企業的用工積極性,增加了管理難度和成本,加劇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緊張關系,是制約勞動力市場靈活性,制約和諧勞動關系的主要制度障礙。”
我認為,這個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一是現行《勞動合同法》已經充分考慮到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據有關資料,《勞動合同法》在起草階段,曾經搞出了4個草案,其中以全國總工會意見為主的草案,比最后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要激進的多,體現了對勞動者全方位和立體的保護。因此,現行《勞動合同法》在制定時已經充分考慮到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
二是當前勞資關系緊張的主要責任不在勞動者而在企業。大量的事實說明,當前我國一些企業勞資關系之所以緊張,主要原因大都是由于企業不遵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造成的,勞資關系緊張的主要責任并不在勞動者。
關于這一點,福耀玻璃董事長曹德旺在美國辦企業就有很深的體會:美國的工人比中國工人難管理得多。前幾年,曹德旺花了10億美金,在美國俄亥俄州辦了一個廠子,然而,時間還未過去半年,他在美國就攤上事兒了。事情的起因是:解雇了幾位美國高管,福耀認為他們沒有效率,拿錢不干活,而高管反訴福耀解雇他們,只是因為他們不是中國人。許多美國員工抱怨說,“如果不足夠早地提前申請帶薪假,福耀就會以曠工為由對工人進行紀律處分。”一個因曠工記錄太多被福耀解雇的工人表示,公司讓他暴露在刺鼻的化學物質中,令他的雙臂起皰,肺活量變小。于是有人說:曹德旺千算萬算,光看到美國的電價便宜,土地便宜,燃氣便宜,沒算到美國的工會這么厲害。
其實,解雇美國高管是因為他們不盡職,解雇工人是因為他們消磨時間,而美國工人不滿的原因是因為“不讓曠工”鬧事。美國工人鬧事時,福耀剛剛給他們漲了薪水,集體漲薪,漲幅約為14%-15%,此前福耀美國工人的時薪為17美元,相當于人民幣110元每小時!相比之下,咱們中國的工人要比美國工人勤快得多,也要老實得多。
三是如果按照姜明的議案修改《勞動合同法》將會進一步加劇勞資之間的緊張關系。例如,如果按照姜明的議案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就會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造成法律空白,也就會大大增加勞動合同糾紛發生的數量。
再如,如果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還會產生大量虛假的“勞務派遣公司”。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如果按照姜明的議案修改《勞動合同法》,許多企業主就可以在已有企業的基礎上,再創辦一個“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向自已的企業“派遣”員工。當這個“勞務派遣公司”成立快到兩年時就注銷,然后再成立一個新的“勞務派遣公司”。這樣,這些企業主就可以永遠也不執行《勞動合同法》了。這必然將會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加劇勞資之間的緊張關系。
第四,這樣做最終也會損害企業主自己的利益
眾所周知,和諧的勞動關系對于提高企業的勞動效率和經營效益至關重要。如果按照姜明的議案修改《勞動合同法》,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必然將會加劇勞資之間的緊張關系。如果一個企業,勞資之間的對立情緒很大,關系很緊張,這個企業的經營肯定是搞不好的,最終也會損害企業主自己的利益。
綜上所述,姜明提出的修改《勞動合同法》,規定成立不足兩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的這個議案,違背了我國憲法的規定精神,并會與《勞動法》產生明顯的法律沖突,如果采用他的建議,將會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進一步加劇勞資之間的緊張關系,最終也會損害企業主自己的利益。所以說是非常不妥的,全國人大絕不能采納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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