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寧強縣男子王余致信作者,稱自己因討80平米宅基地和1.33畝耕地補償款,4次到北京上訪均被攔截,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長達5年之久。其中被送到寧強縣法制培訓學校培訓班兩次(2009年4月20日到2010年2月6日、2010年3月3日到2010年6月4日),被關精神病院近4年(2010年6月4日到2014年5月15日)。
2016年10月24日,王余正式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在2017年5月18日開庭審理,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6)陜07行初33號行政裁定書,以原告王余的起訴超過了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
王余不服。其代理律師2018年1月11日向陜西省高院提起上訴——“本案未超過起訴期限……懇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撤消一審裁定,發回重審或直接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為此,作者采訪了王余的代理律師吳良述和方學業,并特邀著名律師梁敏先生、龍元富先生以及“聶樹斌國家賠償案”的知名律師辜光偉先生為該采訪做點評嘉賓。
王余因赴京上訪被關進精神病院近4年
黃微:請律師簡單敘述這一事件,好嗎?
吳良述:好的。2008年5月四川發生汶川特大地震后,陜西省寧強縣政府以災后重建安置為由,征收土地4000多畝基本農田。其中1.33畝是王余的耕地。王余在土地被征收前后,均在外地務工未知情。
王余屬于寧強縣高寨子鎮何家院村二組土生土長的村民,老實憨厚、家境困難。當時近四十歲沒有結婚成家,其父母年齡均在七八十歲,其同胞兄弟已經另外立戶單獨過日子。寧強縣政府征用王余土地前,不僅沒與王余本人設法取得聯系,就連王余的父母、兄弟姐妹,政府也沒有進行過任何告知、協商,就強行無償地霸占了土地。截至2009年初,政府都沒有主動找過王余商談征地或補償事宜。后來王余聽說此事,多次找到鎮政府、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是這些單位反復推諉,相關接訪人員說“你有本事要告狀上北京告去,在寧強縣告不倒我們的!”
無奈之下王余只能到北京控告舉報,后當地兩級政府派人把王余攔截回寧強縣。他先后被寧強縣政府和高寨子鎮政府工作人員關押至寧強縣的看守所和“法制教育學校”(縣政府和司法局辦的上訪學習班)。被關押在縣法制教育學校近一年的時間里,王余及其他數十位控告上訪人員遭受了縣司法局副局長燕斌(時兼任該法制學校校長)等人的虐待和多次暴力毆打。
王余沒有屈服,因土地征收(2008年11月)和之前(2008年5月)自己的兩間土房被霸占未得到補償一事,繼續向縣、市、省維權、控告、申訴,無果,又繼續上訪。結果2010年6月,在沒有經過任何診斷和鑒定的情況之下,他被縣政府、法制學校和鎮政府的有關人員非法強行秘密押送至漢中市精神病醫院關押。2012年王余的一位同被陷害的“病友”被釋放出院后,找到了王余的母親王桂英,家人才知道王余被迫害的情況。后其親戚和朋友多次到醫院要求看望,要求接其出院,但是醫院卻蠻橫地說,“叫寧強縣政府和高寨子鎮政府開證明來接!”直至好心人將該事線索提供給“中國工人網”報道后,該惡劣事件才得以公之于眾,2014年5月王余得以被營救出院。
后王余怕當地政府又把自己抓回去關押迫害,一邊在北京偷偷做一些零工維持生存,一邊向國家信訪局和中紀委等單位申訴控告。他在窮盡一切途徑均無法救濟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于2016年7月委托我和方律師為他的代理律師,同年,我們依法訴至陜西省漢中市中級法院。法院拖延半年多的時間后,找了一個與法律規定以及本案事實完全不符合的理由,即“超過訴訟時效”,駁回王余的訴訟請求。
黃微:2014年4月2日中工網報道和你們所了解的實際情況有什么出入?
(歡迎點擊網址查閱http://hz.ishaanxi.com/2014/0402/152921.shtml)
吳良述:中工網的報道完全屬實,但是很多內情當時還沒有完整詳細的披露。從2016年7月我接受王余委托后,反復閱讀中工網的報道,并與方學業律師到陜西省寧強縣和漢中市多次調查取證、走訪知情人,得知的真實內情遠比“中工網”報道的要嚴重得多。
當地政府征地未履行程序,補償款未完全兌現
黃微:當地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存在哪些問題?
吳良述:征用集體土地要依法履行諸多征地程序,應當報省級以上政府審批,且必須履行“兩公告一登記”(在村和組張貼公告、在鄉鎮公告、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持權屬證書向征地單位登記)、調查、聽證、簽訂征地合同、報批、安置、補償等程序。當地政府根本沒有依法履行公開、透明的征地程序,僅僅是串通村干部了解了村里的情況后,就使用了威逼利誘、欺騙等方法進行征地。王余的土地被強行霸占,甚至連王余的父母家人都不知情。針對這一事實,王余所在的何家院村村民,多數群眾說法一致。
黃微:除了1畝3分地,他的兩間土房(80多平米)被誰占了? 這是為什么?
吳良述:他的兩間土房是其1988年時因為沒有房屋可住就租用集體的房子,在2004年花了5000元買了下來的。2008年王余從外地打工回來時,兩間土房被本村的余興華霸占用于經營磚廠,2009年此地被征收開發工業園被強行推平了,王余沒有得到任何補償。
黃微: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上寫明了被告之一的寧強縣高寨子街道辦事處在2009年以及2010年已與王余達成協議,王余當時均同意且簽字,為什么王余還要不斷上訪呢?
方律師:2009年確實協商過,但政府承諾1.33畝的土地按每畝3.5萬元標準補償,簽協議時先給0.33畝即11500元,協議簽后得到0.33畝的補償11500元,但還有1畝地補償3.5萬元沒額兌現,所以,王余才不斷上訪。
在所謂的“法制培訓班”被變相限制人身自由
黃微:2009年王余進京上訪,被攔截回寧強,先后幾次被送到寧強縣的看守所和法制學校(縣司法局辦的上訪學習班),這樣做合法嗎?
吳良述:沒有任何合法性可言!首先,公民依法上訪、申訴、控告、舉報不僅沒有違法,反而是公民正當合法的權利。且王余維權的方式理性、平和,沒有任何過激行為,本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寧強縣政府為了控制上訪人員,將王余兩次送到寧強縣看守所拘留,且沒有向王余說明被拘留的原因,亦沒有出具《拘留證》,后王余在同監舍的獄友的提醒下,要求看守所和政府出具《拘留證》,看守所經聯系政府后,又被迫將王余釋放。王余被釋放后堅持維權,再次到北京遞交控告材料,后又被當地政府抓捕押送回寧強,再次關押至看守所,后被轉移關押至縣“法制教育學校”。這一系列的做法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也恰好證明王余根本沒有任何精神類疾病,而是當地政府官員無法無天。
方律師:不合法!據王余以及曾經被送進法制培訓班的寧強縣訪民反映,被送進學習班的人,都不能出校門,這是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王余進京上訪,是一個公民正常行使自己申訴的權利,如果認為王余擾亂社會秩序,也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王余被送進所謂的法制學校,不得自由出入,天天被關在司法局舉辦的學習班,被變相關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將近一年,這肯定是不合法的。
黃微:當地政府成立的“法制教育學校”或者說“法制學習班”的目的是什么?這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單位?在里面的學員主要學習什么內容的課程?
吳良述:據我們代理律師走訪,調查了一些曾被關押在該“法制教育學校”的上訪人員,均一致證實所謂的“法制教育”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其目的就是變相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審訊威脅,防止上訪人員外出控告、檢舉、申訴。眾多被關押者陳述“其日子還不如看守所好過!”不能正常吃飯睡覺,稍有怨言的,被該“法制教育學校”校長燕斌(時任縣司法局副局長)等人拉出來當眾暴打,直至屈服,保證不再上訪,或者跪地求饒,或者被打暈過去為止。有一次王余被打暈死過去。
將精神病人送醫,須有嚴格條件
黃微:按照法律規定,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把一個精神病人送進醫院治療?什么機構和人員有權送醫?
吳良述: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規定,只有經委托具有法定精神類疾病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確定一個公民確實存在嚴重的精神類疾病,且家屬沒有能力,或者家屬不愿意監護,或者無法聯系其親屬的情況下,才能由當地政府送精神病醫院進行必要的救治和約束。多部法律法規規定,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后,才能對疑似精神病人進行登記、鑒定、治療等幫扶和救治程序,否則均為違法行為。本案中,縣綜治辦、信訪局和司法局、公安局以及高寨子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未經鑒定確認、未經王余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知情并同意,將一個明知沒有精神疾病的公民秘密關押至精神病醫院進行控制,明顯是恣意違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
王余一直被非法關押在漢中市精神疾病醫院直到2014年5月才被眾人營救出院。期間,2013年5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患者即使有現實危險性,也應當依據該法第三十一條的明確規定“經其監護人同意”,才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余被關押在精神病院期間,沒有絲毫行動自由,親友會見都要苦苦哀求,限定短暫的會見時間。可見,當地政府和漢中市精神病醫院在2013年5月1日新的法律生效實施后,再次嚴重違法對明知不是精神病患者的王余等人進行強制關押,強制打針吃藥,應該被依法查處追究責任了!
出院后再找精神病鑒定機構遭遇困難
黃微:王余說他沒有精神病,而漢中市精神病院開具了王余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的診斷證明。請問,為什么王余沒有多去幾家醫院鑒定一下?
吳良述:在從2010年到2014年被持續關押的4年當中,王余及其親友無力回天,無法鑒定。在被營救出院后,他整日膽戰心驚,又認為自己確實沒有精神病,故一直未做鑒定。2016年,委托律師代理維權后,經代理律師親自到廣西第五醫院司法精神病鑒定中心、西安交通大學法醫鑒定中心、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等多家鑒定機構征詢,得知不一定能鑒定,因為“鑒定其現在沒有精神疾病,不一定能鑒定其2010年至2014年是否有精神疾病”。王余認為自己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無須鑒定,而證實自己有精神疾病是政府和精神病院的法定責任!再加上王余經濟困難,交不起巨額鑒定費用遂放棄鑒定。
黃微:王余在2014年5月被營救出精神病醫院后,對自己的遭遇進行了哪些維權行動?人身安全是否仍受到威脅?
吳良述:漢中市精神病醫院在記者和家屬的壓力下被迫釋放了王余。王余被營救出來后,一心想擺脫當地政府的控制,在北京暫時棲身并控告維權。從2014年5月至2016年初除了偷偷在北京打工維持生活以外,就是申訴、控告和檢舉,但非常不順利。
黃微:王余的這一系列遭遇帶來了哪些后果?
吳良述:用王余自己的話來說“慘不忍睹”、“決不罷休,用余生抗爭到底”。王余現毫無基本的棲身之地和生存條件,依靠四處流浪打工賣力維持生存,五十多歲了沒有條件結婚成家,對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八十多歲雙親不能贍養盡孝。人生處于絕望的關頭。
對一審法院的裁定“訴訟時效超過”,不能信服
黃微:對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最后的裁定,你們有何看法?
吳良述:第一、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違法采信了作為行政機關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違法收集的部分非法證據,以及完全超越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這不公正!
第二、原審法院無故不讓原告方的到庭的其他證人出庭作證,明顯不公。
第三、該裁定書認定原告王余此案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明顯故意忽視原告方的證據和已經查明的事實。環環相扣的證據,能證明原告被從精神病院釋放后一直連年在北京設法躲藏的同時,均在伸冤、控告、檢舉、上訪等維權抗爭行動。而被沒收身份證、注銷戶口,無法正常開展訴訟維權活動,都是不可抗力和客觀原因造成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何來“訴訟時效超過”一說?
第四、被告對原告的一系列行政行為和措施,均沒有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告知原告可以申請復議、訴訟等權益救濟途徑。依法,原告可以在明白自己的權益救濟方式和途徑時,再提起行政訴訟,完全合法有據,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可見,原審法院的裁定是不能讓人信服的。
黃微:一審你們提出了什么要求?
吳良述:我們提了8個請求。其中包括:確認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制關押的行為違法、判令被告賠償、在全國性媒體上連續刊登道歉聲明等。
[ 以下是三位著名律師的點評 ]
龍元富律師點評:
這是地方勢力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
這無疑是地方勢力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的一種典型案例。地方勢力,為什么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根本原因就是地方勢力之前實施了掠奪行為。被掠奪的公民不服氣,要告狀,甚至要上訪,地方勢力又害怕,為了限制這些公民的人身自由,就不擇手段,想出了種種花招,所謂的辦學習班、所謂的陪旅游、所謂的借機制造糾紛行政拘留、所謂的送精神病院等,實質是用手段來限制人身自由。這種做法,不是絕無僅有的,從上到下各級政府對這類現象必須給予重視,正確處理,真正落實好依法治國。
梁敏律師點評:
王余可向監察委繼續舉報、控告
這一事件反映出在拆遷問題上,對被拆遷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的確權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的紕漏;不僅陜西的王余在拆遷耕地時被遺漏確權,就是在深圳這樣的一線城市,城市更新改造中,被拆遷的“村屋、祖屋、舊宅”的事前確權,也屢屢出現問題。常見的是:被列入拆遷補償主體名單的,往往只是被拆遷不動產的部分產權主體,沒有被列入拆遷補償名單的,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自己依法應當被列入補償的名單。這樣的情況頻頻出現,應當引起關注。
有一段時間,在有關部門的壓力下,各地方政府均有派人在京截訪、遣返上訪人員,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如今此類違法違規的做法已被明令糾正。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執法的單位,在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措施時,應該首先有基本法律作為依據,其次,要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實施相關措施,任何變通或偏離均屬違法。違法的相關行政人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要進行賠償。
本案王余應獲補償的金額并不大,行政部門為防止王余上訪、在非法限制王余人身自由的幾年中,投入的經濟資源遠超過正常給予補償的金額。這樣的行政處理明顯是濫用職權,還給國家、行政相對人造成了相當巨大的經濟損失。對違法公務員不進行制裁,就不能體現出政府在新時代的執政能力。如果王余案的情況屬實,這顯然屬于新設的監察委的職權范圍,王余可向監察委繼續舉報、控告。
精神疾病的強制約束和治療,是有嚴格條件的;王余在沒有實施任何暴力行為的情形下被留置在精神病院幾年時間,其人權遭到了粗暴的踐踏,王余有權要求精神病醫院的有關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有權要求精神病醫院依法給予相應的民事賠償。
辜光偉律師點評:
當前法治建設的重點是讓民眾會“找法”
對于這一事件,有兩點更為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一是如何實現法治資源與需求者之間的有效鏈接,已成為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和矛盾糾紛化解的關鍵問題。王余的維權之路異常艱辛,他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沒有找到適合自己的法律維權途徑。這是政府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大困境,也是中國律師的悲哀。作為基層民眾的王余,其在維權時首先想到的是“信訪”,折射出的是中國基層普遍“信訪不信法”的現狀。在過去的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太過于強調民眾的“尊法、學法、知法、守法”,而忽略了現實的客觀情況和民眾的認知能力,造成了基層民眾在“找法”上的弱化。如何讓民眾找到合適且行之有效的維權路徑,才是當前法治建設的重點。
二是如何讓地方政府主動“知錯就改”,才是防止地方政府“二次行政行為不當”和“二次腐敗”的有效措施。面對顯然的錯誤,地方政府竟然置若罔聞,甚至不惜一切代價濫用職權阻撓、制止王余申訴、控告、檢舉、上訪維權,是地方政府“二次行政行為不當”和“二次腐敗”的典型。究其原因,無非就是害怕上級單位的追責和懲戒。因此,在我國現階段的大力反腐和從嚴治黨的大環境下,會不會有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敢“知錯就改”,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同時,如何用制度督促其能夠“知錯就改”,值得我們重點關注。
【律師簡介】
吳良述 廣西中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十多年,以堅持原則、剛正不阿、不畏強權享譽業界,業務領域主要是刑事辯護和經濟合同糾紛的代理。
方學業 廣西百舉鳴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合伙人。主要代理各類損害賠償案件及刑事辯護案件。在執業過程中,仗義執言,精益求精,對弱勢群體負有極大的同情心。對法律充滿敬畏,對法治中國亦寄予期待。
龍元富 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實戰經驗異常豐富,其庭審風格是:靈感頻頻閃現、激情四射而又邏輯清晰有理論高度、表達嚴謹流暢,富有感染力和說服力。
梁敏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擔任深圳律師協會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深圳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調研基地專家、廣東省律師協會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等職。
辜光偉聶樹斌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之一。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四川大學法律碩士,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四川省律師協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四川省金融證券專委會委員、自貢市仲裁委仲裁員、自貢市民商法學會常務理事、自貢市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
【作者簡介】
黃微 Jamina資深媒體人、高級編輯、專欄作家。四川省省長韓邦彥先生親筆題字 “黃絹幼婦文章千古,微語深心輿論萬方”。(微信公眾號“微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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